如何確定保證期間(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如何確定)
保證期間六個月怎么算
法律主觀:
擔保的期間是六個月。保證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一個特定物的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合同如何約定保證期間?
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約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但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早于或者與主 債務履行期限 同時屆滿。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則保證期間是主債務 履行期限屆滿 之日起的六個月內。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 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 約定保證期間 ,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睹穹ǖ洹返诹倬攀l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簡述民法中確定保證期間的規則。
【答案】:保證期間即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其性質為除斥期間。
保證期間的確定存在三種情況: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之日止等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核保書上保證期間怎么填
一、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該怎么確定
保證期間(包括起算點及期間長短)一般由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予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或不明確,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通常,前者稱為約定保證期間,后者稱為法定保證期間。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的確定為:
(一)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所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三)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確的,如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之類內容,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沒有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間,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二、哪些情況下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
(一)保證人免除或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依民法原理,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可以轉讓債務。但債務的轉讓,使主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與主合同的債權轉移不同,債務轉移必須經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主合同,除合同主體的變更之外,還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客體的變更。主合同的變更,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又形成一個新的合同關系,而保證人所保證的是原合同的債權債權關系。對于變更后的主合同若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亦即保證人未對新的合同同意保證的自然不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還歉延期協議后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批復”中就有類似的規定。
三、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適用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都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后確定的,但現實中可能出現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此時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6個月。當然,在不同的情況下,保證期間的具體期限可能不一樣。
擔保法對保證期間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擔保在實踐中很常見,涉及的案件也很多。一、擔保法保證期間的規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钡诙鶙l第一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鼻笆鲆幎ū砻鳎稉7ā氛J可當事人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既然擔保法允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期間上進行意思自治,擔保法司法解釋對該問題也無規定,因此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比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二、三個月或三、五年的,原則上從其約定?!倍⒊L保證期間是否會帶來問題如若債權人與一般保證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為超長保證期間,如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五年;如此,在現行法下可能導致下述情形:債權人在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保證期間屆滿前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但因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進行抗辯而使得債權人之請求被駁回?,F在需要回答的問題是,債權人此時是否可以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注:為簡化討論,本部分所討論之情形不包括《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所列三種情形,即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1.《擔保法》之相關規定。(1)《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痹撘幎ㄋ坪醣砻鱾鶛嗳酥灰诒WC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無問題,而不論主債務是否已過訴訟時效。(2)《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币罁撘幎ǎ皞鶆杖瞬荒苈男袀鶆铡睘椤氨WC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前提。此處之“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應指債務人因財產不足而不能履行債務而不應包括債務人有權不履行債務之情形。因此,如若按照該規定,債務人因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有權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稉7ā返谑邨l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痹摋l規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兩個條件,對本文而言,重要的是該款規定的第二個條件,即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既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而未獲支持,那么案件就不能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簡言之,在主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而不被支持的情況下,該條所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之條件不可能具備。2.可能產生之困境。前述分析似乎揭露了現行法下的一個困境:一方面,保證期間尚未屆滿應表明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另一方面,訴訟時效已屆滿使得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請求面臨實質障礙。如果不改變一般保證的性質,似乎只有限定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不得長于訴訟時效期間(現行法為三年),才能突破該困境。然而這種解決辦法卻一舉毀滅了超長保證期間之價值,因為如若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或中止事由,債權人之債權即在超長保證期間內仍可能會得到法院或仲裁機構之支持;換言之,約定長于訴訟時效期間的超長保證期間在某些情況下并不會產生前述困境,且有利于債權人保證債權的實現。擔保法對于保證期間的規定主要是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主債務到期后6個月內有效,但是不能超過兩年的期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未約定還款期限的保證期間如何確定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保證期間的計算方法如下:(1)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自行約定保證期間;(2)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另外,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沒有還款期限的保證人保證期間,保證人的定義是什么:
1、一切債務,無論是以要物、口頭、書面或諾成的方式締結的都能有保證人。又保證人所擔保的,不問是市民法上的債務或自然的債務,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對第三人或對奴隸的主人,得就奴隸基于自然債務應對接受保證人為給付之物,擔任奴隸的保證人。
2、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3、債務的保證得發生于主債務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數保證人,無論人數多少,每個人都就全部債務負責,債權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清償。
5、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因為保證人的債務從屬于主債務,而從債務不能比主債務更多。反之,他們可以承擔較少的債務。
6、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后者提起委任之訴,以求償還。
總結:綜上所述關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保證期間如何確定的問題作為保證人,一定要檢查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約定是否明確、合法,來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受到欺騙。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__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