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解除通知是否是到達生效(解除保險合同提前多少天通知)
保險合同終止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自然終止。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險合同訂明的保險期限屆滿時,無論在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過保險事故以及是否得到過保險賠付,保險期限屆滿后保險合同按時終止。保險合同期滿后,需要繼續獲得保險保障的,要重新簽訂保險合同,即續保。但是,這里所指的續保并不意味著保險期限的延長或是原保險合同的繼續,而是另一個新的保險合同的簽訂。二、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三、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边@是因為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后,保險標的本身的狀態及面臨的風險已經有所變化,允許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保險合同終止權。四、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指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就屬于這種情況。五、因解除而終止。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1、約定解除。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2、協商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于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3、法定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4、裁決解除。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保險合同解除生效后要多久就送生效通知了
保險合同的解除通知是到達時生效。保險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就解除。但是保險人應當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三十日內行使解除權,否則解除權利會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合同約定一方可以經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一、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
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合同另一方。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達到時,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向對方明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解除合同的意思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生效。不通知的話,不對對方產生效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二、解除合同的流程是怎樣的
1、符合申請解除合同條件的,填寫申請書,遞交申請。
2、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催告。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通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必然引起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仍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
4、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權。解除權的行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但該權利的行使不能毫無限制。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系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解除權應在一定期間行使。
三、解除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合同解除后,合同關系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但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 民事責任 ,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不通知對方當事人的,不對對方產生效力。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 債務人 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 債務 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 起訴狀 副本或者 仲裁申請書 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保險合同單方解除是否需要被解除方收到解除通知時才生效
保險人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保費。保費也稱保險費,是投保人為取得保險保障,按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
保費交納形式:可在保險公司營業廳現場交納;委托銀行代交;通過保險公司指定的網絡支付平臺網上交納。按保險合同生效日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繳費周期計算出的應繳保險費的日期,或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繳納保險費的日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應退還剩余的保險費。在保險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研究,建議增加相應規定。
草案據此進行了修改,并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法另有規定”是指第50條的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3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27條規定,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第49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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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通知到達是否合同解除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將合同解除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即可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
法律主觀:
解除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為通知到達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法律客觀:
合同生效時間的相關內容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解除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是什么時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這個15日內指的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夠30天后再經過15天,現在不用單位同意,到30天勞動者就可以走人。再過15天單位就必須給勞動者辦理各種手續。包括解除合同證明,是得在遞交辭職報告后等三十天。才能再和別的單位簽訂合同。勞動者的公積金和保險轉交手續等原單位給勞動者辦完各種關系后就可以繳納了。過了三十天以后的十五天之內如果再不給辦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且是免費的。勞動法就是這樣規定的。他們不辦就是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有三種情形,即使解除,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首先應明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基于什么情形,如果屬于即使解除情形,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通知之日起立即生效,如果屬于預告解除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性裁員也需要提前30天通知工會,另外,第一種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后兩種情形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了三種情形之外,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