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可以解除合同嗎(合同終止后違約條款還有效嗎)
合同期限屆滿后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合同期限屆滿后,即合同終止,一般不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到期等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期滿后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滿后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滿后,如果勞動者不續期,勞動合同會終止,不需要解除。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什么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合同期限屆滿后,還能主張解除嗎
法律主觀:
合同期限屆滿后通常是不需要主張解除即可宣告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屆滿后,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當事人無需主張解除合同。合同可以附期限,當事人約定合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滿后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意味著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不滿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那么用人單位是有權利不再續簽的,而且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合同終止 合同解除
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最后,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民法典》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于所有合同。當它適用于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并賠償可以解除合同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我國關于勞動爭議審理適用的司法解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案例:
網絡公司以換CEO為理由,拖延續訂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不屬于有正當理由,仍然屬于無故拖延不訂。
小羅在某網絡公司工作。2008年3月,他發現自己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于是,要求公司人事部與自己續簽勞動合同?!肮菊郎蕚鋼QCEO,等新的CEO來了再說吧?!比耸陆浝斫o了他這樣一個答復。半個月過去了,小羅的合同已經過期,公司還沒有跟他續訂合同。又過了一個多月,新CEO終于上任了。新官上任三把火,這位新官的第一把火就燒在了人的身上——決定大幅裁員。小羅跟其他一些員工一樣,收到了公司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小羅辦完離職手續后,找到人事部,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想到卻遭到了人事經理的拒絕?!澳愕膭趧雍贤堑狡诮K止,不是中途解除,所以,沒有經濟補償金?!比耸陆浝磉@樣解釋道。“可是,我的合同時一個月前到期的,你們當時沒有終止呀?!毙×_覺得有點委屈?!安还茉趺凑f,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再跟你續,就可以隨時跟你終止勞動關系?!比耸陆浝響B度很強硬。小羅走在回家的路上,腦子還是轉不過彎來:難道勞動合同過期后,公司不立即終止也不續訂,以后就可以隨時解除,甚至連補償金也可以不給?
本案中的網絡公司雖然開始時和小羅訂有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到期時,既沒有終止又沒有續訂,雙方當事人處在了存有勞動關系但沒有勞動合同的狀態,屬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網絡公司以換CEO為理由,拖延續訂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不屬于有正當理由,仍然屬于無故拖延不訂。所以,此時,網絡公司已經不能采用終止勞動合同的辦法結束與小羅之間的勞動關系了。即使小羅同意公司的提議,了斷雙方的勞動關系,也只能屬于雙方協商。
租賃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合同終止與解除對合同的履行來說結果和意義是一樣的;
2、合同終止分為期滿終止和雙方協商終止,合同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3、如果是協議終止和解除的話,二者沒有任何差別,解除后事項如何執行完全依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是單方解除的話,則因為是根據法定因素解除和違約解除,根據法定因素解除的話沒有任何問題,而且還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如果是在對方沒有實質違約的情況下而單方解除,則可能面臨違約責任。
合同終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解除是對有效合同的解除。
2.合同的解除必須具有解除事由。
3.合同解除必須通過解除行為實現。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
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
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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