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前調解流程(法院訴前調解流程圖)
民事訴訟訴前調解程序
民事訴訟調解的流程:
1、調解的開始。
2、調解的進行。
3、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
(1)、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2)、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
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后,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利用巡回辦案、干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當事人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法院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審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法院庭前調解的程序的流程
一、法院庭前調解的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1、法院庭前調解的程序的流程如下:
(1)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2)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3)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二、 法院調解書簽訂后怎么向當事人送達
法院調解書簽訂后向當事人送達的處理方式如下:
1、直接送達,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2、委托送達,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為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公安司法機關通過郵局訴訟文書用掛號方式郵寄給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訴前調解程序詳細步驟
【法律分析】:首先法院對糾紛的具體情況進行一個初步判斷,如果初步判斷之后確定有訴前化解矛盾可能的糾紛,提出訴前調解建議;法院提出訴前調解建議后,由起訴人選擇訴前調解模式,填寫調解提示書后交法院辦理;進入訴前調解審批程序,法院批準后征求雙方意見;正式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訴前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訴前調解不是必須程序。
離婚案件,訴前調解才是必經程序。其它案件是否調解,由法院根據案情確定。 法院法律文書會送達每個當事人。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訴前調解的流程如下:
1、起訴;
2、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3、法院安排訴前調解;
4、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調解成功,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5、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并退還起訴材料;
6、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7、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綜上所述,訴前調解是指法院立案受理之前,對適宜調解的案件,在征得當事人統一的情況下,委派特么調解員或者其他調解組織進行的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院的訴前調解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訴前調解沒有規定固定的調解時限,可以向辦案法官詢問具體調解安排,調解不成再轉入審理程序。
訴前調解的流程如下:
1、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的話,法院會安排訴前調解,由調解員主持調解,一般不超過20天。
2、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并退還起訴材料。
3、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4、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5、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如果是調解不成功,就會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法院訴前調解怎么進行
法院訴前調解的程序如下:
1、一般法院在案件在立案審核通過后,一般不會馬上要求原告繳納訴訟費、生成正式案號,而是會分流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2、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后,法院一般會對案件編立訴前調字號或訴調號,統一管理,法官或者調解員會向雙方當事人詢問是否愿意進行調解、明確訴求以及案件爭議焦點,有些訴前調解也會組織開庭整理雙方的事實、證據;
3、適用訴前調解的案件調解時間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可在此基礎上再延長30天,若調解不成就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4、調解成立以后,訴前調解程序結束,調解書或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以依據調解書或調解協議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結案的情況如下:
1、判決,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不可以當庭上訴;
2、調解,民事案件開庭后,調節不滿意,還能再調解,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同樣具備執行效力;
3、撤訴,原告依法撤回起訴,撤訴后,該民事訴訟也達成結案條件。
綜上所述,法院會對雙方當事人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會如期開庭,對案件進行審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做出判決,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院訴前調解流程
法律主觀:
訴前調解流程: 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法院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 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 立案 并退還起訴材料 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不成功------------立案進入 訴訟 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訴前調解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訴前調解流程如下: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法院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并退還起訴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起訴離婚庭前調解流程
離婚訴訟庭前調解程序有:雙方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審判人員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制作調解書,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法院另行選擇時間開庭審判等。
離婚訴訟調解程序主要分為三步: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
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于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于庭前調解一般會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那么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后,方能進行調解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于,這個時候不僅法官對于案件的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當事人通過質證的較量也對自己的實力有了一個正確估計,可能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比較容易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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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