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可撤銷婚姻是否遵循自始無效
可撤銷婚姻是遵循自始無效原則的。但有時間限制,即撤銷權人必須在知道撤銷婚姻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否則撤銷權消滅,不得再主張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嗎
《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自始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婚姻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婚姻未被撤銷的,該婚姻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所謂“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后果,就是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同居期間的財產不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度,雙方之間沒有相互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
可撤銷的婚姻包括受脅迫結婚和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婚姻。
兩種情況的撤銷申請時效都為一年,分別從脅迫行為終止和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開始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