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怎么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怎么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一、怎么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民法典》規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齡這三種情況婚姻才是無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撤銷婚姻是指在遭受脅迫的情況下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效力是什么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的區別有什么
婚姻無效與離婚之間有區別。區別為以下幾點:
1、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由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權限于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
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以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2、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系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
3、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于婚姻關系成立之后,是由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婚姻無效產生的原因在于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