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是如何的
探望權是法律保障孩子與非監護人之間互相見面的權利,但有時候監護人會不履行這一義務,因此需要用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來保障孩子的權利。
原因:
監護人不愿意履行探望權的義務可能有多種原因。首先,監護人可能認為與非監護人交往會對孩子的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其次,監護人可能因為與非監護人之間存在其他的矛盾,例如感情問題或者親戚紛爭,導致監護人不想遵從探望權的要求。最后,監護人可能因為個人原因或困難而無法履行探望權的義務,例如缺乏時間、財力或家庭暴力等。無論是什么原因,監護人的不履行都會對孩子的成長與健康造成不良的影響。
問題解決方式:
如果監護人不愿履行探望權的義務,非監護人可以申請法院作出判決,強制執行監護人的探望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家事案件原則上在當地人民法院審理,同時,家事案件涉及的民事糾紛是否屬于離婚、輸養等情形也將影響屬于何種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離婚后未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已經履行但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裁定執行。”
案例分析:
有這樣一個案例,離婚后父親無法與孩子相見,多次找不到孩子及孩子母親,于是父親想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探望權。在此例中,法院對此作出了如下的裁決:一、被告應當將孩子送往探望場所,并讓孩子與原告進行探望。二、若被告無法出示孩子的居住地具體地點,或者不愿意供對方交往,也可以通過法院等途徑獲取相關信息和幫助。
預防方法:
為了避免在離婚或親屬糾紛中出現探望權的問題,建議在協議書上約定相關條款,明確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頻率等,同時約定因履行協議引發的爭議或糾紛的解決方式。
總結: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是保護孩子合法權益的一種途徑,將監護人對探望權的不履行行為納入法律范疇,既保障了孩子的權益,又有助于穩定家庭關系,預防家庭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