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之前的要約是指什么
合同的要約是什么意思?
合同簽訂之前的要約是指要約人發出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要約還應當滿足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簽訂合同的兩個階段
法律主觀:
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繼續履行可以。合同期限屆滿,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代替簽字的;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義在合同上簽字而未作否認表示,則簽字有效,合同也有效。,2.他人在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情況下代替被代理人簽字的,經被代理人追認或符合表見代理的,該代理簽字有效,合同也就有效。,3.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則所簽合同無效,對被代理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是什么意思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
法律分析: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者承諾人。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要約的性質,是一種與承諾結合后成立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一)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心意圖。所謂“表示”,是指將此種內心意圖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不同于事實行為,是因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意圖,該意圖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因而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效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意思表示是實現意思自治的工具,行為人可以依據自己的主觀意志與外界發生法律關系,并能夠依法產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從而形成了民法特殊的調整方法。(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無法成立。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三)要約不是民事法律行為盡管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一方面,要約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條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四百七十八條 【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合同訂立的兩個必經階段是什么
合同訂立的兩個必經階段是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法律允許要約人在要約到達之前撤回要約。但是,在要約生效以后,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對要約的內容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要約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作出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必須根據要約規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諾,否則,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二、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應當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內作出承諾。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屬于作出新的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總之,合同訂立需要經過兩個階段,一個是要約階段,一個是承諾階段,要約階段就是表達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而承諾階段即是受要約人表示接受合同訂立的意思。
訂立合同過程中什么是要約
法律分析:訂立合同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訂立合同過程中需要有要約和承諾,要約人和受要約人達成合意合同成立。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的概念是?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并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于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一)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且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睙o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二)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三)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一、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二、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五)要約必須送達到受要約人條件。要約人只有在送達受要約人以后才能為受要約人所知悉,才能對受要約人產生實際拘束力,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比绻s在發出以后,因傳達要約的信件丟失或沒有傳達,不能認為要約已經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