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有沒有法律效力(offer有沒有法律效力工作)
offer有沒法律效應
法律主觀:
Offer具有法律效力。offer在法律上視為要約,是指當事人一方提出訂約條件,愿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向表示。錄用通知一經送達,對用人單位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又單方反悔,致使勞動者權利受損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offer有法律效應嗎
法律主觀:
offer滿足法定有效條件就有法律效力。offer一般屬于要約,要約有效的條件分別有: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需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offer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公司的offer是具 有法律效力 的要約,即向應聘者發出的 簽訂勞動合同 的請求。根據法律規定,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消。按照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offer有沒有法律效力
offer有法律效力。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譯為要約,指當事人一方提出訂約條件,愿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向表示。錄用通知一經送達,對用人單位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后又單方反悔,致使勞動者權利受損的現象并非少見,不少用人單位認為錄用通知書沒有法律約束力,反悔也沒有法律責任,這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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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有法律效力嗎
offer相當于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要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求職人員為了得到offer,做出了很多努力,就相當于為履行合同已經做好了準備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一經發出就表明了用人單位意欲與求職人達成用人合同的意圖,并且不得隨意撤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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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有沒有法律約束力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offer滿足法定有效條件就有法律效力。offer一般屬于要約,要約有效的條件分別有: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需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譯為要約,指當事人一方提出訂約條件,愿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向表示。錄用通知一經送達,對用人單位即產生法律約束力。
錄用通知書在簽發后,雖然此時用人單位與應聘者之間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反悔,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那么用人單位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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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具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法中,Offer是合同的第一步,也就是合同的要約。如果Offer明確表示了訂立合同的意愿,并且被接受了,合同就成立了。這意味著Offer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不遵守合同條款,那么對方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Offer的訂立需要遵循法律規定
盡管Offer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當事人需要遵守法律規定來訂立Offer。法律規定了訂立Offer的時間、方式、內容等方面的要求,如果當事人不能滿足這些要求,Offer就是無效的。
如何證明Offer的存在和內容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證明Offer的存在和內容非常重要。當事人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來證明Offer的存在和內容,例如書面記錄、電子郵件、錄音等。但是,在法律證明上,書面記錄仍然是最可靠的證據。因此,在訂立Offer時,當事人應該盡可能地記錄Offer的內容和討論過程,并保留相關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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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的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約,即向應聘者發出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
1.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消。應聘者為了實現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已經辭去了原先的職務,即已經為履行勞動合同作了準備工作。這份要約公司已經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須承擔因此給應聘者帶來的損失。
2.對于收到紙質offer的應聘者,要注意offer上是否有有權人的簽字或公司蓋章。如果應聘者得到的只是一張簡單打印的紙,可能出現無法得到認可的情況。
3.如果公司的offer沒有明確入職時間,建議先與公司確認入職時間后再辭職。因為沒有明確時間的offer在法律上是可撤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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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相當于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要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求職人員為了得到offer,做出了很多努力,就相當于為履行合同已經做好了準備工作。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一經發出就表明了用人單位意欲與求職人達成用人合同的意圖,并且不得隨意撤銷、撤回。offer也可能蘊含著無限法律風險,現實情況多變復雜
offer有沒有法律效力
offer是有法律效力的,屬于相關法律中的要約。
【法律分析】
offer相當于合同法中所規定的要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一經發出就表明了用人單位意欲與求職人達成用人合同的意圖,并且不得隨意撤銷、撤回。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要約不同于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