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發包方同意后,農民將承包土地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的,屬于合法行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將土地經營權轉讓后沒有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