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使用權屬于什么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屬于什么收入)
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
法律主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什么意思
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是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以土地的所有者身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由四部分收入組成:
一是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價款;
二是改變原有土地用途補繳的土地價款;
三是劃撥土地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補償性收入;
四是國有土地出租等其他配置方式取得的土地價款。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區別是什么: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純土地出讓的收入。
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是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是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讓收入的80%以上),也包括向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劃撥土地時依法收取的拆遷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土地出讓收入是指出讓土地所產生的全部利潤部分。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或者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的價款;
或者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胺亲≌ㄔO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需土地使用者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之規定,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屬于什么所得
一、正面回答
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屬于財產租賃所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二、分析詳情
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應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并計提攤銷。
三、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要具備哪些條件
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要具備以下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并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屬于
屬于基金預算收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科目屬于基金預算收入,當一塊土地完成招拍掛,且出讓金繳齊后,首先會劃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同時按規定計提“教育資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出租土地使用權應計入什么科目?
企業出租土地使用權產生的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其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計算提取的營業稅等稅費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業務收入計算應交稅金及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企業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賬務處理
企業出租土地使用權時,相應取得的收入可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具體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出租土地使用權如何做賬?
1、企業出租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出租土地使用權結轉成本時,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土地使用權
累計攤銷是用于攤銷無形資產的,其余額一般在貸方,貸方登記已計提的累計攤銷。累計攤銷科目為資產類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列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內,作為無形資產的減項。累計攤銷只屬于無形資產的調整科目,登記方向與無形資產登記方向相反。
出租土地使用權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11%。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則可以選擇簡易計稅5%計算增值稅。
政策依據: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農民承包土地獲得的收入屬于什么分配方式
農民承包土地所得收入屬于按勞分配。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是國家占有這部分生產資料,農民只有經營權和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以這不能算農民的生產要素。
而農民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的收入屬于按土地要素分配,農民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給別人經營獲得租金收入,是勞動以外的生產要素所有者參與分配。
我國實行的是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謂的多種分配方式,事實上,除了按勞分配之外,其他分配方式可以統稱為按生產要素分配。
在農村承包地上,我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并存的制度,這三權是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權(屬于各農戶)和經營權(也屬于各農戶,但可以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主要有互換、承包、租賃、轉讓。
一、農業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二、房屋拆除后,如何確認宅基地的使用權
如果農民因搬遷到別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拆除原有房屋,則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也不一致。在農村,房屋拆除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因建新房而拆除舊房。
二是因搬遷而拆除房屋。
三是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具體而言:
1.如果農民因建新房而拆除舊房的,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就可以在拆除舊房后的原有宅基地上建新房,“房隨地走”,農民也就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2.如果農民因搬遷到另外的村組或鄉鎮而拆除原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賴以行使的依據即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后騰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亦因此而喪失,原來的房主不能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更不能將宅基地轉租、轉讓給他人使用。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統一安排使用。收回的宅基地,所有權的權屬統歸于集體,其可以決定交由新的住戶使用,原有的房主不能再干涉。
3.如果因國家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除房屋,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實際上改變了土地所有權屬,原來屬集體所有的土地經法定征收程序后變為國家所有,國家因建設需要拆除農民原有的房屋,應給予其一定的補償,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統歸國家行使。國家可以決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設交由建設單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流轉收入屬于什么性質的收入
土地流轉算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財產所有人通過行使對自己財產的使用權、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權利,從而獲得的收入。財產性收入一般不需要生產經營來獲得,而是通過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收藏品市場等活動,使財產進入市場的競爭機制中,在資源配置中獲取財產性收入。農民土地流轉需要自愿,而且土地的權屬沒有爭議,而且交易雙方是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土地流轉獲得的收入屬于生產要素分配。土地屬于生產要素,所以通過土地流轉的收入應當列入按生產要素分配,這種分配方式優化了農村資源配置,為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提供市場機制。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和城市資本的良性互動,同時還可以使城市的資金、科技、設備等生產要素流到農村,加快農業的現代化步伐,增加農民收入。土地流轉促使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的合理流轉為農民各盡其能創造了有利條件,善于務農的務農,強于經營的經營,能務工的務工,為農民擴大了經濟來源。
土地流轉基本原則:
一、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
二、維護農民的權益,堅持“自愿、有償、依法”的原則;
三、堅持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原則;
四、堅持保護耕地重點保護基本農田的原則。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