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聘人員多久不能辭退呢(臨聘人員多久就不能辭退了)
臨聘人員多久就不能辭退了
法律分析:臨聘人員多久就不能辭退了: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工作多久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工作滿15年,同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該員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聘用人員多長時間不能解聘
法律客觀:
《臨時工勞動管理辦法》第二條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第十七條臨時工與正式員工一樣應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第十八條除特殊情況下,臨時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十九條臨時工轉為正式員工應通過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條件下享有錄用優先權,其臨時工齡可累計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滿多少年不能辭退
不論臨時工的工齡長短,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法予以辭退;但勞動者如果具有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情形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裁員或非過失性辭退的方式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辭退臨時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辭退臨時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即使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辭退臨時工的補償方式有:
1、用人單位合法辭退臨時工的,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
2、用人單位違法或勞動者不具有法定過錯而被辭退的,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作多少年不能辭退員工
法律分析: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滿15年,同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的規定辭退該員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可以用不勝任工作、勞動合同履行條件發生客觀變化、經濟性裁員等理由進行辭退。但如果該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的,比如嚴重違紀的,單位仍然能夠辭退該職工。辭退員工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直接的關系,符合法定條件的不管勞動合同滿幾年都可以辭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聘人員多久就不能辭退了
法律分析:
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臨聘人員的;但如果是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單位不能采用無過錯性辭退或者裁員的方式來與其解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在聘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補償。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衍生問題:
違法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合法辭退,一種是違法辭退。單位在違法辭退員工的時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但一般在合法辭退的時候,往往是不需要支付補償。當然,經用人單位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臨聘人員多少年后不能辭退
現在沒有臨聘人員的說法,只要存在固定的用工關系,就是勞動關系。關于勞動者的辭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臨聘人員多久就不能辭退了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咴谠撚萌藛挝贿B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ㄈ┻B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