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合同履行義務怎么辦(甲方沒有按合同履行怎么辦)
如未按合同履行義務怎么辦
如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合同相對方有權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沒有按時履行義務怎么辦?
沒有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請求違約方修理、重作、更換或者退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未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如何賠償
未按合同履行合同如何賠償:
沒有按合同履行義務的賠償是按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違約責任進行賠償;合同中未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根據交易習慣、其他條款來確定。仍無法確定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賠償的金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哪些條件
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性。只有在合同有繼續履行的可能時,違約方才能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
2、繼續履行存在必要性。如果繼續履行費用過高,則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因為這樣會破壞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3、債務標的適于強制履行;
4、要求繼續履行的要求是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的。如果超過了合理期限的,債權人即喪失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
綜上所述,如果是一方違約造成的,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如何處置
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的處理是按其約定進行處理,一般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約定,即約定違約責任,若沒有約定的,發生違約情況,則按照法定進行。
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違約訴訟時效是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開始計算的。合同有約定的按其約定進行處理;如果未約定的,則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達成協議來補充;
2。協商不成的,然后可以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其次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但要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民法典規定,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并不是解除合同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履行期限。但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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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沒有履行合同怎么辦
法律分析:合同簽訂后如果雙方均未履行,可以協商解除該合同。合同簽訂后未實際履行的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的合同中約定的處理方式處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該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如果想解除,則需要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或者當出現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下列法定情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根據上述闡述表明,合同解除時需要提前催告對方的情形有上述三種情形,在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商家不按合同履行怎么辦
一、店主不履行合同該怎么辦
店主不履行合同是屬于合同違約的行為,另一方可以要求店主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如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無法履行的后果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3、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
4、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5、若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后果分別表現為:
(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并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
(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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