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乙方沒有簽字有效嗎(合同沒有按手印只有簽字有效嗎)
合同只有自己簽字 沒有對方簽字有效嗎
法律主觀:
合同簽訂只有單方簽字不生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否則合同不生效。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一)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二)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二)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三)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除了導致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鑒于格式條款的特殊性,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某個或者某些格式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甲方乙方簽字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 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不簽字有效嗎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如果業主沒有在物業合同上簽字,但業主實際接受物業服務,則物業服務是有效的。況且,物業服務合同是集體合同,業主的人數眾多,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主體是物業服務人和建筑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共同決定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單個業主 物權 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須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二、怎么審查物業服務合同
1 、審查物業服務人的主體資格。注意選擇具備一定專業實力、能夠保證服務質量的物業服務人員。
2、審查具體內容及具體表述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重點關注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對物業服務人的義務作出清楚的規定。
(1)物業服務人具有親自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但應當允許物業服務人結合自己的人員配備情況將部分服務事項轉委托給更為專業的機構或者人員來負責。
(2)物業服務人妥善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借助處理。
(3)物業服務人有公開和報告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4)物業合同中不得約定業主不支付物業費時物業服務人可以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如果業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員只能以催告的方式催交,并且催告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前置程序。
3 、審查合同條款的是否完備。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是八條的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民法典》所規定的典型性合同,法條的規定可以起到規范物業服務合同的作用,從而可以輔助當事人完善合同的內容,彌補當事人約定的不足。
4 、審查物業服務合同的形式要件
物業服務合同屬于集體合同,訂立合同的法定主體是施工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施工單位可以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 業主委員會與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物業服務合同。無論是前期物業服務還是物業服務合同都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物業服務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自當事人均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三、物業服務合同轉委托的范圍是怎樣的
物業服務人可以將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第三人,但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目的是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允許對部分專項服務服務轉委托,是基于上述考慮,禁止全部轉委托,也是由于此原因。這類似于 建設工程合同 中、為禁止承包方轉包給第三人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法律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通過轉包非法漁利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如果業主沒有在物業合同上簽字,但業主實際接受物業服務,則物業服務是有效的。
合同沒有乙方沒有簽字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合同有效的條件包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雙方在合同上都簽定蓋章才能表明該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只有一方蓋章則合同既沒有成立,也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都不發生合同拘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沒有簽字有效嗎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沒有簽字符合法定生效條件下就是有效的,具體條件有: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等;法律規定的其他生效條件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