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還沒到期又續簽的合同效力是否有效(租房合同法律咨詢)
續簽一個月租房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租房合同續租要簽訂新合同嗎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要不要簽訂合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不簽訂合同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變成不定期租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及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租房合同續租可以在原合同上寫嗎
可以按照原合同簽訂,只需修改合同期限;如不重新簽訂,根據法律,即構成無固定租期的合同。
租約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三、租房的續簽合同怎么寫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如果想要繼續租下去,可以和房東協商,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續簽協議時,不可以疏忽,也需要對合同涉及的具體事項進行確認協商,一般在進行租房續簽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些: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承包經營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租賃費的數額,以及給付的方式,時間;合同到期后的優先承租權;
合同違約責任 ,以及違約金的支付;合同的解除權;合同履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后,關于場地建筑的歸屬問題等。
雖然是續簽合同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核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彼此的利益。
由此可見,續簽租賃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至少不會被人隨意趕走。
當然了,如果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期滿后,不想繼續租的,只要及時通知房東,可以隨時不租了的。
要是房東以自動續租為由不退還押金等費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完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事情,租客可要求房東退換相關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的,就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追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租房合同沒有續簽條約有效嗎
法律主觀:
租房合同還沒到期又續簽的合同有效,沒到期續簽的合同屬于附期限的合同,其生效時間是雙方約定的時間,即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發生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繼續履行原合同有效嗎?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一、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1.租房時,很多人都是只簽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滿了,雙方時常也不會特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通常是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東照常收租。這樣的做法,讓不少人疑慮原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大可不必疑慮,當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后,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
2.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
二、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租,雙方應理清“手尾”。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不再續租的,必然會存在不少手尾,如押金退還問題,租客清房還房等等,雙方應該協商妥善處理。
1.當租客不再續租的,房東應該退還押金,若房東不退或少退,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房客可以找當地出租屋管理部門等投訴索償;依然未能追回押金的,租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追償,不要白白便宜無良房東。
2.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房東不愿再出租,租戶死賴不走的,房東可以先報警處理;未能解決問題的,房東可以到法院起訴無賴租客,要求租客賠償相應的損失并搬出房屋,若租客據搬得,房東可以拿著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將租客搬出房屋,反正最終費用都可以要求租客支付或賠償,不用白不用。
可以看出如果房屋的租聘合同在到期之后沒有續期,那么原來的合同還是有效的,但是這個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不定時的,如果說房東找到了新的租房子的人的話那么房屋租聘合同肯定是直接的時效了。所以說我們遇到了房屋租聘合同到期的情況應該及時的續簽。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原合同還有效嗎?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原合同是有效的,對于合同已經到期的情況下,但雙方如果需要繼續租賃關系的,可以在不繼續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按照原合同的相關情況來履行個人義務,這種情況下合同有效的。
一、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原合同還有效嗎?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的,原合同繼續有效,租房時,很多人都是只簽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滿了,雙方時常也不會特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通常是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東照常收租。當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后,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
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內容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商店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鑰匙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并移交房門鑰匙以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等使用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三)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百六十四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年付(每年¥:__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現金或微信
第六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進行維修。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兩份,其中甲方執 1份,乙方執 1份。
第五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四百六十五條補充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對于租賃合同的具體內容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涉及到合同的具體內容存在異議的,那么雙方應當協商進行處理,但如果沒有繼續簽訂合同的,可以按照原合同來進行處理,存在違約的需要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