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掛靠工程款承擔
欠付工程款掛靠人需承擔責任嗎
法律主觀:
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由發包人承擔責任。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責任: 1、違約責任,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建筑工程掛靠關系承擔的法律責任
1、掛靠人為實際施工人,其有權向工程發包人(建設方)與被掛靠人(轉包方)主張 工程款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如果工程建設方(發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設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設方已經將工程款支付給被掛靠人,那么掛靠人就可以向被掛靠人主張權利。 2、法院有權收繳雙方因履行 掛靠合同 的非法所得 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收繳非法所得。具體收繳的對象為: (1)對于掛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應當為扣除實際施工成本以外已經實際取得的工程利潤。 (2)對于被掛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費應當被收繳。 3、被掛靠人有可能受到 行政處罰 依據《 建筑法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貴公司還將受到罰款、降低資質,甚至是吊銷資質的行政處罰。
掛靠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上,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掛靠”關系中,掛靠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的糾紛、拖欠工程材料款、勞務費發生的糾紛、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對外擔保的糾紛等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擔保的,不承擔連帶責任。一,“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1、最高法《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掛靠經營界定為“掛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施工的生產經營活動?!?/p>
2、《解釋》第4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見,由于掛靠屬于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二,“掛靠”不同于代理關系,不具有代理關系的核心——代理權?!皰炜俊标P系中,沒有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民事主體只是利用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并繳納一定的“好處費”,除此之外無任何關系,出借資質的民事主體不可能給予借用資質的民事主體任何承諾和授權,他們之間絕非授權與被授權的關系,不可能取得出借資質企業授予的代理權限。三,委托代理與掛靠關系,責任承擔不同?!皰炜俊标P系中,掛靠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的糾紛、拖欠工程材料款、勞務費發生的糾紛、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對外擔保的糾紛等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掛靠方,利用被掛靠方的資質,取得了其自身難以取得的信用擔保,從而獲得了他人借款,或以被掛靠方的名義欠款的,被掛靠方違法出借資質,為掛靠方的違法“掛靠”行為提供便利,對掛靠方無法到期償還的借款應承擔連帶責任。擴展資料:掛靠帶來的風險:
1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于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于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這就得不償失了。
2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3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掛靠的違規現象,那么年檢將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建筑工程掛靠責任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掛靠是指為了進行工程建設,但是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公司的資質、公章、財務憑證等,向被掛靠人交納管理費,承攬并進行工程建設的行為,掛靠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一.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二.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被掛靠單位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了解到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經常發生建設工程掛靠糾紛。對此,接下來我在下文為您具體介紹有關在案件中被掛靠單位可能承擔什么責任呢?希望分享的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一起閱讀了解吧。
建設工程被掛靠單位可能承擔哪些責任
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強于掛靠人,掛靠施工表面看來只有三方當事人,但在具體個案中,應依法理順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利益關系。具體如下所述:
(一)對上游發包方民事責任的承擔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掛靠人未能按約定,履行施工合同義務,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等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發生糾紛,發包方會起訴被掛靠人和掛靠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被掛靠人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應屬當然。掛靠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對發包方承擔民事責任,依據的是對自己行為負責的理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在于被掛靠者以其全部財產和信用作為掛靠者以其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基礎,擔保掛靠者從事的經營活動的義務的履行,這就是掛靠關系對被掛靠者所產生的風險,被掛靠者既然接受了他人的掛靠,相應地就必須承擔這種風險,不能只享受收取掛靠利益的權利,而不承擔掛靠風險的義務。掛靠實際上也就是具有了擔保的性質。根據歸責基礎理論,確定法律責任的理由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與責任主體行為有關的歸責基礎;一類是與責任主體的行為無關的歸責基礎。后一類的歸責基礎主要是因為主體的社會角色而帶來的責任,其中之一就是因為責任主體與行為人存在某種關系而承擔連帶責任或替代責任。 被掛靠人對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既有基于合同關系的約定依據,更主要的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存在特定的掛靠關系。雖然,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或逾期交付問題,是與掛靠人的施工行為有直接關系,被掛靠人并無施工行為,但掛靠關系的存在使被掛靠人擺脫不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故被掛靠人對掛靠人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具有法律依據和法理學上的理論基礎。
(二)對下游第三方民事責任的承擔
與下游第三方發生糾紛,主要涉及掛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約定向材料供應商、設備租賃商、施工隊支付貨款、工資款。根據“誰的行為,誰負責”的民法基本理論,與下游第三方發生糾紛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當由掛靠人承擔。但在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強于掛靠人,掛靠人對外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時情況較為復雜,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外如何承擔責任,要根據掛靠經營的情況不同區別對待。
1、掛靠人對外以明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進行施工或經營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與被掛靠人發生經營關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43條、第52條的規定,應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 因掛靠施工經營的最終受益都是歸于掛靠人,因此掛靠人應對第三人承擔直接責任,對掛靠人不能清償的部分,由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補充責任。因被掛靠人對掛靠人僅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費,被掛靠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掛靠人追償。
如何理解掛靠人對外以被掛靠人的名義進行施工或經營,是處理該糾紛的難題。因為相對于發包方而言,被掛靠人與發包方簽訂的是形式要件齊全的施工合同,一般被掛靠人要在合同上加蓋公章,甚至簽訂合同之前還要進行招標程序,此種情況認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施工或經營并無大礙。但在具體施工中,因被掛靠人不會將企業印章交與掛靠人使用,掛靠人與第三方發生經營行為時,被掛靠人一般不會在合同上加蓋公章。被掛靠人的通常做法是刻制一枚項目部章交掛靠人在工程項目上使用,掛靠人一般以某某項目部的名義對外為民事行為。因某某項目部是被掛靠人在該項目上臨時設立的內設機構;此時,應視為掛靠人在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發生關系。
2、掛靠人明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或經營的
由于掛靠人在發生經濟往來時向相對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對人是基于對掛靠者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掛靠者與相對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那么就只能在相對人和掛靠人之間產生合同法律關系,他們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被掛靠企業不應對掛靠者的經營行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但在實踐中,根據利益衡量原則和合同相對性有限突破原則,在某些情況下,掛靠人即使明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或經營的,被掛靠企業也不是一概不對掛靠者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掛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義將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次承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向被掛靠人主張權利,直至向發包方主張權利,被掛靠人應在欠付掛靠人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2)掛靠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為民事行為,但相對方有理由相信掛靠人是是在履行與被掛靠人的施工合同義務有關的職務行為,應視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發生民事行為,被掛靠人應與掛靠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掛靠人對外雖然是明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施工或經營,但掛靠人與第三方交易行為的成果,已經物化在建設工程中,而此時掛靠人下落不明,為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視為與履行被掛靠人與發包方的施工合同有關,而由被掛靠人在受領的工程款范圍內代掛靠人承擔責任。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建設工程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被掛靠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強于掛靠人,掛靠施工表面看來只有三方當事人,但在具體個案中,應依法理順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利益關系。
建筑企業掛靠賬務處理
建筑企業掛靠賬務處理
答:個人掛靠有資質的施工企業
這種情況只能將個人作為企業的內部承包來處理,掛靠人一般只繳管理費,其他的問題全部由掛靠人自己承擔(包含企業所得稅).掛靠的收費方式有以下幾種:
例:張某以某省路橋工程公司的名義,與甲方(建設方)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稅金及附加由張某自行負擔,以某省路橋工程公司名義繳納.
某省路橋工程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收到甲方撥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帳款--甲方
2、撥付掛靠單位工程款時:
借:內部往來--某某項目
貸:現金(銀行存款)
3、掛靠方提供發票時:
(1)材料、設備、其他直接費、間接費發票時
借:工程施工--某某項目
貸:內部往來(2)工資表
借:工程施工--某某項目(直接人工費)
工程施工--某某項目(間接人工費)
貸:應付工資
同時:借:應付工
貸:內部往來
(3)、稅票: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
應交稅金-城建稅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
應交稅金-城建稅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貸:內部往來
4、工程結算時:
借:應收帳款--甲方
貸:工程結算
5、結轉工程結算項目: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毛利
貸:工程施工--成本項目
6、結轉收入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借:工程施工--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建筑企業掛靠有幾個特點?
其一: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例如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包工頭或者掌握了一定社會關系資源的企業,他們要么完全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僅有專業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僅有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根本無法參與只有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入圍的工程投標.
其二: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備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導致其自行投標并中標的機會幾乎為零,因此施工企業需要和有實力并且有關系的掛靠人進行"合作".
其三: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所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以及中標后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均由掛靠人負責籌措并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繳納.
其四:掛靠人需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并需承擔被掛靠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的幾個管理人員的工資.一旦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掛靠人達成所謂合作協議,則被掛靠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總承包施工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被掛靠企業基本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幾個管理人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定都約定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及安全責任,且由掛靠人自負盈虧.
建筑企業掛靠賬務處理就為大家講到這里了,掛靠理解起來很簡單,工程是由掛靠的人做的,稅也是由他交的,但是最終去交的人,去做賬去接受審計的人還是公司自己,也就是說公司收取的管理費用同時也承擔了大量的財稅風險.
掛靠建筑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工程掛靠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方面:
1、掛靠經營關系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簽訂的承包合同,一般應以掛靠經營者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2、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掛靠協議無效,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3、根據《建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二、行政責任方面: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三、刑事責任方面:在施工過程中,因掛靠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禁止建筑施工單位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需要承擔什么風險
1、掛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2、被掛靠企業只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掛靠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掛靠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所謂的掛靠公司實際上市依附在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通過掛靠的名義從事著公司應該從事的民事活動。但是需要向掛靠方繳納一定的掛靠費。但是掛靠公司是有風險的,那么這種風險該如何躲避呢?
一、掛靠公司的風險是什么
1、施工合同無效,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均無法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工程價款回收無保障;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對工程質量、工期、工傷和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掛靠人因掛靠工程項目拖欠材料供應商貨款或勞動者工資的,被掛靠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引起的債務糾紛由被掛靠企業承擔給付責任,并且,被掛靠企業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政府相關部門有權沒收掛靠所得收益,并有權就掛靠行為對掛靠人、被掛靠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甚至被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二、如何規避這種風險
1、掛靠人應格外重視工程質量問題,因為工程驗收合格是掛靠人主張工廠價款的前提條件。
2、掛靠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掛靠人(實際施工人)既可以起訴被掛靠企業索要工程款,也可以直接起訴發包人要求其償還,但發包人僅需在潛伏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3、被掛靠企業防范風險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掛靠方式承包建設工程,可以采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將掛靠人聘為被掛靠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由被掛靠企業或者項目經理組織、派遣項目的具體管理人員。加強工程款的管理,以免掛靠人以各種方式套走工程款用于其他支出。
4、被掛靠企業可以要求掛靠人提供擔?;蚪患{擔保金,對其予以制約。還可以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組,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嚴格財物管理,監督掛靠人將款項用于項目建設。完善勞務管理,督促掛靠人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購買保險,以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時的風險承擔。加強項目印章管理,對外明示項目章僅限于技術往來,避免構成表見代理的風險。
掛靠公司的風險還是有的。畢竟它只是依附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通過這種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為自己爭取利益。所以建議在選擇掛靠之前,應先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