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只有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將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才能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被強制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能否強制執行
能否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根據以下情形認定:
1、如果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么法院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
2、如果是個人財產的話就不能夠執行了。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
3、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被執行人是與申請執行人相對的,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勝訴方是申請執行人,敗訴方為被執行人,或者有負擔的一方為被執行人,另一方為申請執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決履行了,就不會申請法院執行了。
綜上所述,如果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么法院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
如果是個人財產的話就不能夠執行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 定減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九條
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行政機 關對被告人就同- -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扣除行政處罰已執行的部分。
被執行人老婆名下的財產可以執行嗎
被執行人老婆名下的財產是否可以執行,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被執行人的妻子是該財產的合法所有人,且該財產不屬于被執行人的婚姻共同財產,那么該財產是不可以被執行的。因為妻子作為合法所有人,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法院不能以追加被執行人的妻子名義來執行該財產;
2、如果被執行人的妻子名下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財產能夠證明是被執行人隱瞞的財產,那么法院可以依法對該財產進行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夫妻共有財產的執行程序一般包括:
1、共同財產查詢及確認;
2、 采取必要的執行措施。對共有財產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同時將查控情況以書面或者其他確認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對共有份額進行強制分割變價;
4、確定分割和變價方案;
5、案款處理方案及實施。對變現案款進行分配并制作分配方案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共有人,如在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再發放案款。
綜上所述,執行程序涉及到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的細節,具體執行程序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案件來進行具體判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可以執行嗎
一般法院不會支持直接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被執行人以其所有的責任財產承擔法律規定的給付義務,其所有的房產、存款等可被法院強制執行以償還債務,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能直接處分案外人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不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將產生明顯的法律漏洞,導致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損害被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執行程序一般包括:
1、共同財產查詢及確認。對被執行人及其配偶夫妻關系存續情況進行調查,然后對雙方名下財產情況進行查詢,確認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2、采取必要的執行措施。對共有財產先行采取扣押、查封、凍結等控制性措施,同時將查控情況以書面或者其他確認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3、確定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對共有份額進行強制分割變價。
二、當前執行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的主要做法:
1、是對被執行人配偶名下財產不予執行,或終結執行或中止執行程序,由債權人再行訴訟,取得對債務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再予以執行。
2、是在執行程序中,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提供證明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的證據,法院經審查聽證程序,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3、是法院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直接確認被執行人配偶為責任義務主體,同時對相關財產直接作出查封、凍結和扣押強制措施,在被執行人配偶提出異議時,再行聽證審查,且由被執行人配偶就該債務不是共同債務進行舉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夫妻共有財產也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之一,對夫妻一方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財產。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可以強制執行嗎
【法律分析】
強制執行不能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將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為本案的執行標準的才能依法執行。為了避免財產轉移,可由申請人申請并提供相應財產擔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采取控制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根據法院判決的具體要求來執行財產的清償,同時也可以對屬于被執行人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清償任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強制執行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嗎
一、強制執行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嗎
1、強制執行不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是不能直接執行的,可以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者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把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才可以依法執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采取強制措施。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能直接執行嗎?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是不能直接執行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配偶的財產如果是屬于個人所有的,那么是可以不對配偶的債務執行償還情況的,但如果配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是可以執行其個人財產的。
一、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能直接執行嗎?
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不能直接執行。只有通過追加被執行人或起訴被執行人配偶取得其對本案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裁判,將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轉化為本案的執行標的才能依法執行。為了避免財產轉移,可由申請人申請并提供相應財產擔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財產采取控制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根據法院判決的具體要求來執行財產的清償,同時也可以對屬于被執行人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執行清償任務,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對配偶的財產進行清償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條件來進行認定。
被執行人妻子的房產能否被執行
法律主觀:
對于被執行人的妻子一般不能被執行,除非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要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負擔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一方拒絕履行的,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
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可以執行嗎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財產不可以執行。
但是被執行人與配偶的共同財產可以執行。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相關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