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及費用)
涉外離婚之一方不回國,怎么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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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那些事
涉外離婚之一方不回國,怎么離?
很多朋友沒法回國辦理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達成離婚訴求,不過涉外離婚的訴訟程序比較繁瑣,并且提交給法院的材料出現問題,也會拖慢進程。
今天介紹一下涉外離婚的訴訟程序。
公證認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域外形成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證據材料,需要經過公證認證,但對于域外形成的身份關系以外的證據則只需經過公證即可。
身份關系的材料:結婚證、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運腔運
身份關系外的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以及撫養費、財產類證據
指定機構翻譯
材料經過公證認證,需要到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
管轄法院根據你們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法院,這里涉及誰作為原告起訴的問題。
國內一方起訴這時,需要國外方提供自己的出入境記錄,國內方在自己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你們雙方戶籍地在同一個區(縣)的,可以不用提交對方的出入境記錄而國外一方作為被告必須委托國內的律師,而且必須向法院提交經過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公證認證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
國外一方起訴國外方作為原告起訴的,需要公證的材料就比較多了,比如起訴書、授權委托書。
其實誰作為原告起訴都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對雙方都比較便利的辦法。
法院立案確定管轄法院后,當事人可以帶著身份證明、起訴書以及相關材料去立案需要注意,如果起訴書寫得不合格,或者證據材料有問題,法院是不會立案的。
起訴材料:
國內方起訴:起訴狀原告身份證、戶籍證明,在經常居住地起訴的需要提供居住證明被告身份證,被告為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復印件結婚證證據材料。
國外方起訴:起訴狀及相關公證材料原被告身份證、戶籍證明、護照等結婚證授權委托書,國外一方無法回國的,需委托國內律師代為辦理,委托手續需要經公證認證手續證據材料,證明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境外形成的證據還需要經過公證手續,并經當地法院認可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離婚意見書,圓基原告本人無法到庭的,需向法院提交經過公證的書面意見書。
總之,只要你們夫妻倆異國且均同意離婚的情況旁梁下,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離婚,都會有成本在里面,那就選擇最適合自己的。
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中國公腔陵民與外國人夫妻雙方自伍中戚愿離婚,雙方應親自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外國公民一方不在中國境祥戚內,中國公民必須持有配偶同意離婚的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外國公民同意離婚的證件必須經過外國公證機關證明。
如雙方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離婚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應向法院起訴。在審判程序上適用《婚姻法》的規定閉友,應先予調解,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由于此案件屬涉外民事案件,所以在審理過程中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不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因離婚案件謹態陵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外,從外國寄交人民法院的書面意見,外國人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培歷該國使、領館認證。
涉外協議離婚手續怎么辦理
法律主觀:
以下為大家解答涉外協議離婚手續怎么辦理這一問題。
第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纖衡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碰螞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第三、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笑豎埋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涉外離婚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觀:
涉外離婚是比一般離婚程序要麻煩許多的,因為需要考慮的問題有很多,最主要的就是法院管轄以及文書送達的問題,除此之外還要許多需要考慮的。一、涉外離婚程序會涉及哪些內容(一)涉外離婚的法院管轄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弊敏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涉外離婚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配卜旦;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5、向受送達培擾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三)涉外離婚證據的認定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這里的“中文”指中文簡體。(四)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問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二、涉外協議離婚程序1、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托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三、涉外協議離婚的效力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婚姻關系即為解除,雙方均可與他人結婚。2、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果因履行離婚協議產生爭議,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涉外離婚主要涉及涉外離婚的法院管轄、離婚法律文書的送達、離婚證據的認定、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問題等。
法律客觀:
涉外婚姻離婚的程序怎么樣?涉外離婚是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解除婚姻關系。在我國辦理涉外離婚的,都須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我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須到我國公民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涉外婚姻離婚的程序: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3、離婚登記程序:《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4、訴訟離婚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钡诙l第一款:“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钡诙龡l:“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彼?,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內的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對于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另外,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經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