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時間前取消算違約嗎
合同生效日前可以解除合同嗎
法律主觀:
合同生效前解除合同是可以的。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若是已經生效的合同,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法定事由,不然單方解除合同是要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沒到生效日期可以毀約嗎
當然不可以。雖然生效日期還沒到,但是這個是肯定會到的,也就是說雖然現在還沒有受到合同約束,但未來肯定會受到約束的,所以不可以單方面 解除合同 。 依據我國 合同法 的規定,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如果生效的期限未到的,合同就未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就不具有約束力,所以并不是違約的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0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02當事人對 合同的效力 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零七條0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合同簽了但是還沒到生效日期可以解除合同嗎
合同沒生效前也是不可以毀約的,但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毀約是可以的,因為合同在簽訂后就具備了法律效力,所以是不可以隨意解除或者反悔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法律分析
合同沒生效前毀約是不可以的,簽訂的合同已經成立,毀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生效,是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換句話說,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之間的聯系在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則。區別也是明顯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如果合同期沒到期的,單方中止合同的,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或者未采用書面形式一方已經履行義務的,屬于有效合同,當事人單方違約不履行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期前可以毀約嗎
合同生效日期前可以毀約的,如果雙方簽訂合同在里面約定了生效日期,在未到期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毀約并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這個時候合同還沒有生效,不具備法律效力。一般的合同是簽訂的時候就生效,這樣以后沒特殊情況不能毀約。
一、合同生效日期前可以毀約嗎?
如無特別約定,一般的書面合同自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時合同成立并生效,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生效。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為解除的對象,因為沒有生效的合同在還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是可以解除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區別有哪些?
1、構成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標志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為幾類: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時也生效。二是除具備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續時生效。三是合同雖然成立,但還必須具備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或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期限屆滿時才能生效。
2、發生時間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經成立,而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如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批準和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經過批準和登記才能生效。
3、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約人不得撤回要約,承諾人不得撤回承諾,但要約人與承諾人的權利義務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如果成立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那么它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雙方當事人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評價,表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國家意志,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生效條件及期限的,如果在未到期之前毀約,并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這個時候合同并沒有生效。在未生效之前,解除合同并不觸犯違約責任。當然,大部分合同是簽訂即生效,等生效后再毀約,當事人將承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