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破產申請的當事人都有誰
有權申請破產的主體
破產申請是破產申請_請求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意思表_。在我國,破產程序的開始不以申請為準_是以受理為準。因此,破產申請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_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條件。
申請破產的主體:
1、“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4、破產法第8條規定,提出破產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捌飘a申請書”采用法院規定的統一格式?!坝嘘P證據”是指破產申請書所列事項的真實性證明,例如,用于證明申請人身份真實性的文件(如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公民的身份證或護照等):用于證明申請事實和理由的文件(如債權人用以證明債權有效存在和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據、催款通知書等)。
5、當公司運轉不下去的時候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確定自己的主體是什么就可以向國家申請破產,可以止住自己公司的虧損,不會向更不利的方向發展下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法院受理申請破產的條件
在破產案件的受理上,由于政策性干預較強,許多案件往往是政府決定破產后,才由法院受理進入破產程序,法院很少從法律要件的角度去審查該企業是否具備破產的條件。那么法院受理 申請破產 的條件都有哪些,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 債務人 破產的 訴訟 行為。破產申請的提出,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起點,但是進入破產程序的前提。根據我國 企業破產法 的規定, 債權人 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破產申請的資格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例如,公司的股東、董事,不得以股東或董事名義申請 公司破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可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當事人包括
法律主觀: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公司營業執照; 4、證明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且喪失償還能力的相關證據; 5、其他材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由誰提出
公司破產一般是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提出,具體由誰要根據破產的具體情況確定。但是,只有在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債務、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時,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才能提出公司破產。以下由我本人為您介紹關于公司破產由誰提出以及相關知識,一起來看看吧。一、公司破產由誰提出
看情況: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提出;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3、出資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公司宣告破產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申請的提出
我國實行的是絕對的破產申請主義,即破產程序只能由法定破產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而開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開始破產程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以下簡稱《破產意見》)。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镀飘a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申請宣告破產”??梢姡瑳]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作為債務人的企業即使達到破產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樣看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于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愿,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于形式。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
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但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并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破產界限,即破產原因、破產條件,是指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狀態,也是法院判斷是否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標準和理由。《破產法》第3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章規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有的債務人尚未達到破產界限,通過人為因素,造成達到破產界限的假象,目的是為了破產逃債。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并經債權人請求清償;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審查,無論是債務人申請,。
還是債權人申請,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以確認債務人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則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三)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四)破產清算
三、公司宣告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宣布破產,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
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
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有哪些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的破產申請人包括以下三類:1、債務人2、債權人3、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