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2023年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個人不可以申請破產,只有企業可以申請破產。
申請破產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
3、破產財產分配,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5、注銷登記,主動公告、提交承諾,企業自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
6、登記機關自行推送信息給相關機構,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還要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7、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提異議;
8、簡易注銷,公告期滿后,企業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申請破產清算組成員的要求如下:
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由由股東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在破產宣告后,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成立;
4、債權人會議作為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僅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債務人的利益,因此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綜上所述,公司申請破產注銷的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材料和法人身份證明,根據規定的程序成立清算組,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出具相應的清算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個人能夠申請破產嗎
總所周知企業是會破產的,只要企業資不抵債,又欠著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改企業破產。因此企業破產時很常見的。那么同樣作為民事主體的一種,個人能夠申請破產嗎?接下來就由帶大家了解一下吧。一、個人能夠申請破產嗎
在我國個人破產不可以申請,目前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破產僅限于企業法人,而不適用于自然人。
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個人申請破產必須是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即便是申請了破產,也不是說就不用償還債務了。法院會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對債務進行部分減免,但是只能是一小部分。債務人申請破產后,還應該想各種辦法,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由什么確定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據《確定管理人報酬規定》,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因進行破產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費用。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1)不超過100萬元的,在12%以下確定:
(2)在100萬元一500萬元的部分,在10%以下確定:
(3)在500萬元一1000萬元的部分,在8%以下確定;
(4)在1000~--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
(5)在5000萬元一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
(6)在1億元一5億元的部分,在1%以下確定;
(7)超過5億元的部分,在0.5%以下確定
三、破產管理人選任規定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三種立法例:
1、法院指定管理人
這為日本、西班牙、法國、比利時等國采用。(我國現行破產立法也是采用這一方式)。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但債權人會議對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這一方式最大的優點在于效率高,破產管理人能及時產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債權人的共同意志難以充分體現。
2、債權人選任管理人
這以美國、瑞士、加拿大等國為代表。在這些國家破產宣告后,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管理人被選任出來前或債權人會議一直未選任出破產管理人兩種情況下,由法院任命臨時破產管理人負責清算事務。這一方式反映了破產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基本功能要求,“徹底貫徹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這一方式的不利之處是效率低,可能會出現債權人會議選不出破產管理人的情形。
3、由機關指定
這以我國臺灣地區和英國為代表,但這種選任方式可能導致事權不一,因而受到較多的批評。
我國破產立法究竟應采用何種方式?本文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首先,從破產管理人的地位來看。在英美法系破產管理人為受托人,在大陸法系則無定論,理論上可歸為代理說、職務說和代表說三類觀點。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接受破產管理人具有獨立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當然,也不是債權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可說是一項較獨立的工作。我們認為,目前我國采取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較合適的。由于破產程序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的法律程序,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在理論上并無不妥,在實踐中能及時產生管理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其次,一國采用何種立法例,要考慮該國的自身利益、價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體系及其相關輔助制度、法律傳統等因素即要從本國國情出發。破產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紤]到我國訴訟結構形式受大陸法系職權主義影響較深,具有職權主義訴訟結構的一般特點,破產管理人階層尚處于發育階段;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也處于發展階段,各種相關的輔助機制,保障制度還十分欠缺,在公正與效率的較量中,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公正仍將是主導。所以,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是適當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產法的基本功能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管理人的監督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關鍵,如果對破產管理人的選任,債權人會議不能予以有效的監督,這與破產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為了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在法院選任管理人后,如有正當理由,可經有表決權債權總額一定比例的債權人表決通過,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
以上就是個人能夠申請破產嗎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我國個人破產不可以申請,目前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破產僅限于企業法人,而不適用于自然人。
個人能申請破產嗎
法律主觀:
不能,目前我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 破產,是指 債務人 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 債權人 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并依破產程序償還 債務 的一種法律制度。 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 破產清算 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
法律客觀:
《 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 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 申請破產 清算。
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個人不可以申請破產。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的破產法只適用企業,不適用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債務人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而個人不屬于企業法人,所以個人不可以申請破產。
個人破產申請的條件
個人沒有破產申請條件,只有企業資不抵債時才可以申請破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經濟狀況。
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不可以。
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尚未完善,沒有專門出臺針對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法規,破產申請是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對債務人實行破產宣告的請求。它是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依據,也是破產程序開始的前提。
在中國只有企業法人可以申請破產,若個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可以根據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體系來處理,債權人可以通過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實現其債權,并對債務人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相應的限制。在我國目前不能申請個人破產。
一、什么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以清理債務或進行重整。
企業申請破產,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對外債務,防止部分債權人的過激行為,另一方面是為了贏得時間以期尋找重新運營的機遇。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和破產法理論,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并不必然引起破產宣告,破產申請的提出在理論上通常被認為是申請向人民法院待命破產請求權,迫使債務人以其最大的償債能力來公平、公正地清償債務。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時,才依法宣告破產,也正是從破產宣告時開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產案件才是真正進入了實質性的破產程序,也就是破產清算程序。
三、申請破產后是否還需要還債?
企業在考慮申請破產時,需了解公司性質是否具備破產申請的資格,以及破產財產清償的相關內容。除此之外,公司性質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因為,公司性質影響債務清算。
不同形式的企業的處理方式不同:
(一)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人以上的股東所組成并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的公司。如果無限公司的股東只剩下一人,那么,無限公司應解散或變更成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公司破產的話,如果公司資不抵債,個人還要承擔剩下的債務,會危及個人財產。
(二)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若干人以上(一般為5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為21人)的股東所組成,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的公司,簡稱有限公司。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序,且股東沒有抽逃資金和資產等現象,就算資不抵債,法人和股東也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個人可以申請破產嗎
可以。1、個人可以申請破產。2、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3、證明債權、債務性質、數額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4、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提供相關證據材料。5、律師代理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申請書,證明債權、債務性質、數額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或者提交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相關證據材料。
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請求償還的到期債務,因喪失清償能力而無法償還的客觀財產狀況,也稱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支付貨幣或財產為通常的債務清償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或者協議延期償還債務;以能力方法清償債務,主要是指債務人以提供債權人接受的勞務、技能服務等折抵貨幣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應以客觀狀態作為標準,即缺乏清償能力并非債務人主觀上不愿或出于惡意而拒絕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觀情況。(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償還期限,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3)債務不限于以貨幣支付為標的,但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因其債務形式在破產程序中無法得到償還,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4)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5)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