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買的意外險車禍還可以賠不
被車撞了自己買的意外險會理賠嗎
法律分析:買的意外保險,但是被車撞后,對方保險公司已經給理賠了,也就是說對方把住院的手續都拿上了,手機沒有了,這個自己買的意外保險是不能理賠的,手里沒有證據了,如果對方理賠后,沒有報銷完花的藥費,可以復印一份醫院的所有手續,在到對方保險公司要上對方報銷的手續單,并且蓋上對方保險公司的公章,來買保險的公司還可以報銷剩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強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車禍后個人的意外險能報嗎
法律分析:被車撞了自己的意外險能否報銷要看實際的情況;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也就是說本次交通事故給當事人造成的全部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都由肇事方全部賠償,當事人自己購買的意外險是醫療費是不能申請理賠的,因為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沒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自己買了意外險,出了車禍造成終身不能自理,對方全責,車險賠完后不足部分可以跟車主要嗎,意外險呢?
你自己購買的意外險,和車禍,造成的,事故,是兩回事,你自己的意愿寫你就可以找你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關于車禍的一部分,應該是,保險公司來賠償,但是超出了保險的額度,超出部分,就是由肇事司機個人來賠償,如果他不賠償你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也會判決賠償你的損失。
交通事故后醫藥費由車險賠償了,我個人還有份人身意外險還能用么,怎么用
■車禍賠償,車上人員司機座位險,一般均只有一萬到5萬的保額,好低的。
■而人身意外險:則參照保險合同來。具體保險責任,因沒有看到詳細的保險合同。所以,較難以準確估計。
■如果確認是工傷,則可以得到工傷賠償。
(即可以在以上3處可以得到相關理賠金。)
■原則上上是這樣:人身意外險,不知道有沒有意外醫療,如果有的話,則可以請求此部分的賠償。
■如李小三,男,車禍受傷,傷得很重,合計醫療費用了5萬,車上人員險在A保險公司報銷了一萬元。余下四萬。
■余下四萬元,他可以拿到人身意外險的B公司進行理賠,B公司參照合同,賠償意外醫療合計3萬5萬。(因為意外醫療,B公司可能要扣除一些自費藥。)
■意外險:對于傷殘評定標準非常高,一般是評不到的。
■工傷保險:由單位出具相關證明,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進行申請進行工傷鑒定及理賠,可以得到相關工傷傷殘賠償金及相關的生活費用補助。具體以當地工傷保險相關管理規定為準。
■保險公司不賠償人身意外險:你就參照保險合同規定,提供相關理賠資料,如果他不賠償,得給出書面說明,是拒賠,還是不受理。不然投訴此保險公司。(必須是書面說明,提交理賠資料時,必須叫保險公司簽收并提供簽收回執,證明保險公司有收到理賠資料。)
■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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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意外車禍花費20000,明明買了意外險,保險公司為什么不賠?
這是在廣東佛山的一起保險糾紛案件,但其實這個案例本身情況并不復雜,那么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么,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詳細了解下吧。
01
走進案例
2019年7月23日,佛山市民白某在一次足浴期間買了一張健康服務卡,當時剛好碰上該店搞活動,凡是買了健康服務卡的人都可以免費得到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險。在工作人員的幫忙下,白某當天下午就激活了意外險,同時也收到了這家保險公司發來的短信,上面顯示保險生效時間是激活第四天,按照正常情況來計算,也就是7月27日生效。
讓白某沒有后想到的是,意外來得如此突然,2019年7月26日當天上午,白某在出行期間追尾了一輛大貨車,并出現嚴重的交通事故,在送往醫療治療之后,前前后后治療費總共花去了3萬元,直到8月29日白某才得以出院。
出院之后,白某立刻向這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卻被保險公司以合同未生效為由拒絕了理賠申請。對于這種結果,白某非常不滿意,為了得到自己該有的10萬賠償,白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并要求保險公司賠付10萬保險金。
通過法院的一系列調查審判,法院最終駁回了白某的訴訟。
02
明明意外險沒有等待期,為什么法院駁回白某的訴訟?
在我們大多數人的印象當中,意外險通常都是沒有等待期的,那既然是這樣,法院為什么要駁回白某的訴訟?
在上述案例當中,白某在2019年7月23日就激活了意外險,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2019年7月24日這份意外險就應該生效。但這次情況比較特殊,因為白某當時在激活意外險的時候,保險公司就已經明確反饋了“4天后生效”的信息,而法院之所以會駁回白某的訴訟,恰好就是這個原因。
03
購買意外險,你需要規避的重大誤區:
其實大多數人對于意外險的概念理解得不夠清晰,就拿這次案例來說,白某之所以會敗訴,主要是下面這個地方沒有了解清楚。
(1)意外險生效日期。雖然很多人都說意外險都沒有等待期,但是這種說法并不絕對,因為有些保險公司,設定的產品不同,他們的指定生效日期也是不同的,最短的一天,最長的甚至要一個星期,所以大家要注意,意外險的等待期一定要以自己購買的產品為主。
(2)意外險保障權限。在這次案例中,法院直接將白某購買的服務卡定性為,投保人是開發服務卡的公司,而白某只是附加的被保人,也就是說,白某自始至終都只是一個附加的被保人,這份保險合同從頭到尾都只能由保險公司和開發服務卡做主。
其實現在市面上有很多類似的保險銷售套路,通過自己合作的不同單位,來增大業務人群,看似得了便宜,其實這種產品的用處并不大,有些時候自己還要倒貼錢。所以啊,我建議大家以后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謹慎加注意,不要輕易激活或者購買。真要買保險,一定要去正規的保險平臺挑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