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簡述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民法典1063條規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民法典1063條規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
法律主觀:
一、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包含以下方面: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詳細說明:(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奔捶蚱薏徽摻Y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特別要說的是,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解釋確定的通過時效,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制度,首先是不符合物權法關于物權取得的規定,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后,這種轉化制度更顯得不適合,在很多國家都沒有;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產權的財產,因為結婚達到一定時間就自然變為共同財產,既不合理,也等于變相鼓勵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勞而獲積聚財物,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一種不適當的干預。修改后的婚姻法從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在2001年4月28日后審結的案件應該不再適用與本法有沖突的上述關于婚前財產轉化的司法解釋(但該解釋中其他與本法無沖突的內容除外)。關于婚前個人財產的認定,也有幾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方婚前財產的孳息、增值以及婚后消耗掉的如何處理問題,關于一方婚前財產的增值、孳息問題在前面有闡述。關于婚前財產婚后消耗掉如何處理問題,最高院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痹撍痉ń忉尣淮嬖谂c本法相抵觸的問題,仍應適用。(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專門針對個人身體受傷后需要治療,身體殘疾后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應給予的補助,這些費用的獲得都是以個人身體傷害為代價的,而且由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是很高,賠償還很有限,往往賠償不足以真正彌補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質損失,如果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保證受到傷害人的身體健康,會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還有可能造成社會負擔,因此,這些費用完全應由受傷害個人支配、使用,不應歸夫妻共有。在審判實踐中,對此應該嚴格掌握,值得注意的是,本規定只列出了“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應該有二層含義:一是必須是因身份受傷害獲得的費用;二是這些費用必須賠償的目的是為補償受傷身體而賠的。受害人因身體傷害獲得賠償,不僅僅只是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還包括誤工費、護理費等,雖系因受傷獲得,但賠償目的不是僅僅是受傷者本人,其實質是對受傷者本應獲得工資性收入損失的補償等,而不是考慮給傷者本人治傷或殘疾補償所用。(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如遺囑或贈予合同寫明了遺產或贈予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應認定為夫或妻的個人特有財產。這是一項新規定,它與我國的《繼承法》及《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和理論是吻合的。我國《繼承法》的遺囑繼承中,允許被繼承人將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用合法遺囑的方式指定由繼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幾人繼承,亦可在繼承人之外指定遺贈繼承人繼承自己的財產,還可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而被繼承人指定誰繼承自己的遺產,這是被繼承人完全憑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過婚姻把這些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等于變相改變了《繼承法》確定的法定原則,變相改變了遺囑繼承中確定的繼承人范圍,而干預了被繼承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在贈予合同中,贈予人已指定受贈人接受贈予的財產,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違背了贈予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愿,也與贈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規定不符。(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個人生活專門使用的,具有明顯的個人性質的生活用品,這些個人專用品一旦脫離專用人,往往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如衣服、首飾、鞋帽等。在審判實踐中,對一般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個人的原則一直適用。在本法修改過程中,有專家提出價值較大的個人專用品作為個人財產不合理,應作為共同財產,但是條文對“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沒有把“價值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對個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使價值較大,仍應認定為個人特有財產。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應該從嚴掌握,對于不是用于個人生活,而是用于價值收藏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就不能僅僅因為財產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認定為特有財產,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鉆戒等。(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對這個靈活規定,是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特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特有財產的情況,它可以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特有財產制完全體現個人的價值,徹底保護個人的權利,尊重個人的意愿。適用特有財產制的效力時還應注意,特有財產所有人雖然對各自保留的特有財產享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以及權利不受他人干涉。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費用過大,用共同財產尚不足支付時,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扶助的義務,夫妻必須用各自保留的特有財產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費用。
婚姻法夫妻財產新規定
法律主觀: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關于房產新規定如下:
1、夫妻離異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房子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如果屬于個人財產的,則不用分配,誰的房子就歸誰。
法律客觀: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范圍:(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2]。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3]?!蔽覈_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后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4]。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筆者認為,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4.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7.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1063條規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夫妻個人財產范圍有: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等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有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婚內有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婚后屬于個人財產一覽表: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補助費等。
3、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房產等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6、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夫妻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對于夫妻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在婚內取得的共同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可以另行約定,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資產法律問題答疑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 房屋補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A: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內被征收的,針對原房屋本身的價值補償部分,一般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夫妻資產法律問題答疑:
夫妻一方婚前全資購買的房產在婚后出售,婚內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A: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婚內增值部分如果屬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雙方對婚前房產的增值部分已有分配約定。
簡述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范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民法典》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隱配清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賣磨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灶前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個人財產一般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以下:
1、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相關的法律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夫妻財產分割的程序如下: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僅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離婚個人財產不用分割,仍然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上述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怎么劃分的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個人財產為婚前所得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愿即可,堅持自愿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之間什么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主觀:
夫妻之間是有個人財產的。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定或依當事人的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