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和共有物分割(分家析產和共有物分割的區別)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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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應當認為分家是贈與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兩種法律行為的結合,如管理區一辦事處的蔣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時,將兩處不同地點的房屋分給兩個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遷分得了一筆不少的拆遷費,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認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經我庭工作人員做了大量的勸說工作,才平息此事,分家析產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體財產不在分割范圍之內,根據實際情況,分家是原來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中的家庭成員之間,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的家庭,而將原有家庭財產分割后歸各個家庭所有的一種法律行為。

分家析產最新規定農村房屋

法律主觀:

一、分家析產的法律性質對于分家析產的法律性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理論探討也不多見,多為由審判實踐判定的個案。目前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分家是一種贈與行為,即父母將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另一種觀點認為,分家是對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應當認為分家是贈與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兩種法律行為的結合。根據實際情況,分家是原來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中的家庭成員之間,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的家庭,而將原有家庭財產分割后歸各個家庭所有的一種法律行為。至于財產所有權如何變更,則根據財產所有權原有的狀況,發生贈與或分割的問題。如果用于分家的財產屬父母所有,則屬父母對其所有的財產以贈與方式處分的問題;如屬家庭成員共同所有,則屬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家庭財產中既有父母所有的財產,又有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則贈與、分割均包括在內。二、農村分家析產存在的問題1、分家析產難以做到絕對公正。分家析產受家庭財產屬性形態所限,如房屋作為不動產,在分割時受其所處位置、樓層、分割時間等因素,要想做到絕對公平,很不現實。在農村分家時,父母往往擁有很大的決定權,有時在父母看來很公平,但子女認為不公、兄弟反目成仇的實例很多。如管理區一辦事處的蔣姓家庭,父母在分家時,將兩處不同地點的房屋分給兩個子女,老大分得的房屋因高速公路拆遷分得了一筆不少的拆遷費,老二因此心生不服,認為父母不公,要求重分,后經我庭工作人員做了大量的勸說工作,才平息此事。2、侵害女兒的合法權益大量存在。受封建思想的影響,農村中重男輕女現象依然存在,把女兒當作“撥出去的水”。在贍養問題上一般不要求女兒承擔贍養義務,但在分家析產時也把女兒排除在外,不分給女兒財產,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權益。3、個人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沒有厘清。分家析產只能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體財產不在分割范圍之內。但在現實生活中,父母在分家時往往將父母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財產混為一體,沒有正確區分“個人贈與”與“析產”。4、財產贈與手續不完善。農村父母與子女分家主要通過自家親屬或家族長輩擔任“中間人”或“見證人”來進行。分家時,召開家庭會議,按照父母意愿將家庭財產分給子女,或由父母與子女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然后起草分家協議,父母、子女以及中間人在協議書上簽字,付諸履行。分割動產(如房產)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間一久,容易出現反復。三、處理農村分家析產糾紛的對策1、加強法律宣傳,弘揚道德觀念。針對農村大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相關部門要加強法制教育,促其學法守法,同時要加強道倫理德觀教育,提倡尊老愛幼這一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督促當事人在“分家”后,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2、堅持“能調則調”原則,著力化解矛盾糾紛。針對此類矛盾糾紛特點,充分利用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關系,邀請其他未涉案家庭成員、村民委員會干部等加入到調解中,遏制矛盾升級,將矛盾化解在村社。3、兼顧法律與習俗,找準利益平衡點。對于分家析產這類案件,辦案法官一定要兼顧法律與民間傳統習俗,力求在審判中找到兩者之間的平衡點,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公正。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當事人之間都具有血緣關系或親屬關系,一旦處理不當,會激化親人和家庭之間的矛盾,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在處理該問題時應慎之又慎。

法律客觀:

分家析產案件屬于傳統民事案件,從案由上看,既不屬于新類型案件,也不屬于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但由于社會不斷發展進步,法制不斷完善,國家對私有財產的重視,有關機關規范了對私有財產的管理,但此種管理又不完善,所以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在我縣轄區內最突出的是農村房屋產權共有人的確定問題。在以前各地對房屋無相關權屬證件的情況下,在房屋共有人的確定上通行的做法是:土改前建蓋的房屋以土改時頒發的土地使用證為準,土改后建蓋的房屋以參加申請審批土地的人員及參加投資資金及實際參與勞力投資的人數確定共有人。我縣轄區農村房屋的產權證明在1997年之前有過類似兩種情況,一種是參與過1952年土改的老房屋,此類房屋已頒發過土地房產證且該證載明了具體的房屋共有人。另一種情況是土改之后,特別是70、80年代向當時的生產隊、大隊(或村公所)申請土地建蓋房屋,此類房屋僅有當時申請土地使用權的一份“通??h城鄉居民建房用地審批表”,有的家庭遺失此審批表后,就喪失了可證明房屋權屬的原始證明或證件,從而導致房屋權屬的原共有人處于不明之中。1997年我縣進行地籍調查時,由各家各戶將有關房屋土改時頒發的土地房產證或“通海縣城鄉居民建房用地審批表”提交頒證機關并填寫“通??h土地登記審批表”后,各家各戶以戶主的名義進行登記。而根據“通??h土地登記審批表”所記載的內容,除明確記載地上物權屬本戶外,就當時的共同申報人也是籠統、模糊的,未具體明確到誰,僅單純記載了申報當時的家庭人口數為“幾人”。上述申報程序經有關機關按法定程序公示、審批后,對無人提出異議的申報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此證以申報的戶主為土地使用者,記載了土地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四至面積、房屋的具體間數、位置等房屋基本情況,但此證仍無共有人的記載,而房屋共有人是法院審理農村房屋分家析產案件的首要前提,在無相關明確具體的證件記載房屋共有人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房屋共有人呢?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我縣1997年進行了全面的農村地籍調查,并對無爭議的房產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雖然不是房屋產權證,但鑒于農村現沒有房屋產權證的實際情況,且此證具體記載了房屋的具體情況,應以該土地使用證作為認定房屋權屬的依據,并將申報頒發土地使用證時所報家庭人口數視為對產權共有人的一種新的確定。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宅基地審批表上的申請人數和后來實際參加投資資金及實際參與勞力投資的人數確定共有人范圍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1、家庭共同財產的概念及性質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或部分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同所有的共有財產關系。其法律特征主要是:1、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生以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為前提、依成員約定而發生。家庭共同財產關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而必然發生,即共居并不必然產生家庭財產共有。產生家庭共同財產,必須還要經過家庭成員的協商選擇,進行約定。2、家庭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可以是家庭全體成員,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員。構成家庭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一是對家庭財產要有貢獻,即將所得財產交給家庭共有,二是有愿意成為家庭共有財產權利主體的主觀意愿。3、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家庭成員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如共同創造的成果,共同繼承的遺產,共同接受的贈與等;其次是家庭成員個人所得而按協議納入共有的財產。4、家庭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共有財產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財產的所有權,不到共同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不得分割。2、我縣轄區內房屋性質即權屬的演變我縣轄區內農村房屋的形成,首先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即基于當時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向基層組織申請審批所得,所以系參與申請審批的人共同所得,參與審批人均對所批得的土地擁有使用權。然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員共同出資、出力建蓋房屋及裝修房屋(具體就是裝柵房屋內部),當然當時已成年的家庭成員出資、出力相對較多。從出資、出力的角度看,參與出資、出力的人應為共有人。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也是按照以上原則確定房屋共有人,即第二種意見。參加過土改的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有關土改遺留的房屋確權糾紛,一般應以土改時所確定的產權為準?!庇纱艘幎梢姡瑓⒓舆^土改的房屋的共有人應為當時參加土改的家庭成員。以上第一種情況的農村房屋在當時無有效證件的歷史背景下,以建房用地審批表上的申請人和后來實際參加投集資金及實際參與勞力投資的人來確定共有人,是符合民事法律的立法旨意的,也符合情理,也能穩定農村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睦團結。第二種情況的房屋即參加土改的房屋以土改頒發的土地房產證來確定共有人,既有法律規定,也符合客觀情況。但任何財產的權屬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民事法律行為或其它原因,都可能引起權屬變化。上面我們已經說過,原為個人財產的可約定為共同財產。1997年普及地籍調查,因作為確定房屋共有人范圍的家庭成員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建蓋房屋的過程中,家庭成員中年長的去世,年小的長大娶妻生子或出嫁他鄉,家庭成員因此而不斷變化,各家各戶根據1997年尚健在的共同生活的人員申報了權利,經報相關機關逐級審查,有關機關并依法進行了公示,對無人提出異議的申報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經過土改的房屋,其原所有人多數已去世,現實際管理使用房屋的人并非所有人,而系原所有人的后代,此次地籍調查也將土改房屋納入了調查,并對無爭議的申報也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收回了土改時所頒發的土地房產證。各家各戶自己確定權利人的申報行為應視為是一種新的約定,是一種民事行為,并此種行為經相關機關依程序進行了審查,并頒發了相關證件予以登記確認。也視為房屋性質及權屬發生了變化、轉移。3、“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證據效力我縣轄區內行政部門所頒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證明效力應如何確定?此土地使用證系經權利人申報后,有關機關按程序進行公示,并告知權利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在15天內提出,若不提出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對無人提出異議的登記申請報組、村、鄉(鎮)、縣進行審批,審批后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對有爭議的登記申請,未頒發土地使用證。參加過土改的房屋,也收回了原土地房產證,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此證的共同申報人應視為是對財產共有人的約定,也是房屋性質即權屬發生演變。此證系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頒發的,現無其它合法有效的證據將此證推翻。若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權利,對此證有異議,也不是在此分家析產民事審判中處理,而是要通過行政程序或行政訴訟進行解決。且此證中也注明了家庭人口數和地上物權屬系本戶。特別是在此證的四至一欄上明確記載了房屋的四至、面積及房屋具體間數和系樓上或樓下的位置。由此可見,此證不僅僅確定了土地的使用權問題,還確定了地上物即房屋的具體歸屬問題。在我轄區農村房屋現未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及共有權證的情況下,只能以此“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定土地使用權問題,及房屋權屬的歸屬問題。雖然此土地使用證僅落有戶主的姓名,但參照相關法律、法規應確定共有人為當時參與申報的家庭人員。綜合以上情況,雖然土地使用證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權證,但鑒于我縣農村尚未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實際情況,而此土地使用證是國家機關按房產登記公示的程序頒發,且“土地登記審批表”中明確記載地上物權屬系本戶,本戶也就是包括當時參與申報的家庭成員?!凹w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同時也明確記載了房屋的具體情況,此證的頒發應是房屋權屬發生了演變。雖然最先參與申請審批土地及參與實際出資出力的人員中,有的未參與申報,此只能視為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若存有異議,也不是在分家析產案中解決,而是要通過行政程序或行政訴訟解決。從另一方面看,我縣經過地籍調查頒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也結束了農村房屋產權一直處于混亂,難以確定所有人、共有人的歷史。在我縣農村尚無或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根據房地一體的物權原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具有農村房屋權屬的公示公信效力,無論房屋的實際控制人如何變更,如果未作“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土地使用人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則房屋的產權人仍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的“人”而非房屋的實際控制使用人。因此“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頒發是對農村房屋產權的一種確定(包括部份土改得的房屋),在沒有其它證據推翻此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應以此土地使用證作為定案的依據。

分家析產相關的法律依據

析產一般發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中。 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財產共有與繼承人就財產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一般是先析產后繼承。下面就由我為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分家析產相關的法律依據

分家析產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財產的共有。家庭財產是否存在共有關系,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有無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家庭共有財產的范圍只應包括家庭共同經營的各項財產,以及共同經營收入中用于擴大家庭生產經營規模的財產,用于家庭集體消費的財產和作為家庭共同積累和儲蓄的財產。除這些財產外,其他財產不構成家庭共同財產。二是家庭自身的結構。

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即使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只有夫妻共有,沒有家庭共有;只有在三世或三世以上同堂的有家庭中,或夫妻與成年子女生活一起,并且家庭成員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才出現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由家庭成員協商確定各自應得的份額。不能達成協議的,一般應按等分原則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實際需要等因素。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什么是分家析產

一、什么是分家析產

1、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共有財產的法律行為,分家析產所分割的財產是家庭共有財產或者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分家析產的注意事項: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分家析產應當注意的問題

1、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2、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3、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4、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盡可能地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以防止分家后因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5、對于房屋等不動產的分析,應當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離婚后財產分割和分家析產怎么進行

法律主觀: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財產共有與繼承人就財產如何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一般是先析產后繼承。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分家析產糾紛的法律依據

分家析產協議是一種無名合同而已,他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九十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房子為例,如果在分家前房子是家庭共同財產,如果發生贍養糾紛案件時,老人則不能要回這所房子,但可以要求分家所得人履行贍養義務.如果分家前所分財產(房子)是老人的個人財產,則為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可撤消。

分家析產應以財產共有為前提。通常,對家庭共有財產關系的認定,首先要區分動產、不動產。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標志,其共有狀態雖然有時難以直觀判斷,但借助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動產取得的原因、各當事人的出資以及對動產的實際使用狀況等,可以作出綜合判斷;而對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輛)、不動產(如房屋)等的共有關系認定,則主要通過登記來判斷。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判定,一般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家庭成員是否存在共同生活關系;

(2)家庭共有財產關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如婚姻關系的存續,或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等;

(3)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家庭財產共有的約定,如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民間俗稱為“分家”,但這個“分家”往往涉及財產關系的性質。

一種是財產確屬家庭成員共有,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如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用勞動所得建造的房屋、添置的生活、生產資料;家庭成員長期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祖遺財產;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等屬于家庭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家”,實際上是法律意義上的“析產”。另一種是父母將屬于自己的財產如存款、金銀首飾、房產等分給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這雖然也是“分家”,但所分的是父母的財產,而不是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這種“分家”實際是父母作為財產所有人對他們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兄弟姐妹分家析產的法律規定

自然人生前對身后財產的處置最好是有立遺囑,如果沒有立遺囑的,則按照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果兄弟之間要對家里的遺產進行分割的,那么兄弟之間如何劃分家產?

一、兄弟之間如何劃分家產

1、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2、分家產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一份好的《分家析產協議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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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能不能分割嫁妝

夫妻離婚不能分割嫁妝,但是夫妻另有月的除外。女方的嫁妝一般是女方娘家在婚前贈與給女方個人的,所以應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但是如果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婚后共同所有的,則嫁妝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 ...
2023-12-11 16:30

夫妻離婚時公房的分割方案是什么

夫妻離婚時公房的分割方案: 1、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2、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 ...
2023-12-11 16:38

遺產共有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如果適用法定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3、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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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哪些

夫妻共有房產分割的 法律依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 ...
2023-10-31 16:18

訴權與訴訟權利的區別(訴權與訴訟權利的區別和聯系)

訴和訴訟和訴權三者的區別與聯系民事訴訟中的訴,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護的請求,訴權與訴訟權力的區別訴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在其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爭執時,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作出正確裁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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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的注意事項: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 ...
2023-10-17 10:54

欠款人和借款人的區別(欠款人和借款人的區別是什么)

借款人與債務人區別是什么1、債務人指的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借款人和欠款人的區別欠款人就是借了別人的錢,自己還沒有還的,借款人就是借出去錢或者是借進來的,而且借和欠的含意并不一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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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損險三責險區別在哪

車損險三責險區別在于車損險可以理解為只賠給自己所駕駛車輛的損失,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是賠付給第三者的損失。即三責險用于保護賠償對方的損失,而車損險則是用來保護自己的車輛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 ...
2023-11-30 15:56

訴訟時效3年和20年舉例(訴訟時效3年和20年舉例區別)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三、時效的起算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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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是否涉稅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是不涉稅的。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對財產進行判決。在這過程中,夫妻僅需對財產進行分割,而無需繳納任何稅收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 ...
2023-10-24 15:19

男方無收入,提出離婚怎么分割(男方提出離婚怎么處理)

男方婚后不工作離婚財產怎么分配法律主觀: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一)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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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地,核發地,居住地有啥區別

登記地、核發地、居住地的區別是:居住地一般是身份證地址,核發地一般是指通過駕駛證考試后,核發駕駛證的車管所的所在地,而登記地是指考取駕駛證時當事人登記的居住地址。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 ...
2024-01-03 16:08

按份共有可以隨時分割嗎(按份共有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嗎)

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額的價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棟房屋,房屋作價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補償丙、丁應占部份的所有權份額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這主要包括兩種情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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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涉稅嗎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不涉稅。法律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對財產進行判決。在這過程中,夫妻僅需對財產進行分割,而無需對任何稅收費用進行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 ...
2023-10-20 15:18

起訴離婚家產怎么分割(凈身出戶的5個條件)

離婚后房屋分割的法律依據法律主觀:離婚后,對于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的房屋,由雙方協議分割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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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有什么

夫妻共有房產分割的 法律依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隱藏、隱匿、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 ...
2023-10-13 14:37

什么是夫妻共有債務(什么是夫妻共有債務一方死亡)

夫妻債務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共同償還責任可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根據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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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1)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2)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競價高者取得; 3)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雙方均不主張房 ...
2023-08-29 14:28

離婚時婚前房產和婚后房產分割區別是什么

四、總結離婚時婚前房產和婚后房產分割區別主要是體現在三個方面:房產登記手續、房產價值的認定以及房產分割方式,二、婚前房產和婚后房產分割的區別1. 房產登記手續在進行房產分割時,首先要考慮的是房產登記手續的問題,而在這個環節中,婚前房產 ...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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