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可以起訴第三者嗎(如何告第三者破壞家庭)
原配可以起訴第三者嗎
法律分析:原配不可以起訴第三者。男女之間的情感問題是道德的調整的范疇,目前法律是不干預的。如果原配起訴第三者感情侵權的話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出軌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對第三者進行贈與,原配就可以起訴要回,因為第三者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贈與財產的屬性。一般情況下,婚姻的第三者無權起訴原配要求對方離婚或者給予自己補償。特殊情況下,如原配對婚姻第三者實施侮辱、誹謗、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犯婚姻第三者人身權及財產權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婚姻第三者可以就原配實施的侵犯自己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如果還沒離婚,出軌的一方就與“小三”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那么原配是可以把他們都告上法院的,因為這種行為涉嫌重婚,違反了《刑法》。
如果沒有到重婚這種程度,就要看“小三”是否侵害了原配的民事權益。民事權益包含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類,具體來說,主要是18項權利:
人身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
財產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
只要第三者對原配存在侵害上述18項權利之一的情形,原配妻子或原配丈夫還是可以起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妻子是否可以告第三者
妻子是否可以告第三者
一般是不可以的。
一、妻子能不能起訴第三者
1、妻子可以獲得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小三”的可能。所以,當前,妻子難以起訴“小三”。
2、法律不能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保護另一人的合法權益。
感情是道德調整范疇而非法律所能規范。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是否離婚只能從夫妻雙方當事人感情的破裂為基準。不能把憤怒轉嫁于“小三”,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個誘因。強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可行的。
二、第三者受到法律保護嗎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小三”,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離婚?!?/p>
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民法典》都沒有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小三”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小三”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此條規定的內容只是一個道德義務,不作為婚姻案件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法律依據。
如果從“小三”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個可能的途徑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常見的,出軌方給“小三” 購買的貴重物品;購買房屋等。這個時候收回該房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小三”返還。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
1、有證據表明“小三”與配偶有不正當關系。
2、有證據表明“小三”占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
3、該出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攜手步進婚姻的殿堂后,就應該互尊互敬,互親互愛,互幫互助,共同提高對婚姻的道德意識和對家庭的責任意識,這樣婚外情也不會滋生。我國法律中,妻子是難以起訴“小三”,因“小三”介入引起離婚的也要分清是非責任。如果婚姻確已破裂,那么只能走向離婚,離婚過程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涉及到子女、夫妻財產等許多問題。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有哪些
一般不單純是指情感關系,還包括在婚外存在相對隱秘的兩性關系。從司法實踐看,婚外性關系的存在一般是被作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看待的。
因此,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主要有兩種:
1、重婚,是指夫妻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重婚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客觀要件是兩個婚姻關系重疊在一起。重婚違反了一夫一妻原則,嚴重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忠實請求權,構成重婚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出軌屬于法律規定的過錯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因此,丈夫出軌,有婚外情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方。那么,什么是過錯方,哪些情況屬于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過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妻子能不能起訴第三者的問題。隨著現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現實的生活也越來越不滿意,對外面的誘惑沒有太大的抵抗力,所以就會背叛婚姻,背叛家庭,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是違背道德的。
妻子可以起訴第三者嗎
可以,但需要有明確的理由,離婚訴訟中,起訴的對象是夫妻雙方中的任一方,如丈夫起訴妻子,或妻子起訴丈夫。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并贈送了第三者財物的,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
_
一、妻子可以起訴第三者嗎
可以,但需要有明確的理由,離婚訴訟中,起訴的對象是夫妻雙方中的任一方,如丈夫起訴妻子,或妻子起訴丈夫。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并贈送了第三者財物的,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第三者要求返還。
二、離婚方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即雙方合意離婚,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共同到任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方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需要材料有: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關于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離婚方式。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需要材料有:
(1)離婚起訴狀及其副本;
(2)相關證據清單。
訴訟離婚的,需要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生活中,要是發現丈夫出軌,在外面有小三的話,此時不管是第三者勾引丈夫,還是丈夫主動出軌。妻子都只能向法院起訴丈夫,或要求離婚或要求進行賠償。從法律角度分析,妻子是不可以起訴第三者的。
丈夫出軌妻子可以告小三嗎
法律分析:涉及重婚的,可以告小三,不涉及重婚的,可以在訴訟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妻子能不能起訴第三者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妻子不可以起訴第三者,但是男方贈與第三者的物品是由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可以追回屬于自己的份額。離婚有協議離婚以及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三者與丈夫通奸,很明顯已經讓妻子在心理上遭受了巨大的傷害,其人格尊嚴權也必然受到侵害,這是顯而易見的,個人認為,可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當然,我國婚姻法規定,只有重婚或者同居的,無過錯的配偶才能要求有過錯的配偶賠償,所以要起訴丈夫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對于第三者,我們可以將這種法律關系定位為侵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