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民政局登記離婚可以領取離婚證,與經過法院調解離婚領取的《民事調解書》效果一致,都可以解除婚姻關系,解決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
但是前者和后者在司法上的效力不一樣:1.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沒有司法執行力,而法院的調解書有直接的強制力;2.調解書一經簽名立即生效,不得上訴。
解除婚姻關系后,如果一方違反當初的約定,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的當事人要以離婚協議為基礎起訴至法院,經過法院審理獲得生效判決后,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在法院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
因此,通過民政局辦理的離婚,隱藏著一個很大的風險:一旦離婚時候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存在效力瑕疵,那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和孩子撫養權撫養費部分的約定就可能會面臨被推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