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一、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勞務合同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務合同糾紛(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務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因此,在法律上,勞務合同糾紛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務合同糾紛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是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2)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務合同糾紛訴訟。二、勞務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一)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二)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三)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四)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三、勞務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以下為大家解答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怎么解決這個問題。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為將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專業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合同。
如果因工程分包合同發生糾紛,首先應當注意該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再進一步分析是否能夠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維護自身權益,比如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承擔違約責任等。
需注意的是,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實踐中往往因為資質問題造成多數都是違法分包,因而該分包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不過,工程分包合同無效的,只要已完成工程質量合格,實際施工人既可以選擇向承包人追討工程款,也可以選擇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如何預防糾紛(一)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要求建設部在《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對勞務作業分包的種類及各種類企業的資質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勞務作業分包包括13種,即:(1)木工作業(2)砌筑作業(3)抹灰作業(4)石制作(5)油漆作業(6)鋼筋作業(7)混凝土作業(8)腳主架作業(9)模板作業(10)焊接作業(11)水暖電安裝作業(12)鈑金作業(13)架線作業。每種作業的承包人都分別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標準及作業的具體范圍。例如:一級木工企業作業可承擔各類工程的木工作業分包業務,但單項業務合同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倍。根據以上規定,建筑企業項目負責人在授權對外簽定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嚴格審查:勞務分包企業的工商登記、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及企業勞務作業的資質等情況,以免簽定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勞務分包糾紛。(二)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因資質問題而無效產生的風險如果建筑企業項目部沒嚴格審查或疏忽審查或明知勞務分包企業無相應的資質或超過其相應資質應當承擔的勞務作業的工程量而簽定勞務作業合同,都將被判定為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勞務工程量質量合格,自然不會有風險。當由于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項目部所在的企業將獨立的向工程發包人承擔責任。如果在企業項目部和勞務分包企業簽定勞務分包合同時,由于雙方在簽定勞務分包合同時,對資質問題或超資質范圍問題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據《合同法》58條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項目部所在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要承擔損失。承擔損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主客觀原因判定。
建筑工程轉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用工單位與 勞務分包 單位之間的合同爭議,不屬于用人單位和職工間的 勞動爭議 糾紛,而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所以不能夠 申請勞動仲裁 ,應該通過法院 訴訟 途徑解決。 具體的糾紛處理方式: 1、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 這樣的合同被認定為 無效合同 。 合同無效 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 工程分包合同 。 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正確處理勞務分包糾紛的措施之一
勞務分包未簽合同出現糾紛當事人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我國法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分包沒有合同出現工傷怎么賠償
勞務分包中發生工傷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如果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這種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就行了,時間又快費用又節省,就100元,而且不用起訴不傷害情面。如果對方在15天內未提出實質異議,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了。他的效力的判決沒有差別。當然缺點是如果對方提出實質異議(也就是債權債務是否存在或有其他爭議,當然對方只是說沒錢還那不算實質異議),支付令就自動失效。如果沒有實質爭議走這條路是最好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勞務糾紛,承包方未與分包方結清工程款,分包方的分包方的農民工可以向承包方索要工資嗎》?
這個要看情況了,1是B分包的部分工作是否為工程主體,若為主體,則AB都為過錯方,C可以追究A或B責任,若B分包的部分工作非工程主體,那就只有B有過錯,根據合同相對性,C只能追階B的責任.(所謂主體部分,如建造房子,打地基砌墻等,非主體部分,如涂漆排線管等)若該工程為勞務(如加工某產品)為標的,分包是可以的,根據合同法相對性,C只能要求B承擔責任.4按照后兩者,有情況C可以提起代位求償,即可以直接向A甚至發包人提起代位求償,起訴時AB為第三人.相關理論,主體部分不能再次分包,勞務可以再分包,合同相對性,過錯責任,代位求償(此概念就不多解釋了,應該知道的).
所以若要否定,關鍵在于A分包給B要合法,即A分包給B的是非工程主體或勞務為給付內容.還有就是代位求償(A合法分包的情況下),即A已經清償B或B沒有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積極向A要求清償)或A給付給B的期限早于B應該給付給C的期限就沒有代位求償這個問題了(舉例就是A在今年11月30日還清給B,而B于明年2月還清給C)
正確處理勞務分包糾紛的措施之一
1、協商:勞動分包的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調解:勞動分包的雙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雙方在協議約定有仲裁條款的,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1、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協商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