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
供應商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中,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發包人是不是必要共同被告?
1、發包人應該不是必要共同被告。首先,從客觀上,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是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法律關系。其次,從主觀上,發包人可能并不知道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這種違法分包、轉包關系。
2、實際施工人可以申請保全承包人在發包方的工程款債權。
實際施工人可以要求分包人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嗎。
法律主觀:
工人受傷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要擔責 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亡是時有發生的事情,一旦出現工人傷亡的,下列三類人員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工人受傷,包工頭等實際施工方要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建筑工程中,工人是受包工頭雇傭的,實則就是工人的雇主,那么工人受傷時,就可以要求包工頭賠償相應的損失。 2、工人受傷的,可以找施工方掛靠的公司或非法轉包的承包人索賠 現實生活中,實際施工方想要承接建筑工程項目,往往都會選擇一個建筑公司進行掛靠,那樣才容易承接工程項目。 因而,當工人受傷時,施工方不愿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工人或工人家屬可以找包工頭掛靠的建筑公司或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要求賠償。 因為上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工人受傷的,可以找發包人索賠 從上述司法解釋可知,發包人明知道或應知道實際施工方沒有施工資質,而允許或默認其承接建筑工程的,當工人受傷的,發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在包工頭無力賠償時,賠償工人的損失。 但是如果發包人將建筑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承包人,那么在發生工人受傷的事情時,一般都與發包人無關了。 因此,實施施工方的工人受傷亡時,承包人是將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出去的,要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要是工人傷亡嚴重,又與施工方、承包人,甚至發包人協商賠償不成的,建議盡早找個建筑工程律師協助處理,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實際施工方的工人受傷時,承包人往往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工人的損失。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實際施工人可以起訴發包人嗎
法律分析:實際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實際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可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訴發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人將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將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后,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背離中標合同棗燃的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客觀情況發生了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見的變化而另行訂立建設工埋斗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凳液虛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程未結算實際施工人如何起訴轉包人和分包人
首先如果需要追討工程款的話需要向對方來進行權利主張,如果對方拒絕或者是推脫、失蹤的方式來拒絕進行支付工程款,那么可以將發包人以被告提起訴訟。
一、實際施工人如何追討工程款?
1、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合同相對方(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這是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主渠道和主導方向。
2、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直接起訴。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為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為了方便案件審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時人,考慮到案件的審理涉及兩個合同關系,如果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不參加到訴訟的過程中來,許多案件的事實難以查清,法律責任難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實際施工人也可以發包人、承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這樣既能夠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實,分清當事人的責任,也便于實際施工人實現自己的權利。
二、實際施工人如何正確行使訴權
法律賦予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發包人的訴權,但如何正確行使該訴權,預防訴訟風險,也是實踐中需要研究并采取相應對策的。
1、在法律時限內行使訴權
法律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訴發包人的,實際施工人要及時提起訴訟,否則可能會失去其應有的權利。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有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優先受償權,但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實際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優先受償權來追討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2、 把握發包人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的責任。
首先,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前,應當了解發包人是否已經向合同相對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發包人已經向轉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轉包人沒有向實際施工人付款,此時實際施工人就應當將轉包人列為被告,而不應當向發包人提起訴訟。
其次,實際施工人在行使訴權時,應當按照相關的合同進行工程造價的結算。要了解和掌握發包人欠款的事實就應當與發包人結算工程款,核對收付款情況,確定已經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如果難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款結算的,實際施工人可先與轉包人結算工程款,并收集相關的付款憑證、往來函件以及涉及價款和經濟簽證等。為在法院主持下結算或司法審價鑒定時提供充分的依據。
《民法典》(生效)
第八百零
七條
【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
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實際施工人在提起訴訟前,要提供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數實際施工人是通過轉包獲得工程的,轉包合同是無效的,那么是否能按無效合同結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了。另外,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后,被發包人反訴質量問題的,實際施工人可能會承擔不利后果。
4、制定訴訟策略,是聯合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還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除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外,還可直接以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作為共同被告,或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否要將轉包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就應根據訴訟的需要或有利于實際施工人的利益予以選擇。
如果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有著共同的利益或較好的合作關系,那么可以聯合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共同起訴發包人,以便獲得更多的證據材料并增加追討工程欠款的力度。
如果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怠于行使權利,而發包人對拖欠的工程款無力支付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考慮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與發包人一起承擔支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
如果實際施工人已經將自己的所完成的任務完成,那么發包人是必須將其所得報酬支付給工人。但是如果發包人拒絕進行支付的話,最好的方式就是進行法律訴訟,要求法院強制要求將發包人的相關資產進行支付相關資金,如果沒有可以用其名下賬戶或者資產進行抵押。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施工人主張欠付工程款時如何處理
1、很多 拖欠工程款 的案件是由于違反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 實際施工人 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幸心理,期待發包人能良心發現,進而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有取得生效判決方能通過法院 采取強制措施 。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主要是賬戶,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 違反公司法 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 限制高消費 等措施,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