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哪個嚴重(存疑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哪個好)
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區別
法律分析: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絕對不起訴,指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檢察院不傳喚就不起訴嗎
檢察院宣布不起訴不是代表著就無罪,兩者是不相等的;一般不起訴者針對于情節比較輕微而免于刑事的責任,但對于其它的責任也是需要承擔的,這都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判決。
一、檢察院不起訴的三種情(一)酌定不起訴。檢察官應用起訴便宜主義而決定不起訴在法理上稱為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從公訴的角度看,相對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擁有訴權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權衡后認為舍棄訴權更為適宜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對于犯罪情形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二是該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這里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于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于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時,還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認罪態度、一貫表現、社會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確認沒有追訴必要時,才能適用不起訴決定,不能隨意擴大不起訴范圍,以防止執法不嚴的情況發生。
(二)法定不起訴。區別于酌定不起訴是擁有訴權而予以舍棄,法定不起訴是起訴機關對案件沒有訴權或者喪失訴權,因此而不提起公訴。凡符合絕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都應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國法律規定與其他國家關于法定不起訴的條件較為一致。包括:
1、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規定,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
(三)存疑不起訴。除以上情況外,還有一種法律規定不起訴的情況,有的學者稱為存疑不起訴。即檢察機關確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勝訴可能時,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類案件中,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有一定根據,但證據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證實犯罪。將這類案件起訴到法院,難以達到公訴的目的。根據無罪推定的精神,對這類案件應當不起訴。但可能時,在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只有確認在法定期限內無證實可能,才能決定不起訴。
檢察院不起訴
二、檢察院不起訴就無罪了么
不起訴不等同于無罪。免于起訴(即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或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應當免除刑罰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檢察院不起訴接下來會怎樣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相對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區別
法律分析:相對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區別,具體如下:1、概念不同;2、適用的條件不同;3、性質不同。酌定不起訴是根據具體情況由檢察機關來進行判斷;相對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相對不起訴的是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起訴,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而酌定不起訴,檢察院是可以不起訴,具有自由裁量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
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區別如下:
1、法律概念不同。絕對不起訴即法定不起訴,其中“絕對”在法律中指的是“應當”,也就是法律上應當不起訴的意思,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不享有做出起訴決定或不起訴決定的自由裁量權,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相對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適用條件不同。適用絕對不起訴的情形和條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別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適用相對不起訴應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對象、危害后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決定不同。法定不起訴的最終決定就是法律規定不起訴,而相對不起訴的情況下,最終結果是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如果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不起訴就是對案件不做出刑事的處罰,但不起訴也是分相對不起訴和絕對不起訴,這兩者在適用的法律條款上,條件上還有決定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是相對不起訴,那么最終結果是檢察院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檢察院需要向上級檢察院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相對不起訴是什么意思
相對不起訴,也稱酌定不起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相對不起訴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犯罪情節輕微和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我國刑法也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檢察院不起訴是無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此時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也就是說,相對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經涉嫌犯罪,只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將訴訟環節終結在檢察院階段。
絕對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區別?
絕對絕對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這種不起訴又稱為無罪不訴。相對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由于罪行相對較輕因而不起伏。
主要區別在于,絕對不起訴不構成犯罪,相對不起訴已經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