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么程序(起訴離婚需要什么程序 多久可以離)
起訴離婚流程需要多久
訴訟離婚的法律程序一般要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需要三個月。離婚起訴的流程如下:1、起訴,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2、準予立案,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3、由民事庭進行審理;4、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5、由法院進行調解;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一、起訴離婚流程需要多久
1、訴訟離婚的法律程序一般要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需要三個月。離婚起訴的流程如下:
(1)起訴,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2)準予立案,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
(5)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流程2021
離婚分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程序
1、夫妻雙方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離婚協議;
2、夫妻雙方親自到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表達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在離婚協議上簽字;
4、 領取申請書后,等待三十日的冷靜期,在三十日期限屆滿前,任何一方后悔離婚的,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訴訟離婚程序
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意見的,可以向人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程序為:
1、原告一方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是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時所需的材料有,起訴書、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被告的身份證(戶中本)復件、被告的居住證明、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
2、立案成功后等待人民法院通知開庭;
3、離婚案件要求必須夫妻雙方都到庭參加庭審,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4、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六個月。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
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
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現在離婚需要什么流程
現在離婚具體流程如下:
一、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并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準:工本費20元。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即通常所說的法律途徑離婚。比協議離婚較為復雜。具體程序和步驟如下:
1、委托律師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怎樣立案,法院起訴離婚立案程序是什么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怎么走
法律分析:
女方起訴離婚程序:女方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人民法院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并提交相關證據,開庭審理,法院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法院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