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私自外出受傷算工傷嗎(上班期間腳扭傷算工傷嗎)
工人上班期間私自外出出車禍
法律主觀:
1、未經允許私自外出,不是因為工作任務而受傷的,單位 不承擔責任 。 2、如果請假外出,處理個人事務途中而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單位不承擔責任。如果請假外出,并能認定屬于提前下班回家的,在回家途中 發生交通事故 傷害的,也屬下班途中,單位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班期間在外受傷算工傷嗎
如果在外面受傷與工作無關,就無法認定為工傷,工廠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廠里買了五險的最主要作用,就是一旦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最終根據認定及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需要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者綜合一起考慮,缺一不可。如果不在工作時間內,誰也不能證明受傷者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事故,也不能說明發生事故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還是個人行為所致。如果在工作時間,脫離自己的工作場所干別的與自己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期間發生的事故就不能認定工傷。如果職工按時上班,在工作時間內,也在自己的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上,但是并沒有干自己的分內工作,而是為自己或為朋友干活,造成的事故也不能算工傷。但是,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由于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包括物質的或自然的原因而發生的偶然事件造成個人傷害,并非職工本人的行為所致,應該認定為工傷。如果職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傷,也算是工傷。因此,在外面受傷與工作無關,工廠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外出工作期間,非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算工傷嗎
外出工作期間,非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算工傷,具體如下:
工傷必須是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工傷認定標準,分別是:
1、在工作時間和地點內,因工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地點內,因為預備和收尾工作受傷;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內,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受傷或失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綜上所述,因此工作期間請假外出看病發生交通事故并不屬于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班時間私自外出受傷算不算工傷
法律主觀:
上班時間誤傷工友,屬于因履行工作職務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是工傷。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人上班期間私自外出出車禍
不屬于工傷。員工如果私自進行外出的話是不屬于工傷的,只有在工作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進行外出或者是在工作期間受傷以及是在上下班途中進行受傷的話,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相關的賠償。
法律分析
工傷亦稱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員工在上班期間私自進行外出,首先就已經違反了用人單位所規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其次私自外出并不屬于用人單位的相關原因,而是員工自身的相關原因,所以沒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相關賠償,如果員工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用人單位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工傷事故認定要具有以下條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雇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可能,沒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論受何傷害,都不屬工傷事故,不構成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二)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職工人身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職工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都在勞動保險的范圍之內,都是工傷事故侵害的客體。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在實踐中怎樣判斷工傷事故的履行工作職責,就是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工作期間私自外出受傷,算工傷嗎
法律分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作期間擅自外出發生交通事故,廠方要負責任嗎
你問的問題涉及的法律問題為是否構成工傷;法律規定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事故。首先,必須在事故中承擔非主要責任及以上的責任(全責);其次,上下班包含正常上下班和非正常上下班(早退);再者,上下班必須要在合理的路線上,即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線。就你所說,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很小,“擅自外出”的敘述如果已經向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認定部門明確說明且有記載,那么應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廠方不負責任。
上班期間,員工私自外出,給予什么懲罰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當事人需要承擔雙倍工資賠償。但是員工私自離崗出去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單位如果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責任,但是可以從人道主義出發,給予適當補助?! 趧雍贤?,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诎耸l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萌藛挝贿`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