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包工頭工人受傷賠償(私人包工頭工人受傷賠償工傷期間的工資怎么算)
跟私人包工頭干活受傷了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3.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農村私人建房導致工人(包工頭)受傷,責任怎么劃分?
問:我是宜賓珙縣下羅鄉的村民,我家的房屋修建是這樣的,砌墻是點工,打樓平是包工。在打樓平工程中(2層),因為用于固定提升機支架的鋼筋斷裂導致支架倒塌砸中提升機操作者(包工頭的兒子,大概十七歲左右,包工頭當天沒在場,是他安排兒子前來的,機器安放和設計都是由他兒子完成)。我們和包工頭之間沒有承包合同,包工頭也無建筑資質的相關證書。我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我們家應承擔責任嗎?如果有責任,一般怎么劃分責任呢?擺脫各位了! 答:你的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首先就是法律關系的認定,一種是你與包工頭為承包關系,包工頭與其兒子為雇傭關系,這個時候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該包工頭又無相關資質,這個時候發包方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一種說法,還有種說法就是你是雇主,包工頭和其兒子為雇員,他們相互間為合伙關系,這個時候你就要承擔全部責任。這個在過往的案例中也是有這樣兩說,針對你這個案子我比較傾向于后者的說法。詳見:半閑法律網
包工頭找的工人在工地上受傷,誰賠償
在包工頭承包的工地上班受傷的,•找誰索償應看情況而定。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時受傷的,可以首先找包工頭追償。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時因第三人受傷的,可找第三人追償或包工頭追償,包工頭賠償后可以找第三人索償。如果在工地工作時受傷的,若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即向包工頭及雇主同時主張賠償。
【法律分析】
工傷不同于其他人身傷害,工傷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經法定程序認定為工傷。因此,發生工傷后,依法進行工傷認定非常重要 。需要強調的是,應當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工傷鑒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后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時間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小包工頭的工人受傷誰負責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適用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限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用人單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
通過規定可知,包工頭并不屬于主體上的用人單位,也就是說不能按照工傷來處理。此種情況下,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應當按照民法上的雇主、雇員侵權責任規定來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因此,當工人收到傷害時,可以直接向包工頭主張雇主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若由于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損害且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雇主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包工頭請的工人受傷,施工單位要負責嗎
法律主觀:
一、關于包工頭工人受傷誰負責包工頭工人受傷由雇主責任。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雇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規定。二、相關的法律特征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作為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三、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分標準(一)關系主體的范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并且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為16周歲以下或女性超過55周歲,男性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也不構成勞動關系。而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辦公大樓,與車主李某有口頭協議,由李某為其運送沙石。李某雇傭司機黃某為該公司運送沙石。在公路運輸過程中,黃某駕車違章行駛,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相撞,致使小轎車內人員傷亡慘重。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從主體來看,本案中李某和黃某均系自然人,屬個人雇傭,黃某和李某之間是雇傭關系,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二)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例如,趙某經某企業負責人孫某介紹,被招聘為鍋爐工工作至今,但當時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某天工作時,由于鍋爐出現故障造成趙某大拇指缺失。趙某認為,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鍋爐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業負責人孫某出具的證明,這足以證明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要求給付工傷賠償。企業認為,趙某不是其單位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無任何勞動關系。負責人孫某所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被告當時受傷的情況,而不能證實被告是單位的工作人員。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趙某被被告方招用為臨時工,在被告方從事鍋爐工作,被告方給付原告一定的報酬,判決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同時支持了趙某要求被告支付工傷賠償待遇的訴訟請求。本案是關于用人單位雇傭臨時工的一個案例,法院最終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是合理的。因為原告雖然不是被告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告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在雇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不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獎懲管理、晉升管理、工資晉級管理等,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人們由于自身的限制需要雇傭他人來完成相關的工作,那么這種支付通過支付金額方式獲得利益的關系我們稱之為雇傭關系。在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事件,應該由雇主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法律上面也是有具體的說明的,通過學習可以獲得更多的知識。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包工頭的工人受傷誰負責沒簽合同
一、如果是工程全價承包(包工包料),就是多少錢發給承包方完全負責,在法律上屬于合同關系,出了這種工傷事故,發包方可以不承擔責任,應當由包工頭負完全責任。
二、如果是只包工不包料,那么,在法律上就屬于雇傭關系。這樣子的責任認定比較復雜。若按勞動合同法,凡是在發包方工作過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原則上由發包方負責。通過以往法院判決案例,一般都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擔50%的費用或者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包工頭工人受傷誰負責
一、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按違法分包處理。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根據《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第二條規定: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嚴格執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嚴厲打擊掛靠和違法分包,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務。第四條規定,對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或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均視為違法分包進行處理。因此,任鐵厚作為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本身屬于違法分包,任鐵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承擔勞動關系下的責任,責任主體另依法律規定。
二、包工頭手下工人受傷,法律關系最近的有資質的發包單位承擔勞動關系下的所有責任。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本案中申訴人的勞動關系歸屬于被訴人,由被訴人承擔勞動關系責任及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