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程款中的敲詐(索要工程款中的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和量刑標準以及特殊案件的處理規則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敲詐勒索罪的概念與構造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一般認為,敲詐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敲詐勒索罪究竟是和詐騙罪的構造相同,還是和搶劫罪的構造相同?一種觀點認為,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構造相同,區別只是在于:前者是欺騙行為導致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后者是恐嚇行為導致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甚至可以認為,敲詐勒索罪就是詐騙罪的一種情形,因為行為人在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時,要么是利用某種借口,要么是濫用權利去恐嚇別人,實際上都屬于欺騙行為。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構造相同,區別只是在于:前者的暴力、脅迫沒有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而后者達到了這種程度。如果采取這種觀點,就不要求被恐嚇者有基于恐懼心理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我們原則上采取前一種觀點,即按前一種觀點說明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確實具有同類性。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關系主要是想象競合,與搶劫罪的關系則主要是法條競合。
二、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1.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脅迫手段,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
行為表現為敲詐勒索他人財產(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所謂敲詐勒索,是指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恐嚇),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暴力能夠成為敲詐勒索罪中的恐嚇行為。因為行為人實施了一定的暴力后,就對被害人形成了如果不交付財產就可能繼續實施暴力的恐嚇。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暴力可以直接針對被害人實施,但針對第三者實施時形成了對被害人的脅迫的,也不影響敲詐勒索罪的成立。行為人加害自己身體的行為,形成了對被害人的恐嚇時,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行為人先向自己身上劃一刀,旨在表明如果被害人不交付財物就加害被害人的,也能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單純加害自己的行為,不成立敲詐勒索罪。這需要聯系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合理判斷。
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惡害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廣義)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脅迫。所通告的被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交付財物的被害人,也可能是與被害人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例如,向男子聲稱如不交付財物就加害其戀人的,屬于敲詐勒索。以加害銀行顧客相威脅,要求銀行職員交付現金的,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如果所通告的被加害人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因而不可能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的,則不成立敲詐勒索。通告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語言,也可以是文書或者動作、舉動。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轉告被害人。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第三者實現,也在所不問。但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者,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影響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者有共謀關系。另外,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是不需要實現的,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通告虛偽事實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本罪。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并不以行為人事先制造事端、借口為前提,行為人沒有任何根據直接脅迫被害人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屬于敲詐勒索。此外,并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例如,行為人知道對方的犯罪事實,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脅迫勒索財物。盡管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詐勒索罪。甲得知乙犯了搶劫罪后,為了不法取得乙所搶劫的財物,以向警察告發相脅迫,乙產生恐懼心理,將所搶劫的財物一部或者全部交付給甲的,對甲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單純使被害人產生困惑的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的,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使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處分財產的人必須是被脅迫者,其中的處分也不是民法意義上的處分,只要轉移財物的占有即可。與前述詐騙罪一樣,也存在三角恐嚇(三角敲詐勒索)的情形。即被脅迫者與財產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在這種場合,被脅迫者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能或地位。如果脅迫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憐憫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財產給行為人的,則只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脅迫行為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后,對方告知警察,警察為了逮捕行為人而讓對方前往約定地點交付財物的,也應認定為敲詐勒索未遂。因為敲詐勒索罪中的被脅迫者必須有處分財產的行為,而這種情況下的“交付財產”并不是處分財產的行為,只是協助警察逮捕罪犯的行為。處分財產既可以表現為被脅迫者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表現為被迫容忍、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
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既可以表現為狹義財物的喪失,也可能表現為財產性利益的損失,總之,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因此取得了財產的,就能認定被害人有財產損失。
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以犯罪論處。根據2013年4月23日“兩高”《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勒索案件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標準的50%確定:(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235](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敲詐勒索。
根據《辦理勒索案件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諒解的;(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的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敲詐勒索未遂但情節嚴重的,可以敲詐勒索的未遂犯論處。敲詐勒索罪的著手時期為開始實施脅迫行為之時;行為人排除被害人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設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時,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時。敲詐勒索不動產的,只要對不動產進行了轉移登記,成者行為人實際上支配了不動產,就應認定為既遂。根據我們的觀點,多次敲詐勒索但每次都未遂的,也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的未遂犯。
2.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借款給自己使用的,如果沒有歸還意思,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僅具有歸還本金的意思,則對與利息對應的財產性利益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具有還本付息的意思,則宜認定為強迫交易罪。
三、特殊案件的認定
1.碰瓷案件。對于碰瓷案件應當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的碰瓷行為導致被害人誤以為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產生了需要賠償對方的認識錯誤,進而處分財產的,應認定為詐騙罪;如果行為人的碰瓷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認識錯誤,但行為人借助人多勢眾等情形,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的,則成立敲詐勒索罪。當然,也存在二者構成想象競合的情形。依照2020年9月22日“兩高”、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相要挾的;(3)以揭露現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實施侵害的。
2.以上訪相要挾的案件。對于這類案件,首先要考慮行為人是否有合理訴求,或者說是否享有要求政府補償、賠償等民事權利,如果得出肯定結論,就不得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沒有任何權利基礎,以上訪相要挾的,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不少人習慣性認為,政府不可能成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因為政府不可能產生恐懼心理。其實,這種說法混淆了被恐嚇者與被害人的區別。政府不可能成為被恐嚇者,行為人不可能直接對政府實施敲詐勒索行為,但政府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以上訪相要挾的行為一般都屬于三角敲詐勒索,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政府的相關領導實施脅迫或者恐嚇行為,要求相關領導處分政府的財產。在實踐中要區分的是,行為人是以相關領導本身作為財產被害人而進行要挾,還是以政府本身作為財產被害人而要挾。例如,被占用土地的農民,已經獲得了超額的補償,但仍然要求政府再度補貼,對地方領導聲稱,如果政府不再度補償就進京上訪。這就是三角敲詐勒索罪,被恐嚇者是地方領導,被害人是地方政府。
3.盜竊車牌后要求車主贖回的案件。不少人盜竊他人車牌后,給車主留一個手機號電話,聲稱如果交付200元就還回車牌或者告知車牌的藏匿地點。一些司法機關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但我們持否定態度。因為被害人的車牌已經被盜,不可能有更嚴重的惡害,或者說,行為人并沒有以惡害相通告,被害人也不會產生恐懼心理。不能認為,只要行為人給被害人添麻煩,就都屬于恐嚇或者脅迫。在我們看來,不給錢就不恢復原狀的通告,一般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以提起民事訴訟相要挾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讓被害人將來卷入民事訴訟,會使被害人花大量人力、財力,所以屬于以惡害相通告。但盜竊車牌后索要贖金的行為,不會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事實上,一兩次這樣的行為都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只有多次行為才構成犯罪。既然如此,認定為多次盜竊進而以盜窗罪論處更為合適。即使行為人沒有將車牌拿回家,而是藏匿在某個地點,也完全可以肯定其具有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利用意思是明顯存在的,附條件的排除意思也并不影響排除意思的認定。
4.拾得他人物品后索要金錢的案件。行為人在拾得他人現金或者其他有價值的財物后,只是單純向失主索要金錢,不給錢就不歸還拾得物的,只能認定為侵占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拾得了護照等重要證件或者合同等重要文書,向失主聲稱如不交付金錢就銷毀證件或者文書的,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當然,如果索要的金錢較少,則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5.冒充警察抓賭、掃黃的案件。一般情形是,行為人冒充警察抓賭或者掃黃,“沒收”參賭人員的賭資,或者向賣淫嫖娼等人員“罰款”。總的來說,這類案件除觸犯招搖撞騙罪之外,還可能觸犯敲詐勒索罪、搶劫罪與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與后三個罪之間是想象競合關系,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也很普遍。例如,幾名行為人帶著手銬等工具,進入賭場后冒充警察,要求參賭人員原地不動,并交出桌上與身上的所有現金,否則就采取強制措施帶到派出所給予行政拘留處分。這一行為同時觸犯招搖撞騙罪、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但屬于想象競合。如果參賭人員識破行為人的身份進而反抗,而行為人對之實施暴力進而取得財物的,則應以搶劫罪處罰。當然,即使參賭人員沒有識破行為人的身份,行為人也可能構成搶劫罪。例如,幾名行為人帶著仿真手槍,進入賭場后冒充警察,將仿真手槍指向參賭人員,要求參賭人員原地不動,并交出桌上與身上的所有現金,否則就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四、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
在不少情況下,行為人為了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而使用脅迫手段。應當認為,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阻卻敲詐勒索罪的違法性。這里的民事權利,是法定的民事權利,或者說具有民法根據的民事權利,而不是行為人自己主張的道德權利。
行為人以脅迫手段取得對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財物的,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例如,盜竊罪的被害人以脅迫手段迫使盜竊犯人將其竊取的摩托車返還給被害人的,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但是,如果B盜竊了A的此財物,A采取脅迫手段取得B的彼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債權人為了實現到期債權,對債務人實施脅迫的,應如何處理?這個問題與侵犯財產罪的法益、財產損害的概念密切相關。國外刑法理論上有三種學說:無罪說認為,具有正當權利的人,即使將脅迫作為實現權利的手段,也不宜認定為犯罪。脅迫罪(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該罪)說認為,刑法設立財產犯罪是為了保護私法上的權利關系,既然行為人具有接受對方交付的財物的權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財物,對方就不存在財產上的損失,因而不成立財產犯罪。但是,其行使權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故成立脅迫罪。敲詐勒索罪說認為,既然行為人使用脅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對財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這一本權的事實上的機能,產生了財產上的損害,故成立敲詐勒索罪。我國司法實踐上一般采取無罪說。我們原則上采取無罪說,即如果沒有超出權力的范圍,即使使用實力(如脅迫)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為本身不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就應認為沒有造成對方財產上的損害,不宜認定為犯罪。但是,當債務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護的利益,或者債權的內容未確定,債務人在民事訴訟中存在可主張的正當利益,對方使用脅迫手段取得財物的,或者脅迫手段獲取的財物明顯超出確定的債權范圍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不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行為人從生日蛋糕中吃出蒼蠅,以向媒體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訴相要挾,要求生產商賠償的,即使所要求的數額巨大乃至特別巨大,也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因為行為人的手段與目的均具有正當性,至于賠償數額,則取決于雙方的商談。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加害生產商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相要挾,而且所要求的賠償數額明顯超過應當賠償的數額的,由于手段不具有正當性,目的超出了應當賠償的范圍,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行為人以恐嚇手段要求對方履行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受保護的債務的,雖然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但我們認為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因為既然不受法律保護,就表明行為人的行為不是行使權利,因而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
行為人向有關部門反映權利受侵害的事實,有關部門主動提出給予賠償或者補償,行為人接受賠償或者補償的,無論如何都不成立犯罪。在行為人的權利確實受侵害的場合,即使主動要求賠償或者補償,并存在以惡害相通告的情形,也屬于行使權利,不得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行為人自以為享有民事權利,但事實上并不享有民事權利的,不能阻卻違法,但可能阻卻責任,或者導致責任減少。例如,甲女與乙男戀愛并共同生活,后來乙男與甲女分手,甲女糾集多人對乙男實施恐嚇行為,要求乙男補償“青春損失費”的,并不阻卻違法性。應當根據甲女是否具有正當化事由的認識錯誤等事實,判斷其是否具有責任。
五、敲詐勒索與其他犯罪的關系
1.正確處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關系。二者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都可以使用威脅方法,而且都可能使用暴力方法。但是,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必須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脅迫只要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因此,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后加害被害人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沒有達到搶劫程度的暴力、脅迫,被害人交付財物的,只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脅迫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財物的行為,宜認定為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不是對立關系,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同時也是敲詐勒索行為(當然,當場殺害被害人后取得財物的除外),但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為,不一定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因此,不應當簡單地說:“搶劫罪是以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脅迫手段強取財物,敲詐勒索罪只能是以沒有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脅迫取得財物?!倍鴳斦f:“敲詐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暴力、脅迫手段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脅迫手段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以搶劫罪論處?!?/p>
2.正確處理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關系??陀^上沒有綁架他人,但謊稱綁架他人進而勒索財產的,僅成立敲詐勒索罪。例如,甲、乙合謀后,由與丙相識的甲將丙騙往外地游玩,乙給丙的家屬打電話,聲稱已經“綁架”了丙,借以索要“贖金”的,不成立綁架罪,而成立敲詐勒索罪(可能同時觸犯詐騙罪)。實施綁架行為,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等勒索了財物的,宜評價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3.正確處理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關系。行為人僅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并產生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行為人僅實施脅迫行為,被害人雖陷入一定認識錯誤,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同時具有欺騙與脅迫性質,被害人僅陷人認識錯誤并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而沒有產生恐懼心理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行為同時具有欺騙與脅迫性質,對方僅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而沒有陷入認識錯誤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同時具有欺騙與脅迫性質,被害人既陷入認識錯誤又產生恐懼心理,進而處分財產的,在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之間形成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因為即便被害人受到了心理強制,也不能直接否認其基于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產
六、敲詐勒索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犯敲詐勒索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