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4(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
民事監督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20條之規定,向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變期間內提出?!兑巹t》還規定,檢察機關發現法院審查和處理申請執行、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存在違法、錯誤情形的,應當進行監督。據此,檢察機關在履行民事非訴執行監督職責中發現法院準予執行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系當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實向仲裁或者公正機構提出申請獲得的,通過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將相關線索移送仲裁或者公正機構處理,從而間接實現對虛假仲裁、公證債權文書的監督,推動虛假仲裁、公證等突出問題的治理。當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 須在兩年內申請監督《規則》規定,當事人不服生效民事裁判需要在兩年內申請監督,逾期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第二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監督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符合本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屬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圍;
(四)不具有本規則規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但不可歸責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五)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七)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八)申請監督超過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民事監督辦案規則
法律主觀:
民事監督規則指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21年6月26日頒布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制定此規則的目的是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是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監督的基本法律文件。該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的范圍、對象、程序、職責等。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監督職責,旨在保證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平衡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度嗣駲z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實施以來,對于維護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其主要內容包括:1.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2.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3.監督程序: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案件實行監督,應當采取書面、口頭、調解、提出抗訴等多種方式。4.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個人權益的民事案件進行監督,保護民事活動中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監督作用有哪些?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的監督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維護司法公正,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不公正和不當的判決、裁定。2. 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侵害群眾利益的判決、裁定。3. 保護民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4. 提高法律意識,提升法律素養,教育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尊重法律。
《人民檢察院民事監督訴訟規則》是保障民事訴訟公正、規范、高效的重要制度安排。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發揮著重要的監督作用,旨在保護各方當事人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我們也應當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依法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監督。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規則
法律分析:是指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審判機關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有利于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五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民事檢察、案件管理的部門分別承擔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管理工作,各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一名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檢察官辦理案件,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檢察輔助人員。檢察輔助人員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檢察輔助事務。
第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訴訟監督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訴訟監督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調用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被調用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相關檢察職責。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在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民事抗訴案件或者其他與民事訴訟監督工作有關的議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列席會議。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民事監督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民事訴訟的監督的相關規則,主要內容規定在《仿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這部法律中。
一、基本思路
(一)堅持以人民為指團中心,為人民群眾提供新時代更優更實的民事檢察產品
民事檢察工作事關民心、民意和民情。近年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呈現數量持續上升、疑難復雜案件增多、虛假訴訟屢禁不止、息訴化解難度大等特點,要堅持司法為民和司法便民,進一步完善申請監督范圍、權利義務告知、案件受理程序、申請監督權利救濟、申請復查等方面的條款,切實保障當事人對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申請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保護其合法合理訴求,并通過加大監督力度,有效維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增強人民群眾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獲得感。
(二)堅持適應形勢發展,充分吸收近年來修訂法律新規定和司法體制改革新成果
近年來,立法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進行修訂,對檢察機關辦案組織、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行使職權事項、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等作出了新規定。司法體制改革也取得新成果,《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建立全國執行與法律監督工作平臺進一步完善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等最高檢與相關中央單位會簽文件已經解決了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中的一些問題,最高檢《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明確了檢察建議的類型范圍、辦理程序、督促落實、監督管理等內容,最高檢《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進一步完善了檢察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機制。
(三)堅持問題導向,重點解決檢察監督中的突出問題
原規則實施以來,各地檢察機關適用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亟須通過完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予以解決。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范圍過窄,未規定必要的兜底條款,導致部分確有監督必要的民事案件未能進入檢察監督范圍,影響檢察機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法律及司法解釋未對虛假民事調解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個案中因檢法兩院存在認識分歧影響監督實效;原規則未對當事人申請監督期限作出規定,導致年代久遠的案件仍進入檢察監督范圍,存在審查處理難、矛盾化解難、息訴服判難,極端個案容易演變成涉法信訪案;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審查期限為三個月,未有扣除審查期限等方面的規定,但實踐中部分案件因調卷、鑒定、評估等客觀原因無法在三個月內辦結,影響了檢察權威;民事訴訟法及原規則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和執行監督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指引性規定,影響辦案實效,等等。新修訂的規則聚焦影響檢察監督職能有效發揮的突出問題,通過完善相關條款,明確適用標準,細化監督程序,增加指引性規定,進一步提升民事訴訟監督工作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切實解決檢察辦案難題。
(四)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新類型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理程序
對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民事非訴執行監督、民事公益訴訟監督、專門法院民事訴訟監督等新類型案件的辦理作出原則規定,確保辦案程序合法、規范。
(五)堅持依法依規,嚴格遵循司法解釋的法律定位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檢察機關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要進一步突出對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的把握,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律賦予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凡立法機關提出不同意見的條款,均作了補充、修改或刪除。對爭議特別大、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以及不涉及法律適用的工作要求條款,原則上不作規定。
二、相關規定
1、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進行監督;
2、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3、負責控告申訴檢察、民事檢察、辦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約;
4、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回避制度;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備逗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五條
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管理工作分別由控告檢察部門、民事檢察部門、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2021
一、申請民事訴訟監督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當事人申請監督是否有期限?
當事人依照上述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二、向誰申請監督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由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由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
當事人不服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復議裁定、決定等,提出監督申請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據需要依照本規則有關規定將案件交由原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三、申請監督所需材料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證據清單。
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并一次性明確告知應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監督申請。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但不可歸責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五)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七)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后作出的;
(八)申請監督超過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認為民事審判程序或者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后,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限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對審判、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申請監督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對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第五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民事檢察、案件管理的部門分別承擔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辦理、管理工作,各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由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并依照規定承擔相應司法責任。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由一名檢察官獨任辦理,也可以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理。由檢察官辦案組辦理的,檢察長應當指定一名檢察官擔任主辦檢察官,組織、指揮辦案組辦理案件。
檢察官辦理案件,可以根據需要配備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檢察技術人員等檢察輔助人員。檢察輔助人員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檢察輔助事務。
第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訴訟監督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民事訴訟監督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調用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被調用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相關檢察職責。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在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民事抗訴案件或者其他與民事訴訟監督工作有關的議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列席會議。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 檢察人員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自覺接受監督。
檢察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特定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檢察人員有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檢察人員對過問或者干預、插手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理等重大事項的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全面、如實、及時記錄、報告。
檢察院民事監督規則2022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章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第一節刑事立案監督第五百五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1.第五百五十三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2.第五百五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3.第五百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4.第五百五十六條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核實,可以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查閱、復制公安機關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記表冊和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相關法律文書及案卷材料。
5.第五百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制作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或者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復人民檢察院。
6.第五百五十八條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偵查監督部門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通知控告檢察部門,由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據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7.第五百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制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并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8.第五百六十條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后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復議、復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予以糾正。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立案后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9.第五百六十一條對于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第五百六十二條對于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要求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審查,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對于公安機關不接受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有錯誤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認為撤銷案件通知正確的,應當作出復核決定并送達下級公安機關。
10.第五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發現本院偵查部門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報請立案偵查或者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的,應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建議不被采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