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彩禮違反法律嗎(彩禮幾年內離婚可以追回)
高價彩禮違法嗎
法律主觀:
高價彩禮一般只有在買賣婚姻時才違法,其余情況由于地域不同,習俗不同,民族不同,風俗不同,家庭條件不同,經濟能力不同導致了彩禮錢是不可能整齊劃一的,無法定義何為高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公務員收高價彩禮違法嗎
法律主觀:
索要 彩禮 過多有可能構成違法的。 雖然法律未規定彩禮數額以及違反者的法律責任,但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并規定 結婚 自愿,不許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索要彩禮不是女方的意愿,而是其父母的意志,并且因為男方經濟承受能力或影響雙方感情等原因,違反當事人(女兒)的意志,則會因為對婚姻自由造成干涉而涉嫌違法。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索要高額彩禮犯法嗎
法律主觀:
不犯法,彩禮與當地風俗相關。彩禮,起于中國古代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古代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睹穹ǖ洹返谝磺Я闼氖l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要高額的彩禮合法嗎
法律主觀:
我國《民法典》對彩禮的數額并沒有作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是借婚姻索取財物,這種行為肯定是違法的。,彩禮屬于民俗,給與不給在于雙方自愿,法律不會作強制性規定,也不會進行調整。如果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自愿給付彩禮的,不存在脅迫行為的就不違法。但如果因解除婚約而引起返還彩禮糾紛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而或者出現婚前給付并導致給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需要返還。,針對彩禮糾紛問題,如有以下幾種情形查明屬實,是可以退還彩禮的:,第一種,男方給了女方彩禮,約定了好了結婚時間,但在此期間,男女雙方感情不能繼續,無論是哪一方毀約,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第二種,男女雙方在當地民政局辦理了相關的登記手續后,但是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并沒有在婚后一起生活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男方也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第三種,彩禮是在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彩禮超出了男方家庭經濟承受范圍,給男方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難(此處的生活困難是指,男方給了彩禮之后,靠自己的力量連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不能維持了),在雙方協議離婚后可退還彩禮。,在了解法律上對退還彩禮的規定后,我們可以清楚的明白無論是男方出軌還是女方出軌,都不是要回彩禮的條件。不是女方出軌了,男方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要回彩禮,而是滿足離婚這個條件后再來判斷是滿足法律規定的第二種還是第三種條件,如果兩個法律條件都不滿足,那彩禮是不能要回的。,結婚給彩禮不犯法。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給付或索要彩禮,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我國法律規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指的是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并不包括合理范圍內的彩禮,因此結婚給彩禮不犯法。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父母收取高額彩禮強行嫁女,是否違法?
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不合法。
《民法典》第1042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這條規定,就是為了保護婚姻自由,不允許父母干涉兒女的婚姻,更不允許借婚姻來斂財。 女方父母如果強行索要天價彩禮,不給就不嫁女兒,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違法了,并且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接受刑事處罰。
不給高額彩禮違法嗎
高額彩禮不違反法律。我國法律對彩禮的金額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但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是一種贈與的行為,在民法領域的立法原則包括了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這意味著如果在贈與的行為上,還需要通過立法來限制贈與行為,那明顯是違反了立法的原意。彩禮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哪怕夫妻雙方離婚,男方也無權要求女方歸還彩禮錢,且如果高額的彩禮錢系男方舉債而來,那么這筆債務也屬于婚前個人債務,女方在婚后理論上也無需償還這筆債務。
返還彩禮的條件,具體如下: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不返還彩禮的條件,具體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請問大家女方要求30萬彩禮這犯法嗎?
女方要求30萬彩禮這件事本身不犯法。要多少彩禮是女方的權力,給多少彩禮是雙方協商之后確定的。
不過,如果支付彩禮后女方突然不愿結婚,那女方應當退還彩禮,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因為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的、向女方家庭支付的一筆款項,現在婚都不結了,自然要將這筆錢退回給男方。如果拒不退還的,男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大多數情侶走到商談彩禮這個環節,基本是確定結婚了,很難出現變數。
不知從什么時候起,彩禮變得和生意一樣,可以“討價還價”。經常是女方漫天要價、男方落地還錢,雙方之間展開“拉鋸戰”,最后達成雙方滿意的一個價格。彩禮的價格從幾萬到幾十萬不等,具體要看地域及女方家庭的要求。
一般來說城市的彩禮比農村高,沿海城市的彩禮比內陸城市高。三十萬這樣高額的彩禮不多見,大家會找個吉利點的數字,比如八點八、六點六、十八點八這樣的數字作為彩禮金額。
關于彩禮,人們持截然相反的兩種態度:一方認為應當給彩禮,而且要多給,他們覺得女方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養大,現在嫁到你家里,以后還要為你生兒育女、養家糊口,給個彩禮是應該的;另一方認為彩禮屬于“陋習”,應當予以取締。第二種觀點我認為是片面的,傳承至今的習俗中確實有些是陋習,比如鬧伴娘。但彩禮并不屬于陋習,男方向女方家支付彩禮是應該的。至于價格,應當是在雙方認可的情況下協商達成的,而非“強買強賣”。
綜上所述,30萬彩禮的要求本身不犯法,如果不結婚的情況下拒絕退還彩禮,那是違法的。
女方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合法嗎
女方父母強制索要巨額彩禮不合法。還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并接受刑事處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彩禮是可以根據民間習俗來確定。但索要巨額彩禮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此外若父母因為彩禮的事情而干涉子女的婚姻,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因對他人婚姻進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帶來對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害。侵犯身體權利的暴力行為也只限于作為實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公然以故意殺人、重傷、強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權利的社會危害遠遠超過了對婚姻自由干涉,就不應當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而應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所犯的具體罪名定罪處罰。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于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父母、親族出于貪圖金錢、高攀權勢進行干涉;出于維護封建的舊習俗不準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須按父母之命的傳統封建思想,等等。這些不同的動機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1)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暴力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被害人重傷或傷害致死的,應按照處理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論處;一貫以暴力進行干涉,其中一次或幾次暴力致被害人重傷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2)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里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