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多久開庭(案件到法院一般多久開庭)
法院受理案件到開庭要多久
法院受理案件開庭時間,分析如下:
1、簡易程序審理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后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
2、普通程序審理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期滿后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
3、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民事訴訟案件受理條件:
1、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3、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4、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法院立案受理以后,按照實際情況來看原告方立案后一般需要一個月左右才能開庭。因為法院立案以后5日內要將原告所提交的起訴狀副本等材料發送給被告,被告方應當在收到法院發送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法院在收到被告方提交的答辯狀后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郵寄給原告,另外被告還擁有一個月的舉證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正常開庭時間是多長時間
兩個小時左右。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
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案子到法院了多久開庭
案子到法院了在20日內開庭。
開庭審理包括以下階段:
1、由相關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相關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法庭辯論之后,由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即進入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綜上所述,一起案件從起訴到開庭是需要一個過程的,但是一般法律也是有規定的不會超過規定的時間,案件越復雜那么就會延遲開庭,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盡量的做到有證有據一次性的可以把一個案件直接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案子到了法院多久開庭
案件到法院的開庭時間具體如下:
1、簡易程序審理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后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
2、普通程序審理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期滿后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
3、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法院開庭步驟:
1、準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后陳述;
3、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一個月內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法院開庭一般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一般一個月左右開庭。 一審案件在立案后3個月內簡易程序審結,6個月內普通程序審結,若 符合法律規定 的情形時,可以延長。因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所以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時間不同,如果案件特別重大復雜或者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立案時間與開庭時間相差較長,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結案即可。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起訴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法院起訴多長時間開庭審理在法律上并未統一規定,需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而定,法律上只規定了案件一般在6個月就可以審結,但案件復雜的需要延長一定的時間來進行審查和調查的。
一、法院起訴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法院起訴多長時間開庭審理在法律上并未統一規定,需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
3.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二、《民事訴訟法》對于起訴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院起訴多長時間開庭審理,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判決結果是不同的,
司法機關應當根據不同的違法事實后果以及相關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般起訴多久開庭
一、法院起訴一般多久開庭
1、法院起訴一般多久開庭,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開庭;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后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法院執行程序有哪些
法院執行程序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若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法院一般會發送執行通知書,明確告知執行案件號碼,執行法院的具體名稱以及執行法官的名字及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5、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
到法院一共多長時間能開庭?
到法院一般在20天左右會開庭審理,但如果犯罪事實嚴重的,或者相關證據存在異議的,那么還需要延長審理的期限來進行確定,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一、到法院一共多長時間能開庭?
法院受理后一般在20日內開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_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具體情況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3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如無法按時審結,應轉入普通程序。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由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于法院開庭的相關情況,必須在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或者訴訟案件的情況進行認定后進行,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則是無法進行司法判決處理的,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還應當由司法機關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