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協議簽了算解除勞動合同(簽了離職協議仲裁必輸嗎)
簽了離職協議就算離職了嗎
簽了離職協議不算離職。具體如下:
1、交了辭職信不一定就算辭職了,正式員工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審批通過員工離職申請后,到期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
離職協議書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協議離職與主動離職:
1、協議離職不一定是主動離職,勞動者首先提出才屬于主動離職,主動離職是沒有任何的補償或者是賠償的。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的流程如下: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審批通過員工離職申請;
3、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提前30天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主動離職算是解除勞動了嗎
勞動者主動離職就是屬于合同解除,但主動離職的勞動者也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解除合同,并且還要辦理好手上的交接工作,只要用人單位同意之后,雙方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勞動者主動離職是合同解除嗎?
員工提出辭職,企業同意員工辭職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二、沒簽勞動合同主動離職有補償嗎?
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與解除勞動關系原因沒有任何聯系。無論什么原因你與單位的勞動關系終止。你都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如果你主動提出離職,關于解除勞動關系你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金。如果單位因你未上班,以曠工名義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需要證明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時,也要證明你存在曠工的事實。單位因此種原因解除勞動關系,一般都會面臨支付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賠償的風險。如果你有證明證明你的勞動關系和入職時間及勞動關系解除期間,那么這段期間你獲得雙倍工資的勝訴率達到90%以上。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職是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來的,只要辭職的流程是合理、合法的那就可以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是因受威脅而主動離職的,那么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離職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遵守勞動法才可以處理好。
員工自己離職是屬于自動離職還是員工解除勞工合同
員工辭職屬于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往往才一定的緊張關系,員工和單位之間,可能會產生各種糾紛,包括單位可能工資條件并不好,因此員工會產生辭職的念頭,辭職就是解除勞動合同了。
一、員工主動離職是終止還是解除合同?
員工離職是勞動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企業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不僅可以辭退員工,員工自身也是可以向單位申請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屬于勞動合同終止。
二、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員工辭職應當是自由的,不過會有一個法律規定,員工辭職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單位,否則可能會給單位產生一定的不利影響,如果沒有通知導致單位損失的,可能還要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申請簽完后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離職申請簽署,勞動合同有效,只有解除合同協議書簽署,勞動合同才會解除。
法律分析
合同有效要件:1、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銷。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的法律,一方面應作擴大解釋,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 又包括國務院頒發的行政法規; 另一方面應作縮小解釋,僅指其中的強行性規范, 不包括任意性規范。 合同不得違反強行性規范,是由合同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為一般的原則。除了法律的強行性規范外, 合同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辭職申請書批準了是否等同勞動合同解除
這要看你的辭職的含義,如果是辭去職務,但仍然保留工作,則是變更勞動合同;如果是辭去工作,當然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是后一種情況,那么就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只需要你按《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之情形,你在任何時候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根據第46條規定獲得經濟補償,注意,必須根據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很難得到補償。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么,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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