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涉嫌合同詐騙,被關在郫縣,請問該怎么辦?
朋友因為合同詐騙進監獄了,他貸款留的緊急聯系人是我該怎么辦?
只要你不是擔保人,或者是共同還款義務人,那你就不用擔心。即便出借人跟你聯系,你最多也只需要如實地告訴他你了解的情況就行了。
一、你只要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就不用擔心
你好好地回想一下,有沒有在他的借款協議上出簽過名字,或者在任何其他空白紙、或者保證書、擔保書中簽過名字。
只要沒有上述情形,那么你就無需承擔還款責任,也就不用擔心。即便是他冒充你簽了你的名字,或者其他人冒充你簽了你的名字,只要不是你自己簽的,就沒有事兒。即便進入了訴訟程序,你也要求做筆跡鑒定、指紋鑒定就行了。
二、你并沒有配合追款、還債的義務
頂多你也只是他的緊急聯系人,而這也只是他自己一廂情愿寫的,你并沒有簽字確認。如果你愿意的話,對方找你的時候,你可以告訴一下你知道的情況。
如果你不愿意,那就只需要明確地說一下,我不了解相關的情況,也沒有任何還款的義務,沒有任何配合的義務,也就行了。這個時候,如果對方還繼續騷擾你,你要做的就是兩點:一是保存好證據,二是報警。
三、在這種時候,對方的行為就涉嫌違法甚至犯罪了
如果此筆債務是非法債務,那么涉嫌的就是刑法修正案11新加入的催收非法債務罪。
刑法第293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如果此筆債務是合法債務,對方非法催收的行為,也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追蹤、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屬于這里的恐嚇了。
涉嫌合同詐騙取保候審后還會被拘役嗎?
涉嫌合同詐騙取保后還是有可能被拘役的。因為,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被取保候審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判刑的幾率非常大,公安機關采取拘留措施時一般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經過拘留后的偵查活動,可能進一步轉為逮捕而繼續偵查。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說,取保候審后很有可能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缎淌略V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您好,他已經被公安局經偵處以涉嫌合同詐騙拘留在看守所了,現在把錢退回,人會不會被判刑????
要根據具體情節來決定。
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存在犯罪事實的,就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將贓款退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出具《諒解書》的,可以從輕處罰。對于涉案金額較少,情節輕微的,檢察機關經審查,是可以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的,作出“不予起訴”決定后,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合同詐騙被拘留要怎么判
行為人因合同詐騙被拘留的,家屬應當積極應對,為犯罪嫌疑人做力所能及的一些事情。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必須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如協助被拘留的親屬轉移贓物、毀滅罪證、作偽證等,都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不當行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民事經濟糾紛被派出所捉了說是涉嫌合同詐騙罪人已在看守所,可是都有欠條的?。考覍僭撛觞N辦
馬上找律師,先把人弄出來再研究是否有詐騙成分。
你可能沒有詐騙的本意,但在借款過程中的一些借款行為可能有詐騙的嫌疑,而且金額不少的話,會有風險的。
補充:
弄人出來那是要律師才好做的事,要根據情況來處理,不是三兩句就能讓你自己搞定的。
你這期貨不是正規的期貨吧,既然不是正規的期貨,就有可能違法。
涉嫌合同詐騙的被拘留該如何處理?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本罪論處。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是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是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是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合同詐騙罪拘留后的流程?
1、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以外,公安機關應該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3、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4、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合同詐騙罪被拘留怎么辦?
最好委托律師跟當事人詳細了解清楚具體事實情況。如果確定你方一開始與對方簽訂合同時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沒有詐騙目的,而且確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沒有虛構履行標的,最后確定無法繼續履行時,是沒有攜款潛逃或者消失不見,而是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具備以上情形,一般警方經調查后不會直接認為合同詐騙罪。
一般來說雙方之間出現合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等等違約行為,雙方因此產生合同糾紛,即使未違約一方以合同詐騙罪向警方控告,警方一般也不會受理,而是建議向法院起訴。
如果構成合同詐騙罪,建議積極退回違法所得,接受處罰,爭取判緩刑,或者從輕判決。
以上就是尚辯刑事團隊律師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的,及時委托律師操作,了解案情及會見當事人,有條件的可爭取取保并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或者有進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咨xun尚辯刑事團隊律師。
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超過了37天了怎么辦
1、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會被超期拘留的。因為關押到一定的時間節點,看守所會及時通知辦案機關處理的。
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三十七天后還沒有被放出來,基本上是逮捕了。在逮捕時,警方按規定應當給家屬通知。但這個通知大多采用書信方式,在送達過程中會需要幾天時間。
3、如果辦案機關違法超期拘留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我的一位朋友因合同詐騙被牽連,創造他的老板都被拘留了,我的朋友犯了什么罪?
按照你說的情況,你朋友就是涉嫌合同詐騙罪。具體如何處理要看具體情節證據情況,以及律師辯護情況。詳細咨詢可以進一步聯系我。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并且以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為目的。這是區分本罪與合同糾紛的關鍵。
2 客觀上行為人必須有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3 詐騙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程度要件。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單位合同詐騙數額在5萬至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注意,這里的詐騙數額是指行為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而非合同標的數額。對于多次進行合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4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既是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也是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相區別的關鍵。因此實踐中準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十分重要。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1 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的:(1)虛構主體;(2)冒用他人名義;(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2 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3 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4 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5 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6 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
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
一、要全面正確貫徹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和“強化監督,公正執法”的檢察工作主題。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在激烈的競爭中,市場主體之間產生經濟糾紛是不可避免的。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要認真履行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正確實施的神圣職責,依法保障競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平有序地進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對于確定構成犯罪的經濟犯罪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以及企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經濟糾紛只能通過民事法律手段去解決,不能為了地方利益,動用刑事手段,更不能變相把逮捕措施作為搞地方保護主義的手段。
二、要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經濟犯罪案件具有案情較復雜,犯罪與經濟糾紛往往相互交織在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不易區分的特點。認定經濟犯罪,必須嚴格依照刑法規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和犯罪構成要件,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幾個方面綜合考慮。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工作中,要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尤其要注意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違約、債務糾紛的界限,以及商業秘密與進入公知領域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的界限,做到慎重穩妥,不枉不縱,依法打擊犯罪者,保護無辜者,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不能把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對于造成本地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作為犯罪處理,防止濫用逮捕權。對于合同和知識產權糾紛中,當事雙方主體真實有效,行為客觀存在,罪與非罪難以辨別,當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訴訟權利的,更要慎用逮捕權。
三、要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嚴格辦案程序。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要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逮捕條件和辦案程序,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確保辦案質量。對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捕的經濟犯罪案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作出批捕決定,對于明顯屬于經濟糾紛不構成犯罪的,或者罪與非罪性質不明的,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不應作出批捕決定。特別是對于涉及異地的經濟犯罪案件,不僅要審查控告方的證據材料,而且要認真審查被控告方提供的材料和辯解,對只有控告方的控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批捕決定。
四、上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協調和指導,支持下級檢察機關依法辦案。各級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時,認為案情復雜,難以定性,與偵查機關有重大認識分歧,或受到地方保護和行政干預的,要及時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告,上級檢察機關要及時加強協調,必要時,可采取“上提一級”審查批捕的辦法。各地檢察機關受理審查批捕跨地區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應在批捕后三日內報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上級院應及時審查,對有問題的,堅決糾正。
五、要加強監督,嚴肅辦案紀律。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偵辦的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工作,對不構成犯罪不應立案而立案的,要及時通知撤案,以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對有關機關越權插手經濟糾紛,亂抓人、亂扣物以及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并監督落實情況。對檢察機關因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違法辦案,濫用逮捕權的,上級檢察機關要及時糾正,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典型案件,高檢院將予以通報批評。對于越權插手經濟糾紛,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1997]6號)
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和實際情況,對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案件性質的認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經濟合同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案件的認定,應當嚴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辦理。
二、關于案件的立案程序
公安機關接到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的報案后,應當先進行初步調查以查明是否確有本規定第一條所規定的情形。對確有本規定第一條所規定之情形的,應當予以立案偵查。
對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其依照經濟合同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三、關于案件的管轄
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更為適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幾個地方的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辦理。管轄權有爭議的或者管轄不明的案件,由爭議雙方的上級公安機關辦理。
四、關于采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在辦案中需要到外地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關于到外地對案犯采取人身強制措施幾個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3)40號)等有關規定,通知當地公安機關,不得自行執行拘留、逮捕,更不得以傳喚、拘傳為名將被傳喚人或者被拘傳人帶離當地。凡沒有法律手續擅自到外地抓人或者雖有法律手續但未通知當地公安機關的,當地公安機關一經發現,應當立即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屬的公安廳、局派人帶回予以處理。沒有法律手續,擅自到外地抓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地公安機關接到外地公安機關執行拘留、逮捕的通知后應當無條件地積極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刁難或阻撓。故意刁難或阻撓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中遇到問題可請上級公安機關協調解決。
五、關于追繳贓款贓物
公安機關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扣押物品或者凍結款項。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債務、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被害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六、關于對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的監督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辦理利用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堅決制止利益驅動和地方、部門保護主義。上級公安機關如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只注重追款而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互相推諉扯皮,或者違反規定抓人等錯誤時,應當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及時予以糾正。
下級公安機關必須服從上級公安機關的決定,堅決按照上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的糾正決定執行。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糾正決定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并依照《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
朋友借用身份證進行合同詐騙丶當事人不知道,結果被刑事拘留給怎么辦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您將身份證借給朋友,您和朋友都違法了。您朋友利用您的身份證詐騙,不僅違反了《身份證法》,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涉嫌合同詐騙罪。警方會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如果調查結果能夠證明您確實沒有參與合同詐騙,您會被釋放的。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