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工程款被別人告(丈夫工程款妻子要還嗎)
因丈夫欠債被起訴,妻子因無收入及財產。向法院表示愿意分期償還債務但原告不同意。這樣的情況會被拘留嗎
這種情況下是不會拘 留的,雖然你們欠債不還,被原告起訴了,現在原告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你們的確是因為沒有收入和財產可以執行,并不是故意不還欠款。能夠分期償還的話,也說明你們有還款的意愿。
欠錢不還。
一、欠錢不還法 院起訴流程有幾個步驟
欠錢不還法 院起訴流程有5個步驟。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 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起訴大概的程序如下:
1、寫好起訴書;
2、攜帶證據和起訴書到法 院立案并交訴訟費;
3、法 院審查確定受理后就會開庭審理;
4、法 院判決;
5、執行判決。
民事案件審理時間: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
二、欠錢不還怎么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 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在收到法 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法 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法 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欠錢不還可以報警嗎?
欠錢不還的情形,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不可以報警處理。但當事人對于債務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向法 院起訴,通過法 院解決糾紛。
第三條 法 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 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 院轄區的,各該法 院都有管轄權。
我老公借別人的錢被訴訟了連我也被告上,他借的錢我不知道也沒用在生活上用,而且我還和他分居了,請問法
韋唯道出“臨心事”
這場名譽權官司的導火線是在一年多前點燃的。
年1月16日,南陽《聲屏周報》頭版發表了該報記者湯生午的采訪文章,題為《有人說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說她已經自殺,莫衷一是。著名星韋唯接受本報采訪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韋唯之口,“傷心地道出了她從不愿向外人多講”的委屈:1、在年亞運會期間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鄉戀》而名噪內地的某位樂團領導,不知心懷何意但卻明顯險惡地抓起話筒,向在座各位憤憤宣告了一個大膽的謠言:韋唯得病了。嘩然;2、韋唯的工資被無故停發已一年;3、作為國家一級演員,韋唯正常的費這位領導卻不準報銷;4、分給團里三位演員三套住,其中明確指示要考慮分給韋唯一套。實際結果,不但同韋唯毫不沾邊,而且這三套子全上到了該領導個人的戶口上;5、國外幾家電視臺通過對韋唯的演出邀請,在各方都通過的情況下,卻被這位領導一人無理拒絕;6、該領導對韋唯說,你走吧,離開這里我們也許才好相處,但走的方式更是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韋唯走,一是去國外,二是辭職。如果想調走,那請拿10萬元錢來;7、記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過這位領導的明確相告:我就是要整韋唯!怎么了?“黨”要整個人還不容易…
文章發表后,《聲屏周報》社將報紙寄向與之聯網的二百余家地方報紙,并在文章的旁邊標明“請轉載”字樣。到年5月,全國各省數十家報紙先后予以轉載。
李谷一聘請律師訴諸
湯文的發表,在社會上掀起軒然,文章發表后,李谷一接連不斷地接到質問、質詢的和信件;更有惡言相加的辱罵。為了平息風波,為自己正名,李谷一在京召開了有四十多家新聞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然后,李谷一又聘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于年1月向南陽地區中級提出訴訟,狀告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侵犯其名譽權。
韋唯多變的訴訟地位
本案中,韋唯是個極其關鍵的人物。因為文章是以韋唯的口吻寫的,并且在發表前,又經韋唯兩次審稿,內容又都是韋唯的個人經歷。因此,如何確認韋唯在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成了本案的一大難題:證人,第三人,抑或共同被告?如作證人,那案件的勝敗與韋唯基本無關;如作第三人,那對韋唯不利,萬一湯生午一方敗訴,韋唯也只好跟著落敗;而如果作為被告,那韋唯敗訴后將承擔法律責任。但讓一個提供消息者承擔法律責任,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似乎沒有先例,李谷一在起訴書中并未將韋唯列為共同被告也許正是出于這一考慮。然而,南陽地區中級在對本案作了一番調查取證后,于年6月3日決定追加韋唯為共同被告。
韋唯訴訟地位的改變,預示著認為在整個糾紛過程中,韋唯負有一定責任,并有可能承擔由此而來的法律后果。并且,韋唯從證人到被告人身份的變化,將使被告一方失去一個至關重要的證人,還使韋唯在法庭上所作的陳述的客觀真實性大打折扣。這對被告人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是顯然不利的。
但富有戲劇性變化的是,就在開庭的前夕,又突然決定正式撤銷韋唯被追加的被告人身份,據云是“依據不足”。
這樣,韋唯終于沒有走向被告席。但這是否意味著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的訴訟命運有了某種轉機呢?這仍是一個謎。
撲朔迷離,終于開庭審理
年7月8日,南陽地區中級決定開庭審理本案。
在此之前,曾在就此案進行了調解。就在開庭前夕,在鄭州又就此案作了一番調解。但由于雙方分歧太大,調解根本無法達成協議。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數百名記者云集宛城、準備采訪李谷一名譽權案的庭審經過時,門口又突然貼出了本案延期審理的公告。個中原因.據說是準備就此案進行第三次調解。
兩天之后。年7月10,南陽中院又作出了開庭審理的決定。
早晨7點剛過,門口就聚滿了前來旁聽的眾。剛竣工的審判庭,是一座四層樓共多平方米的建筑。正門上方,高懸著耀眼的國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給人以威嚴。莊重之感,仿佛昭示著法律的神圣。
上午8時30分,薄施粉黛、身著寶藍色套裙的李谷一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來到法庭。被告湯生午、《聲屏周報》法定代表人王根禮以及雙方的代理律師鞏沙、李大進,竇柏林、侯金海等人也先后出庭就坐。
在開庭的前一天,李谷一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表示,面對法庭,她很害怕,這會影響到自己的前半生和后半生。她始終認為湯生午的文章從頭到尾都是失實的,正因為這樣,她才來打官司。如果湯生午說的基本屬實,只是枝節部分有問題,她是不會起訴的。在談到韋唯時,李谷一說,她不明白韋唯為什么要發這個難,把話說得那么惡。最后,李谷一還對記者表示,如果她確實不對,有錯誤,她愿意向全國道歉。
在此之前,湯生午也曾信心十足地對記者說:“我認為開庭的話我能勝訴!但最終的結果不是我個人所能決定的?!?/p>
原告的指控與被告的答辯
審判長在宣布法庭紀律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讀起訴書。
李谷一在起訴書中指出:原告方采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對她的名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這是“”以來演藝界最大的一次事件,是“四人幫”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并且,這個賠償數額還不包括這次專程來南陽參加訴訟的費用,因為這筆帳目前還無法結算。
針對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湯生午辯稱,由于社會上關于韋唯的流傳很多,作為一個記者有責任為一個青年演員澄清事實,因而經報社領導同意,對韋唯作了采訪。文章寫出后兩次寄韋唯審查,所寫內容都有正確的消息來源。
王根禮主編在答辯時認為,湯生午撰寫的是人物專訪文章,其基本內容真實。這篇文章在社會上起到了扶正壓邪、伸張正義的作用,使外界有關韋唯的謠言消失,韋唯得以重回舞臺。他還指責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開新聞發布會,向被告方施加壓力,使《聲屏周報》在上、經濟上蒙受重大損失。
緊接著,法庭就湯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內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韋唯得病以及在工資、住、費報銷、出國演出等非難韋唯的問題逐一進行調查。
上午11時,審判長宣布休庭。
韋唯出庭作證
下午3時,法庭繼續開庭審理。
梳著長辮、一身素裝的著名星韋唯作為證人被傳喚出庭作證。
首先由審判長對韋唯發問。
審判長:“韋唯,你提供的內容與文章是否一致?”
韋唯:“我當時向報社提供的確是這些問題,應該說是一致的?!?/p>
審判長:“有否失實的地方?”
韋唯:“李谷一說我得病,是在一次彩排時,而不是在演出時?!?/p>
審判長:“關于子問題是怎么回事?”
韋唯:“去老山慰問演出時,我們幾個演員向領導提出要求解決住,領導同意批給我們。我回京后打了報告,聽說部里批下來幾間,其中有我的住。我向李谷一要新鑰匙,她拒絕。我得到確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子?!?/p>
審判長:“工資問題是怎么回事?”
韋唯:“年6月,我在與李谷一談話時,她說把我工資停了,我吃驚。李谷一說這樣做好管理。我想去領4、5月份的工資,可是從4月份起已經停了,直到現在還停發?!?/p>
對于韋唯所作的證詞,李谷一當庭表示異議:“韋唯的證詞完全不屬實!”
韋唯也毫不相讓:“我的證詞完全屬實,我親身的經歷就是證據!”
接著,原告代理律師向韋唯提出了一連串的提問。
下午5時,韋唯作證完畢。
李谷一是否說過韋唯得???
年7月11日。法庭在經過一天的調查后,進人辯論階段。
由于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湯生午文章的內容是否屬實,而湯文的主要內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廣眾面前散布韋唯得了病。因此,原、被告雙方首先就這一問題展開“拉鋸戰”。
原告代理人認為:年亞運會期間,中國輕音樂團共演出三場,時間是年9月25日至27日晚,地點在中山公園音樂堂。參加演出的有關人員及個別觀眾證實,三場演出中從未出現過李谷一抓過話筒宣布韋唯得病的情節。法庭上,韋唯也承認不是在演出期間,而是在亞運會演出的一次彩排中。并且,有證據證明,當時李谷一只是以詢問的語氣問她,是出于對韋唯的關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寫的“不知心懷何意但卻明顯險惡地抓起話筒,向在座各位憤憤宣告了一個大膽的謠言:韋唯得病了。”
對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觀點,并列舉一系列的證據來證明李谷一確在公共場合散布過韋唯得病的謠言。
1、證人韋唯在回答詢問時稱:“年9月24日排練時,李谷一在臺下拿著話筒指揮,我上臺時也拿著話筒,我有個習慣愛撓頭,當時團長就用話筒說:‘你撓什么頭,你那個病掉下來傳給別人怎么辦?’我聽后很別扭,也沒吭聲。我唱一小節后,就拿著話筒說了一句:‘你還說呢,人家已經告訴我,說是你們倆說出來的(指李谷一夫婦二人)?!乙徽f,她更厲害了,說:‘誰說的,誰說的?’我說:‘反正有人說?!薄?/p>
2、卷三P頁。證人陳玉生證言:“在年7月份我被抽到亞運全組委會文展部,在演出處工作…9月24日下午,韋唯上場,右手拿著話筒,從下場門往上場門走時,她的左手撓了撓頭,這時李谷一就拿著無線話筒喊:‘韋唯你不要再撓了,別把病掉在舞臺上,傳染我們團的人?!@時韋唯拿著話筒說:‘我告訴你,李谷一,現在外面說我得病這事都是你給造的謠。’李谷一說:‘誰說的?’韋唯說:‘有三、四個人都告訴我?!薄?/p>
3、卷三P96頁。輕音樂團樂隊隊長王春生證明說:“韋唯在臺上撓腦袋,李說:‘你別老撓腦袋,外邊都說你得病了?!又f唯說:‘我知道外邊說我得病都是你說的。’李說:‘誰說的,叫出來對質?!薄?/p>
4、原告本人也承認說過此話。在年5月20日調查李谷一筆錄中,李說:“韋唯唱第一支后用手撓頭(樂隊正在找譜子的時候),這時我在臺下,我用話筒對韋唯講:‘韋唯,你別撓了,你現在身體情況怎樣,外面傳你得了這個病、那個病,你注意一點,別人說你得了病。”’
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內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個證人)都證明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原告李谷一確實在大庭廣眾面前說過韋唯得病的話。
但是,原告李谷一卻說:“我這樣問韋唯是對她的關心?!?/p>
所謂有不準確之處,就是在于原告人的話不是在亞運會演出之中,而是在亞運會彩排之時所說。關于這一點,作者湯生午已在《編鐘之聲》作了糾正。
關于韋唯出國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整個調查過程中,沒有發現“國外幾家電視臺通過”邀請韋唯出國的有關證據。當然,應該說也就不存在“各方面都通過的情況下卻被這位領導一人無理拒絕”的問題。事實是,年9月到10月,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下屬的一家錄音,曾出面商借韋唯前往愛爾蘭演出。為此,輕音樂團領導于10月上旬作了專門研究,表示同意韋唯出國,但有些責任和技術性的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承擔或解決。團里向部里打了報告,請求批準韋唯出國之行。在這期間,李谷一一直在百忙之中讓團里人事處向部里催辦,但由于某種客觀原因使韋唯這次出國未能成行。從現有的證據看,李谷一對韋唯出國是持積極態度的,并不存在“無理拒絕”的問題。
對此,被告代理人仍認為,湯文的報道是千真萬確的。
①卷四P43頁有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90)中心發字第文向所作的《關于組織韋唯等三人交流小組出訪歐美五國的請示》。
②卷四P45頁有我國駐英國、聯邦德國、愛爾蘭、休斯頓、法國五國文化處表示同意韋唯等三人出訪的意見。
③卷四P53-63頁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有關韋唯等三人出訪的檔案材料。
④證人李杰華、馬光明證明和其他材料證實,為此事,交流中心先跟藝術局方杰局長說,方杰給李谷一打了,李同意之后,中心向輕音樂團邀請,團里作了正式研究表示同意。
⑤人事處長田玉鳳、原黨支部書記褚鶴翔、藝術指導劉秉義證明他們和王建國、李谷一共同討論過韋唯出訪事宜,最后的意見是“同意韋唯出國訪問”。
⑥藝術局外事處主管此事的馮樹龍證明:如果團里明確同意韋唯出國,那我們就根據團里意見,辦理政審手續,報外聯局?!?/p>
以上大量事實證明,對韋唯出國一事,確系各方面都已通過。那么,是否被李谷一無理拒絕呢?以下事實可以說明:
①年10月15日李谷一曾以輕音樂團的名義為阻止韋唯出國向藝術局發了《關于外單位借調我團韋唯出國的情況請示》。李在請示中寫到:“…對此事我們感到相當為難,…對韋唯目前的思想和身體狀況,我們不無擔心?!眻蟾嬷羞€具體寫了韋唯思想不好的表現。報告自始至終沒有表明“團里同意韋唯出國”的意見。這是個不同意韋唯出國的報告。
②卷三P8頁。年5月19日李杰華證明說:“…李谷一隱瞞了一個事實,就是沒有把團里確定的情況匯報給藝術局,局領導認為,輕音樂團對韋唯外出一事態度不明。李谷一是有責任的。”
③卷三P18頁。年5月29日馬文光證明:樂團支部大會開會同意韋唯出國。李谷一個人給藝術局打的報告沒有證明同意韋唯出國。這個報告是李谷一以個人名義(注:蓋的是團?。┙o藝術局寫的建議。沒有把大會通過的“同意韋唯出國”的決定報給藝術局。杰華老師明確指出她這個做法是錯誤的?!?/p>
④卷四P74頁。年6月6日,音像出版社副社長,出國組組長江凌證明:“當時韋唯跟我談到李谷一可能有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我出面和李谷一協商,李谷一提出三條意見:第一,韋唯表現不好;第二,韋唯身體不好:第三.由交流中心支付一部分停演費?!?/p>
湯文說,李谷一“一人無理拒絕”這難道不是事實嗎?
韋唯的分問題
原告代理人指出,據管部門證實,年元月下旬,將五套住借給輕音樂團使用。地點是西壩河。這五套子的分配權屬于輕音樂團。其中兩套做臨時辦公室,另三套分配給韋唯、鞠敬偉、黃卓三位女演員。不知何種原因,韋唯對所分住不滿意,拒絕在住協議卜簽字,因此沒有住進去。不過,到目前為止,該套住還仍為韋唯保留。計財司產處證實:“西壩河三樓為產總的商品,計財司預先與產總辦理有關契約手續時,在辦理輕音樂團的五套住時,是我們用李谷一團長的名字簽訂了臨時協議,為了單位領導承擔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與李谷一同志的戶口不發生任何牽連?!痹摬块T還證明,“從來不干涉所屬院團的分方案,中國輕音樂團的住問題由該團自定?!庇纱耍齻€問題大白于天下:其一,并不是李谷一沒有給韋唯住,而是她自己不知何故沒有辦理居住手續;其二,從來沒有“明確指示”要分給韋唯一套住,而分由團里自行決定;其三,并不是“三套子全上到了該領導個人的戶口上”,而是有關部門用李谷一的名字去辦理了屋歸屬的有關手續。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義務,是一種簽字保證,與李谷一個人戶口“毫不沾邊”。
被告代理人認為,湯文關于韋唯住問題上的內容,其基本事實是存在的,根據是:1、年5月22日韋唯回答詢問時說:“…××部長指示子給我們三個人,此事我是后來跟藝術局領導談話時知道的(是藝術局領導給計財司打我聽到的)。高部長替我打讓給我一套。李谷一跟我說有我一套,但沒有給我住。我多次向李谷一要求,李說:‘你等著,等著,你不是要出國嗎?’‘你的問題很多,以后再說?!皢栱f唯:“你的住手續辦沒有?”韋唯答:“沒有,她不理我,她不給我,她說:‘你不是要出國嗎,出了國再說?!铱偸窃獾骄芙^?!?/p>
2、計財司甄司長。藝術局黨組辦公室白主任證明:韋唯上述的證詞是準確的。甄司長講:“兩年前,從西壩河給他們幾套子,當時口頭上給李谷一說過給幾個演員(韋唯、黃卓、鞠敬偉)考慮一下。分時計財司沒有文字戴帽,團里是怎樣分的我們不了解。后來產處匯報說:‘李谷一反映韋唯要出國,子先不給她?!薄?/p>
3、從管部門一整套有關三套子分配的檔案材料來看,這三套子確實記在了李谷一名下。
“無故扣發韋唯工資”
關于湯文所稱無故扣發韋唯工資一事,原告代理人指出:
年12月27日,批準了韋唯提出的自費赴瑞士旅游訪友的申請。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的批復函中的確指示中國輕音樂團,對韋唯“假期期間停發工資”(見藝人字[89]第函)。不知什么原因,韋唯未能出國,但也一直未到團里銷假報到;近一年的時間與單位脫離。中國輕音樂團根據、以及團里的制度、規定,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可以停發工資或依曠職論,故此停發了韋唯工資。但停發的是10個月(截止到湯文發表之日)而不是一年。
被告代理人認為,李谷一的這一做法仍有不當之處。
1、年12月27日藝人字(89)第《關于同意韋唯自費赴瑞士旅游的批復》稱:“同意你團韋唯應黛安娜女士邀請自費赴瑞士旅游訪友三個月,假期期間停發工資…”。而李谷一在3個月的假期(實際未出團)期間沒有扣韋唯的工資,卻在出國期外的10個月中扣了韋唯的工資。
2、韋唯在扣發工資期間(年4月至年1月),基本上在團內上班,這是有據可查的,因此,李谷一扣工資理屬無故。原告說:年全團指令演出88場,韋唯只參加8場,因此應扣韋唯的工資。我們認為,這理由也不能成立:①每場演出不一定都應有韋唯參加;②韋唯的團外公益活動多,正如名坐班時間和一般就不一樣;③輕音樂團管理混亂,無章可循。卷三P50頁,年5月26日辦案人員問田玉鳳:“上邊談的扣發工資的做法團內有明文規定嗎?”田答:“我們團管理混亂,沒有什么文字制度,自費出國,團長同意后,交待誰出國了就停發誰的工資?!?/p>
法庭上的最后陳述
雙方代理人唇槍舌劍,互不相讓。上午的辯論一直持續到午后一點鐘,審判長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一在下午的第二輪辯論中,嗓音哽咽,被告湯生午也顯得異常激動。雙方律師又繼續進行了第二輪、第三輪的辯論。旁聽席上,成千的聽眾一次又一次情不自禁地為雙方精彩的論辯擊掌叫好。
辯論結束后,雙方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我相信會公正處理。”李谷一如是說。
被告湯生午的最后陳述感慨激昂,使不少旁聽者落下了眼淚。他在陳述中說:“我原想通過報道使錯誤的造成者會因此而內疚,然而我想錯了,原告不但沒有這樣,反而更加肆無忌憚地且更大范圍地加大對受害者的摧殘,更廣泛地散發謠言,看來,良好的愿望和良好的結果也許是不一致的?!?/p>
被告《聲屏周報》主編王根禮在最后陳述中稱:對于湯文中個別細節與事實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審判長對新聞工作者所受的客觀限制予以體諒。
法庭臨近結束審理時,審判長詢問原告李谷一是否愿意放棄或變更訴訟要求。李谷一說:“很抱歉,不放棄。”審判長再問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調解,李谷一說:“由于被告表現不好,不同意調解?!?/p>
夜幕來臨,審判長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一哭了
年7月12日。今天,李谷一名譽權案的一審結局將見分曉。一大早,法庭門外又聚集了數以千計的旁聽眾。
直到上午9時30分,法庭才再次開庭。雙方當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著法庭的判決。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判決書很長,大致的意思是,在亞運會演出中,李谷一并未說過韋唯得病了。至于湯文的其他內容,法庭認為也基本失實。
根據上述認定,審判長宣布:“本庭認為被告報道基本內容失實,損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譽,造成了后果,構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并認定在這起案件中,《聲屏周報》負有主要責任,湯生午“聽信一面之詞”,也有一定的責任。認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賠償1.6萬元損失和支付元撫慰金,超過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院責令被告《聲屏周報》和湯生午立即停止對原告李谷一名譽權的侵害;二、被告《聲屏周報》和湯生午在《聲屏周報》頭版顯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文章,所刊文章內容須經本院核準;三、被告《聲屏周報》賠償原告元,被告湯生午賠償原告元;四、被告《聲屏周報》支付原告撫慰金元,被告湯生午支付原告撫慰金10O元。案件受理費70元由兩被告承擔?!?/p>
聽完判決,李谷一激動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則神情冷峻。旁聽席上,沒有人們預料中的掌聲,這與前兩天庭審中的熱烈場面顯得極不協調。
盡管不服,但未上訴
“這場官司現在還只是劃了個逗,還不是句。判決并未給我帶來喜悅,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陽來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險的。由于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產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贏,會被人認為有背景,如果我輸,會被人認為活該。”
聽得出,李谷一的語調是傷感的。
“我為這場官司已花了兩萬多元,因為我珍視藝術家的形象和名譽,這比金錢更寶貴。如果終審維持一審判決的話,我將把賠償我的元捐給南陽的‘希望工程’。”
被告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對判決自然不服,但他們表示,這一結果早在意料之中。他們將向河南省高級提出上訴。王根禮還表示,如二審維持原判,他將提請檢察院抗訴。
被告方的代理人李大進認為:一審判決有失公允,是“攻其一點不及其余”。比如有關病的傳言,已有多人證言證實確系原告所說,雖然“亞運會演出”和“排練”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構成事實并造成后果,這是不容否定的。怎么可以完全抹去呢?離開南陽時,李律師只說了這么一句頗為耐人尋味的話:“以后再不到南陽打官司了!”
被告湯生午的另一位律師竇柏林似乎亦有此同感:“本案結束后將給我的律師生涯劃個句。”
看來,轟動海內外的著名唱家李谷一名譽權案的最終結局,似乎還難以預料。但出人意料的是,盡管被告方對的判決表示不服,但權衡再三,他們最終未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于河南省高級。
個中原因,頗為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