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車禍身亡,賠償金歸誰(丈夫車禍身亡,賠償金歸誰妻子再嫁人)
車禍賠償金應該給配偶還是子女
車禍賠償金應該給配偶還是子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和確定。
車禍賠償金家屬分配方法如下:
1、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父母、配偶、子女人均分配;
2、第一順位繼承人;
3、第二順位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繼承。
對于車禍賠償金,家屬首先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醫藥費等支出的合理費用,然后剩余部分優先分配給被撫養人,如果賠償金還有剩余,則應根據與受害人關系的親疏遠近、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進行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車禍賠償金的分配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賠償標準:賠償金的分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包括醫療費用、護理費用、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受害者家庭成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協商確定賠償金的分配比例;
2、受害者家庭成員:賠償金的分配應該根據受害者家庭成員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一般而言,賠償金可以分配給受害者的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具體分配方式可以由家庭成員協商確定;
3、受害者的意愿:如果受害者仍然在生,那么可以根據受害者的意愿和需要,將賠償金分配給其家庭成員。如果受害者已經去世,那么賠償金可以分配給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
4、實際經濟需求和生活情況:在分配賠償金時,應該充分考慮受害者家庭成員的實際經濟需求和生活情況,以便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賠償金的分配應該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內進行,尊重受害者的意愿和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夫妻車禍死亡賠償金歸誰
法律主觀:
夫妻一方出車禍死亡,則對于賠償金可以歸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丈夫車禍死亡妻子有賠償金嗎
法律分析:有的,丈夫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作為妻子以及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可以索賠的,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車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法律主觀:
目前,因為交通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情況居多,而此后對事故進行處理,就需要肇事者進行相應的賠償,這其中就包括了死亡賠償金。一、車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一)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三)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四)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二、車禍死亡賠償金有什么計算方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一)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二)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三)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四)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五)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典型案例原告殷*勛,男,2000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懷安縣人。法定代理人張*鳳,女,1972年10月20日生,漢族,懷安縣人,無職業,系原告母親。被告殷*有,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漢族,懷安縣人,農民。委托代理人劉律師,河北國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徐**華,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懷安縣人。委托代理人劉律師,河北國器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殷*勛與被告殷*有、徐**華交通事故賠償款分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天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鳳與被告殷*有、徐**華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仁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殷*勛訴稱,二被告系原告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親因交通事故死亡,經雙方調解,事故賠償人賠償損失13萬元,其中有原告的被撫養人生活費85603元,原告之父死亡賠償金原告應得14800元。該事故賠償人給付賠償款后,全部被二被告領取并存入徐**華名下。原告正在長身體、上學期間,需要經濟保障,可幾次去二被告處,分文沒有拿到賠償款。為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故訴訟于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速給付賠償款人民幣100400元。被告殷*有、徐**華辯稱,被答辯人之訴事實存在,只因被答辯人法定代理人要求過高,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所以發生爭議。被答辯人應得款項,應在該起賠償款中扣除二答辯人應得的生活補助費、殷*國喪葬費及二答辯人依法應繼承的份額確定。合理分配后,答辯人將一次性付清所應給付的款項。經審理查明,被告殷*有、徐**華系原告殷*勛的祖父母。2009年1月22日,原告父親殷*國因交通事故死亡,該起交通事故經懷安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交通事故的責任者郝春艷負全部責任,2009年2月3日,經郝春艷的丈夫張東明與被告殷*有、徐**華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協商達成了賠償協議,并以為張東明甲方、以殷*有、徐**華、張*風為乙方簽訂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13萬元,作為殷*國的死亡喪葬、死亡補助、乙方今后的生活、營養、誤工及殷*國的子女撫養等一切費用。若因該筆費用發生家庭糾紛,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及郝春艷無任何關系”,但雙方并未明確所賠償的人民幣13萬元之中各項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現原、被告共同認可其中喪葬費為人民幣1萬元。該協議書經懷安縣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張東明當時支付了人民幣13萬元,此款由二被告領取。后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發生爭議而訴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與殷*國原系夫妻關系,后于2007年6月13日離婚,二被告系殷*國父母,現年均不超過60周歲,且在所字鎮神字村均有承包土地,被告殷*有于2009年4月經張家口附屬醫院診斷患有白內障及糖尿病。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原告提交的懷安縣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一份、懷安縣公證處公證書復印件一份、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復印件一份、收據復印件一份、懷安縣**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一份,被告殷*有提供的張家口附屬醫院醫院出院診斷書、檢驗報告單各一份。本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者郝春艷通過其丈夫張東明與被告殷*有、徐**華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協商后所支付的賠償款人民幣13萬元之中除喪葬費人民幣1萬元外并未明確其他各項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交通事故責任者郝春艷因負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按照法定標準其應賠償的具體項目及數額是: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25710.4元(11285.52元×20年)、被扶養人殷*勛生活費人民幣42801.5元(8560.3×10年÷2人)及喪葬費人民幣10256.5元,合計為278768.4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倍桓嬉蚱浼确菃适趧幽芰τ钟衅渌顏碓?,故二被告不屬于被扶養人的范圍。交通事故責任者郝春艷通過其丈夫張東明經與被告殷*有、徐**華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協商后,被告殷*有、徐**華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風放棄了部分賠償額度,故實際賠償款人民幣13萬元并非足額賠償?,F原、被告因此款的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訴至本院,因二被告不屬于被扶養人的范圍,故郝春艷所賠償的13萬元之中不應包含二被告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該13萬元之中應當包括喪葬費1萬元、被扶養人殷*勛生活費人民幣42801.5元,其余的77198.5元應屬于死亡賠償金,對于該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由作為殷*國直系親屬的原、被告三人進行分配,考慮到原告屬于未成年人,應當適當予以多分,因殷*國的喪葬是由二被告所辦理,故喪葬費1萬元應歸二被告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交通事故責任者郝春艷所賠償的人民幣13萬元歸原告人民幣7萬元(被扶養人殷*勛生活費人民幣42801.5元+死亡賠償金27198.5元),此款被告殷*有、徐**華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歸被告殷*有、徐**華人民幣6萬元(死亡賠償金5萬元+喪葬費1萬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所確認之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10元由被告負擔775元,由原告負擔380元,退回原告1155元。
我丈夫出車禍去世了,所得賠償金應該怎么分配,我有
丈夫出車禍去世了,所得賠償金作為遺產的部分由第一繼承人平均繼承,即丈夫的父母親、配偶,兒女。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部分,歸被扶養人所有。死亡賠償是死者死后,死者家屬獲得的賠償,不是死者生前死者本人獲得,因此不屬于遺產,但實踐中一般參照遺產的處理原則處理。
法律分析
死亡賠償的分配根據賠償項目的不同分配也不同:其中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歸實際支付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原則上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一般生活困難,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照顧較多的可以酌情多分。被撫養人生活費歸需要扶養的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余命年歲內收入“逸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性質的賠償,對此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順序中存有未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則其不能對此要求進行分割,但其可以通過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費等方式來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丈夫車禍死亡,賠償金24萬我有兩個孩子和婆婆,怎么分?
法律上是這樣來分配以上財產的,父母是必須要贍養的,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其次才是妻子。所以說這份財產需要分成四份,如果孩子與婆婆都與你一起生活,那么這些財產將有你保管,前途是,必須有擔保人用書面的方式,在保險公司的受益人上簽字,作為擔保放。明白了嗎?法律上是這樣來分配以上財產的,父母是必須要贍養的,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其次才是妻子。所以說這份財產需要分成四份,如果孩子與婆婆都與你一起生活,那么這些財產將有你保管,前途是,必須有擔保人用書面的方式,在保險公司的受益人上簽字,作為擔保放。明白了嗎?法律上是這樣來分配以上財產的,父母是必須要贍養的,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其次才是妻子。所以說這份財產需要分成四份,如果孩子與婆婆都與你一起生活,那么這些財產將有你保管,前途是,必須有擔保人用書面的方式,在保險公司的受益人上簽字,作為擔保放。明白了嗎?法律上是這樣來分配以上財產的,父母是必須要贍養的,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其次才是妻子。所以說這份財產需要分成四份,如果孩子與婆婆都與你一起生活,那么這些財產將有你保管,前途是,必須有擔保人用書面的方式,在保險公司的受益人上簽字,作為擔保放。明白了嗎?法律上是這樣來分配以上財產的,父母是必須要贍養的,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其次才是妻子。所以說這份財產需要分成四份,如果孩子與婆婆都與你一起生活,那么這些財產將有你保管,前途是,必須有擔保人用書面的方式,在保險公司的受益人上簽字,作為擔保放。明白了嗎?法律上是這樣來分配以上財產的,父母是必須要贍養的,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其次才是妻子。所以說這份財產需要分成四份,如果孩子與婆婆都與你一起生活,那么這些財產將有你保管,前途是,必須有擔保人用書面的方式,在保險公司的受益人上簽字,作為擔保放。明白了嗎?法律上是這樣來分配以上財產的,父母是必須要贍養的,還有未成年的孩子,其次才是妻子。所以說這份財產需要分成四份,如果孩子與婆婆都與你一起生活,那么這些財產將有你保管,前途是,必須有擔保人用書面的方式,在保險公司的受益人上簽字,作為擔保放。明白了嗎?
丈夫因車禍去世,獲得賠償金如何分配?有父親(74歲)、妻子、兒子(7歲),父親有工資。
原則上在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分。具體見:
死亡賠償是死者死后,死者家屬獲得的賠償,不是死者生前死者本人獲得,因此不屬于遺產,但實踐中一般參照遺產的處理原則處理。死亡賠償的分配根據賠償項目的不同分配也不同:其中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歸實際支付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原則上由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處理,一般生活困難,與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照顧較多的可以酌情多分。被撫養人生活費歸需要扶養的人。
新婚姻法丈夫車禍身亡憮洫金怎么分配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金,不是遺產,但可參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由法定繼承人共同分配。
其中若包括給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扶養費,可先行剔除,剩余部分再行分配。
原則上,配偶及子女可適當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