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嫌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犯罪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利用網絡技術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現象越發突出,對其懲治的立法規定也在不斷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伴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為網絡犯罪提供一系列幫助行為的犯罪分子比重加大,帶來的社會危害性也日益嚴重。為維護網絡空間的秩序,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29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該罪的設立進一步打擊了網絡犯罪,對網絡犯罪中的幫助行為依法嚴懲。
(二)出臺司法解釋細化規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犯罪司法解釋》),對主觀“明知”“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等問題進一步規范,明確了本罪的入罪標準。第11條明確了本罪的主觀明知推定規則;第12條規定成立本罪“情節嚴重”的具體內容,以及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時仍然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情形;第13條規定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因特殊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本罪仍然成立的情形,以避免放縱對本罪的追究或者影響訴訟效率。由此可見,《網絡犯罪司法解釋》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定罪量刑標準更為明確,懲治力度更強,以更好地維護正常網絡秩序。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為網絡犯罪提供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方,主要是互聯網連接服務提供商、網絡內容提供商和網絡平臺提供商,既可以是已滿16周歲且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行為對象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信息網絡環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還侵犯了不特定的人身、財產權益。
(三)行為內容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責任形式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其他幫助行為,會給國家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信息網絡犯罪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毒W絡犯罪司法解釋》第11條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推定規則,并明確有相反證據的例外情形。
目前理論界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性質爭論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幫助行為正犯化說
所謂幫助行為是明知他人要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或便利的行為。依照共同犯罪理論中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行為只有在實行行為實現的基礎上才具有刑事可罰性。共同犯罪中正犯即為實行犯,是區別于從犯、教唆犯的一種罪犯類型。幫助行為正犯化,是指刑法直接將特定共同犯罪中的幫助行為犯罪化,使其單獨成為一個新的犯罪實行行為。從罪名就可以看出,被幫助的行為是信息網絡犯罪,因而該幫助作為即使沒有《刑法》第287條的規定,它本來就可以作為信息網絡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將這種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的行為從共犯中抽離出來,設置為獨立犯罪,因而從共犯轉化為正犯。
(二)幫助犯量刑規則說
張明楷教授認為,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是指幫助犯仍然屬于從犯,只是在分則中規定了區別于總則的獨立法定刑,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規定實質上屬于幫助犯的量刑規則。在分則中單獨規定并不意味著幫助網絡犯罪的行為就是實行行為,應當按照犯罪構成理論和共犯從屬性理論,在確定網絡犯罪行為成立的前提下對幫助行為的獨立刑罰規定。
(三)中立幫助行為說
中立幫助行為是指其行為外觀上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但客觀上促進了犯罪行為的實施,且行為人能夠認識到該行為的存在。中立幫助行為的理論源自德國刑法理論概念。德國學者指出,對于日常行為,通說不將其排除在幫助行為外,主要還是判斷行為人的認識和意愿。日本學者在討論中立幫助行為時,也未將其排除在共犯行為之外。
就“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以“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表述的解讀,具體形成兩種觀點:擴張的觀點認為,為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的專業人員提供的服務是有償的,一般情況下是為互聯網用戶解決網絡問題,只有在行為人利用專業人員提供的服務實施犯罪時才屬于《刑法》第287條第2款規定的幫助犯,因此技術行為可以視為中立的網絡服務的外部行為。限縮的觀點認為,網絡技術為多種業務提供服務、專業性強、技術復雜,只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為實行行為提供專門的網絡技術支持行為,才能構成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罪。
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是什么罪
法律主觀: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 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法律主觀: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幫助信息 網絡犯罪 犯罪活動罪的處罰”問題回復如下: 你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罰標準答案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 概念與構成要求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新增加的 罪名 。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明知”,就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謂“互聯網接入”是指通過特定的信息采集與共享的傳輸通道,利用相關傳輸技術完成用戶與IP廣域網的高帶寬、高速度的物理連接;所謂“服務器托管”,是指為了提高網站的訪問速度,將您的服務器及相關設備托管到具有完善機房設施、高品質網絡環境、豐富帶寬資源和運營經驗以及可對用戶的網絡和設備進行實時監控的網絡數據中心內,以此使系統達到安全、可靠、穩定、高效運行的目的;所謂“網絡存儲”,是指將存儲設備通過標準的網絡拓撲結構連接到一群計算機上,目的在于幫助解決迅速增加存儲容量的需求,簡單的說就是將電腦上的東西存放在網絡上。網絡存儲結構大致分為三種:直連式存儲(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網絡存儲設備(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存儲網絡(SAN:Storage Area Network);所謂“通訊傳輸”,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進行信息的傳輸與交換,簡單的說,就是信息的傳遞。其目的是傳輸消息然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對傳遞消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本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何為“嚴重情節”,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 數罪并罰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68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技術支持的行為,幫信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以上的;
(5)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
(7)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網絡支付接口、網上銀行數字證書5張(個)以上的;
(8)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物聯卡20張以上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幫信罪”構成要件認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法條可知,構成幫信罪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第一、主觀上明知被幫助的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第二、客觀上提供具體的幫助行為;
第三、情節嚴重。
綜上所述,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具體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網絡詐騙是什么罪
幫助網絡詐騙是詐騙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兩種罪行,具體如下:
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最高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罰金。但是結合詐騙罪的話,可能會被判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2、構成詐騙罪的幫助犯。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為起點。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什么是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判多久?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的,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
1、主體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主觀方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3、客體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客觀方面表現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明知”,就是指知山弊道或應當知道;所謂“互聯網接入”是指通過特定的信息采集與共享的傳輸通道,利用相關傳輸技術完成用戶與IP廣域網的高帶寬、高速度的物理連接;所謂“服務器托管”,是指為了提高網站的訪問速度,將您的服務器及相關設備托管到具有完善機房設施、高品質網絡環境、豐富帶寬資源和運營經驗以及可對用戶的網絡和設備進行實時監控的網絡數據中心內,以此使系統達到安全、可靠、穩定、高效運行的目的;所謂“網絡存儲”,是指將存儲設備通過標準的網絡拓撲結構連接到一群計算機上,目的在于幫助解決迅速增加存儲容量的需求,簡單的說就是將電腦上的東西存放在網絡上。網絡存儲結構大致分為三種:直連式存儲、網絡存儲設備和存儲網絡;所謂“通訊傳輸”,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進行信息的傳輸與交換,簡單的說,就是信息的傳遞。其目的是傳輸消息然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對傳遞消息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結果犯,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何為“嚴重情節”,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