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什么時候分割財產(離婚后什么情況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后財產分割的時間節點
法律主觀:
一般在簽訂完離婚協議,去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登記財產分割的協議就開始生效了。至于時效的話,只有一個相關規定,那就是對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有異議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什么時候分割財產
法律主觀:
首先,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分割。一方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夫妻共有財產 ,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也可以不均等分割;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除了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之外,還要根據待分割財產的具體狀態、性質和用途等屬性,盡量使財產在雙方間的分配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和生活,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
離婚多久能起訴分割財產?
離婚后一般是在一年內可以起訴重新分割財產。但僅限于協議離婚,如果訴訟離婚,則不可以起訴。起訴之后,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情形,比如脅迫欺詐等,法院將會駁回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財產什么時候分割
法律主觀:
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四)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六)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于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于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還貸。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婚后用于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2)婚后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采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什么時候分割財產
法律主觀:
夫妻 起訴離婚 的時候,通過以下原則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 1、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是較好的分割共同財產的方法; 2、如果協議不成的,則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一: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能協商處理的,按協議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三: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由上財產分割的三步思路可知,分割離婚財產之前,先理清離婚時要處理的那些財產在婚姻關系中是歸誰所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確定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是有依據的,這個依據或者是法律的規定,或者是夫妻雙方的約定。前者指法律對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應歸誰所有做出了規定,規定為歸夫妻共同所有;后者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后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約定為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歸夫妻一方所有。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1)一方婚前的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資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三、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之例外情況——夫妻財產協議夫妻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后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達成《夫妻財產協議》,約定財產為歸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歸夫妻一方所有。只要夫妻對財產歸屬所作的約定符合法律的規定,那么這一約定就有效,而且其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通常明晰、便利,絕不僅僅是離婚時才有用武之地,掌握了約定財產制的相關要點,有利于夫妻妥善、靈活地處理婚姻關系中的財產問題。
法律規定離婚時財產何時分配
法律主觀:
財產分配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規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財產多久分割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后,如果發現夫妻一方有轉移、隱藏、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受害方可以在發現該行為后,3年內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