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代理合同是什么意思(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保險公司的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簽勞動合同是有正式編制的公司人員。代理合同意味著是從業保險代理銷售,嚴格來講并不屬于該公司職員。也就是業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保險代理合同是什么意思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人的委托授權,代理其經營保險業務,并收取代理費用的人。依法成立的保險代理合同,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公司勞動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么不同
代理合同:表明你們雙方是平等的民事關系。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而用人單位也需要盡到按時發放工資,買社保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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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關于委托代理保險業務達成的協議,其作用是證明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傭金,保險代理合同可約定傭金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進行保險業務活動。1.誠實與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于保險人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代理行為的后果由保險人承擔,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義務。受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按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交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由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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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保險佛山市禪城支公司代理合同是什么意思
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合同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開展業務,并據此接受代理手續費。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佛山市禪城支公司代理合同是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性質不同。
2 、合同目的不同。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
5、法律調整不同。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
一、工作性質的區別
1、代理人合同: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他們并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
2、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二、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區別
1、代理人合同: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于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三、傭金構成區別
1、代理人合同: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占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后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
四、管理方式不同
1、代理人合同: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
2、勞動合同: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屬于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