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男方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積金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公積金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1、公積金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由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夫妻在結婚后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如夫妻雙方結婚時已經可以明確獲得的稿費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仍由男方以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于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于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
第二,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于男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的個人債務?;楹蠊餐€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甲方給予女方補償。
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離婚后,如果未經協商或者判決,住房公積金仍然屬于原來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使用和分配。但是,在夫妻離婚后,如果沒有經過協商或者法院判決,住房公積金仍然屬于各自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對住房公積金的分配方式,那么該約定應當得到尊重并予以執行。但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則需要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曾經單獨購買房產并使用住房公積金進行了部分支付,那么該部分公積金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需要進行分配。
如果離婚后,夫妻雙方對住房公積金分配存有爭議,應該如何處理?如果離婚后夫妻雙方對住房公積金的分配存在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在協商中,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達成共識;在訴訟中,則需要遵循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住房公積金的歸屬問題是離婚財產分配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平等協商達成共識,最好在協商過程中解決分配問題。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則需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適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前款所列財產,另一方無權分享。
公積金是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就行分割的。
一、公積金是否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其他涵義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顚S茫鎯ζ陂g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儲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在婚姻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夫妻雙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在處置和使用時都要征求配偶的意見,如果雙方在婚后出現感情問題辦理離婚手續的,也是需要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如果雙方在處置共同財產時出現爭議,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住房公積金是否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主觀: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約定婚后的住房公積金歸各自所有。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只要夫妻之間沒有特殊約定,一方或雙方在婚后獲得的住房公積金都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均可對其主張所有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老公的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丈夫的公積金通常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根據最新《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具體如下:
1、合法分割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男女平等原則;
6、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相比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以下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的保護方式如下:
1、辦理婚前個人財產公證;
2、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
婚前財產公證,即未婚男女在登記前達成協議,對各自財產進行有效劃分并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公證處可根據雙方意愿代擬);有關財產證明;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
1、一般情況,婚后公積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住房公積金提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綜上所述,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男方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住房公積金與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一樣,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男方公積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一、男方公積金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男方婚后取得的公積金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商如何處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分居期間的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里要分兩步來判斷。首先,夫妻分居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次,判斷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共同財產。如果符合該條規定,則此時分居期間的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如果不符合該條規定,則不屬于共同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先由雙方協議處理,按照協議結果進行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于。住房公積金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 結婚 后到一方死亡或者 離婚 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時間方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的期間,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主要包括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擎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