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凈身出戶(婚前財產協議凈身出戶可以嗎)
婚前可以簽協議嗎,誰出軌凈身出戶?
不可以。在婚前是可以簽婚前協議。但不是什么樣的婚前協議就都有效。比如籠統“約定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會因顯失公平被法官判定無效。當然,雙方都自覺履行的情況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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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可以簽協議嗎,誰出軌凈身出戶"?
婚前可以簽訂婚前協議,也稱為“婚姻財產協議”或“婚前財產協議”?;榍皡f議通常是為了明確雙方在婚姻中的財產分配和責任,以及雙方在離婚或分居時如何分配共同財產?;榍皡f議通常被視為一種合法的方式,雙方可以自由協商,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制定合理的協議條款。
然而,婚前協議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定,例如禁止協議中規定過于苛刻的離婚補償條件,以及禁止協議中的內容損害未來孩子的合法權益等。此外,如果協議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會導致協議失效。
因此,如果想要簽訂婚前協議,最好在婚姻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從法律角度出發,確保協議的合理和有效性。同時,對于協議中涉及的內容,雙方應當提前充分溝通,確保雙方都能夠接受。
凈身出戶的條件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關于“凈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待婚姻關系當中的財產分割就先不要說是當事人,有很多局外人,可能站在個人的感情角度上來說都認為其中有一方在婚姻關系當中的所作所為根本就應該凈身出戶。凈身出戶的這個詞匯其實就是建立在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的這件事情當中,很多人甚至都非常的關注于法律當中對凈身出戶的條件的明確規定。
一、凈身出戶的條件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凈身出戶一般多發生在男方入贅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身出戶協議有效嗎?
1、凈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里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凈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愿凈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凈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2、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
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
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
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
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分割按份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的按已有的份額進行分割,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是財產共有人先確定每個財產所有人的份額,后按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其次,產權必須明確、清楚。再次,協議書內容要符合均等處理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另外,對不宜分割或分割有損其價值的財產,協議當事人可采取折價補償等方式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后,當事人一方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若該財產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分配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我國的新婚姻法當中沒有凈身出戶這樣的概念,所以凈身出戶的條件是建立在其中有一方同意這種做法,當事人愿意什么都不要結束當前這段婚姻關系,換句話說凈身出戶這都是男女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凈身出戶協議書雖然能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其中一方沒有資格就強制性的要求另一半凈身出戶。
凈身出戶包括哪些財產
法律主觀:
凈身出戶不包括婚前財產。凈身出戶協議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的,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是有效的,但婚前個人財產是由個人自由處置的,并不能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凈身出戶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在婚內就一方有過錯因而導致夫妻離婚,那么有過錯的一方就凈身出戶的協議約定,如果是建立在雙方自愿、協商的基礎上,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約定的協議內容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那么這樣的協議約定一般就是認定有效力的。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院認為一般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我國民法典中夫妻應相互忠實的精神,亦有助于社會公德,該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誰出軌誰凈身出戶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出軌 凈身出戶 婚前協議 有效。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方出軌就凈身出戶一般來說是有效的,對雙方要都約束力。一般會采取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承認協議有效。當然,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方受到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屬于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的話,協議可撤銷,最終歸于無效。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 中關于 財產分割 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 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凈身出戶的條件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關于“凈身出戶”的直接規定,只是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權進行了規定:
婚姻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但是,并不能依據本條要求過錯一方凈身出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8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p>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凈身出戶怎么算
法律主觀:
凈身出戶一般不算婚前財產。凈身出戶可以理解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分割方式,只不過一方分割的財產為零。實際上,法律是不支持凈身出戶的,但若雙方就一方凈身出戶達成協議的,法律也并不阻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內簽署的凈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
婚內簽署的凈身出戶協議是否有效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方式,那么該協議是有效的,這是當事人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處理;
2、但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的一方出軌,在離婚時就需要凈身出戶的,那么無效。
婚內簽訂凈身出戶協議有效的條件:
1、訂立凈身出戶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訂立凈身出戶協議的內容,必須要表達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訂立的凈身出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更沒有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
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3、提離婚者無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