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傷傷殘賠償標準(2023年工傷傷殘賠償標準7406)
2023年天津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標準是怎樣的
天津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標準有哪些新的變化呢?為工傷在職職工、退休人員以及傷亡親屬哪些福利。我將為大家詳細講述天津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標準。天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1.天津工傷保險在職工傷人員待遇標準底前享受傷殘津...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天津工傷保險賠償待遇標準是怎樣的的知識,跟著一起看看吧。
天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天津工傷保險在職工傷人員待遇標準
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津貼:一級傷殘290元,二級傷殘280元,三級傷殘270元,四級傷殘260元。調整后傷殘津貼每月低于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是:一級2820元、二級2697元、三級2575元、四級2452元。
2.天津工傷保險退休人員待遇標準
底前鑒定為工傷一至四級的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補貼:一級傷殘60元,二級傷殘50元,三級傷殘40元,四級傷殘30元。調整后工傷人員補貼與養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是:一級2820元、二級2697元、三級2575元、四級2452元。
3.天津工亡親屬撫恤金標準
底前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發放標準124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發放標準934元。
另外,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4項工傷待遇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按照10%增幅實行同步調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全國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的幅度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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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023年
湖南省2023年十級傷殘賠償標準為每月800元,總額8.16萬元。該標準適用于因工致殘造成十級傷殘的職工和農民工。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湖南省工傷保險傷殘賠償標準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28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湖南省將十級傷殘賠償標準提高至每月800元,總額8.16萬元,適用于因工致殘造成十級傷殘的職工和農民工。值得注意的是,傷殘賠償標準與工資水平有一定的關系,湖南省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工致殘而達到十級傷殘標準,其賠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湖南省現行的傷殘賠償標準是如何制定的?湖南省工傷保險傷殘賠償標準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和調整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參考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進行計算和制定。同時,湖南省也會根據經濟發展、社會保障等因素進行調整。
湖南省工傷保險傷殘賠償標準是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制定和調整的,對于因工致殘造成十級傷殘的職工和農民工,可獲得每月800元、總額8.16萬元的傷殘賠償金。被保險人在享受傷殘賠償金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告、認定、鑒定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 職工遭受工傷,以及因工負傷殘、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生活護理費等。
工傷傷殘十級賠償標準2023
法律主觀:
工傷10級傷殘賠償標準:十級傷殘賠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用、伙食住院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以及停工留薪等方面。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單位沒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準。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023年工亡賠償標準一覽表
2023年工亡賠償標準一覽如下:
1、醫療費,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近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稿禪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種所發生的住宿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
6、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滾埋費,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應根據治療醫院或法醫的意見確定。營養費給付標準可根據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情況酌定;
8、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
9、殘疾輔助器具,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1、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鍵備塵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工傷賠償的領取流程:
1、先由單位或者職工一方依法申請工傷認定,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
2、然后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賠償,并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醫療費的繳費單據等材料;再由社保經辦機構審核;最后審核通過后,發給相應的賠償費用。
綜上所述,國家對因公導致的傷、殘、亡都有具體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云南省2023年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及標準:
未死亡的情況:
一、醫療費: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注: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應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各項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條例三十條) 。
二、伙食補助費: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人數*天數(條例三十條) 。
三、交通食宿費:交通食宿費=交通費+食宿費+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用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工出差住宿標準*天數+職工因工出差伙食標準*天數。
注:此項賠償前提是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在統籌地區就醫則不存在此項賠償(條例三十條)。
四、輔助器具費: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條例三十二條)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75-領取一次性待遇時的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輔助器具標準(《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五、護理費:(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50%;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40%;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統籌地區月平均工資*30%。
注:該項賠償自工傷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時開始至恢復自理能力時止(條例三十四條)。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
一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7;二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5;
三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23;四級傷殘補助=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8;六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6;
七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3;八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11;
九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9; 十級傷殘補助=本人月工資*7;
七、傷殘津貼:(條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條)(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五六級傷殘只有在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時才可獲得。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包括傷殘津貼、護理費、舊傷復發醫療費):
一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4;
二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2;
三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8;
四級傷殘津貼=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6;
注:條件是受傷時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受傷時年滿45周歲以上按相應等級分別減少3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3;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9;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2;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8;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7。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三十八、三十九條)
五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5;六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13;
七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8;八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6;
九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3;十級傷殘補助=統籌工資*2。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注:以上兩項補助五、六級適用于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七到十級適用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及交通費全部由單位支付。
死亡的情況:
一、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條例三十九條)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條例三十七條)
其他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賠償前提是:(一)因公死亡;(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內因工導致死亡;(三)一級至四級傷殘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農民工一次性支付撫恤金:(《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配偶撫恤金=6萬元;
其 他=4萬元
子女弟妹=3000元/人/年(年滿18周歲終止)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供養親屬有多人時,按上款標準一次性支付總額不超過15萬元(《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注:(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20年1月17日國家統計局發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公布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359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0年發生的工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確定為42359 元×20= 8471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847180元。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待遇的通知
根據省政府關于《云南省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1〕255號)第四十五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發放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的規定,為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水平,對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提高,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提高。
二、調整范圍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不享受工傷津貼的調整),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規定,符合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若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不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含已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的工傷退休人員)。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傷殘等級或生活護理等級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與此同時被認定為工亡情形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
(五)從2012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統籌管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單位領取長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調整,但不得雙重享受工(公)傷待遇。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一級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級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級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級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調整后達不到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生活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一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二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護理依賴(含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三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按所在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同步提高,傷殘津貼發放金額不得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的,傷殘津貼不降低。
四、資金渠道
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調整待遇費用由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依照相關政策法規由用人單位承擔調整待遇費用。
五、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經構,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調整工作,及時兌現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相應待遇。經辦機構要認真填報《2016年享受工傷保險“三項長期待遇”人數及基金支出情況統計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報省廳工傷保險處。
工傷9級傷殘賠償標準2023
一、工傷賠償標準計算表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10、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梢栽诟魇〉墓kU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