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扣稅標準(離職補償金扣稅標準是多少)
離職補償金要交個稅嗎
離職補償金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需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三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二)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三)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計算納稅。
離職賠償交稅標準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出離職,公司答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會支付賠償金的。如果是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公司要支付賠償金。一、離職賠償金需要納稅嗎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再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后,才向勞動者征收個人所得稅。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準,低于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于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二、返聘合同解除能得到賠償嗎按合同約定,合同約定有就有。聘用合同沒有到期被公司解聘,是否享有賠償金按合同約定辦理。退休職工不是法定勞動者,用人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屬于勞務關系,訂立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解聘時用人單位是否支付賠償金按聘用合同約定辦理。三、什么是退休返聘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受雇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后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后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補償金要交個稅嗎
一、離職補償金要交個稅嗎
1、離職補償金是否交個稅視情況而定:
(1)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2)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離職補償金領取流程有哪些
離職補償金領取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所簽合同到期,接下來雙方自然就會考慮要不要繼續簽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約或者降低原來標準續簽的,用人單位就當然需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愿意在提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與員工續約,可員工提出不續約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補償費;
2、有些用人單位由于合同規則尚在制訂中,還拿不出手,與員工約定在以后補上合同,僅僅存在口頭協議,當合同出臺后需要簽訂時,如果不愿意簽訂,單位將解約,這種情況補償費也是少不了的,有些員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但還是希望能留下來工作。那么,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解聘拒絕訂約員工時,不需支付補償金;
3、因為有些公司的職業工種不同,與員工不是按時按日計算工資,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如果按要求完成了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務,這時候公司提出要和解約,那么公司必須向支付補償金,如果員工沒能完成約定的任務遭到解約,用人單位可考慮不支付補償費;
4、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如拖欠工資、暴力強迫員工干活,迫于無奈的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客觀因素存在爭議,并非故意,而太“小氣”,表示“不得不”離職的,不能被采納。
離職補償金扣稅計算方法
離職補償金扣稅計算方法
1、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執行時間:2019年1月1日起
2、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是指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時,單位按政策規定一次性補繳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一次性躉交社保費而實際繳納到稅務機關、勞動社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并不是單位平時按月為員工正常繳納的三費一金.適用稅率是指綜合所得年度稅率.
3、舉個例子
Q:我今年1月1日后公司跟我解除了勞動合同,取得了離職補償50萬元,我該交多少個稅呢?
A:(假設他在該單位工作年限數均為5年,2017、2018年當地的月平均工資均為7132元).
根據上述公式我們計算出:
免稅收入:
7132*12*3=256752
應納稅所得額:
500000-256752=243248
應繳個人所得稅:
243248*20%-16920=31,729.6
如何開具個稅納稅記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文書式)調整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規定:
"三、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四、納稅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為開具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委托人書面授權資料."
離職補償金扣稅計算方法如上,結合案例來進行理解的話會比較容易.但是,離職補償金的個稅扣除也應該要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個稅新政策等等來確定,它并不是完全固定,財務在處理這些內容時有不懂也可以來網站找會計老師詢問清楚.
離職補償金如何所得稅前扣除
離職補償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離職補償金是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進行支付,并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離職補償個稅規定
法律分析:員工離職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年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以下原則處理: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納稅
在中國激烈的市場競爭和人力資源高度流動的背景下,中國公司在其關鍵雇員離職時,防止他們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被泄露給競爭者的風險。為此,中國公司為其關鍵雇員設置一段時間的競業限制期間?!秳趧臃ā穼θ绾卧诟倶I限制期間補償關鍵雇員有一個相對明確的規定。但是,中國稅法尚未在國家層面明確對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稅收征管,這意味著該問題仍處于地方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之下。
一、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單獨的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不超過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為保護勞動者勞動的權利和基本的收入來源,《勞動合同法》限制了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和支付方式。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除地方勞動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一些地方法規可能限制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例如:江蘇省規定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深圳市規定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
然而,若地方法規未對此作出限制,則用人單位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根據該解釋,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適用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兩者之較高金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稅收問題
基于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是以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且支付時間上限為兩年。
當支付補償金時,作為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申報并向稅務機關繳付扣繳的稅款。
因缺乏國家層面的明確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以決定該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和征收程序。
三、稅務處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應按所屬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實踐中有兩種稅務處理方式:
1.按照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地方稅務機關通常傾向于將針對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處理方式適用于競業限制補償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通常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國家給予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如上規定提及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適用于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也適用于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其他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同時提出,該等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此外,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即“四項基金”),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基于上述規定,多數地方稅務機關認為,競業限制補償金應當與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適用相同的稅務處理,即使其并非一次性收入。
實踐中,個人所得稅以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雙方在勞動合同或單獨的保密協議中達成協議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基礎,適用以下公式計算: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經濟補償收入總額-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3500/4800人民幣〕×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
在缺少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指引的情況下,人們支持將上述針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處理適用于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基于以下原因:
(1)兩者的支付前提相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是支付該類補償金的基礎。
(2)兩者都涉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付款。
(3)兩者都為補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收入來源的不足的情況,盡管目的不同。然而,逐月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對于稅收征管來說更為復雜。
2.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7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企業向個人支付不競爭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7〕102號,以下簡稱“102號文”)以明確一個特定性質的競業限制款項的稅務處理。
根據102號文,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102號文,上述定義下的不競爭款項依據《個人所得稅法》應按照“偶然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稅率。
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可能參照該102號文,將此種稅務處理同樣適用于勞動關系終止情形下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但是,除了具有相同的保密意圖外,兩類競業限制款項的支付前提和所涉及的當事人均存在差異:
(1)批復下的不競爭款項與資產購買交易相關,并非與終止勞動關系相關。
(2)批復下的不競爭款項涉及資產購買方企業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付款,而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付款。
(3)批復下的不競爭款項的具體條款,僅受制于當事方的協議約定,不受勞動法規所調整。
鑒于批復給予不競爭款項一個限定性的定義,那么,對該款項的稅務處理則可能不應當適用于一個更寬泛的范圍。
無論如何,該種稅務處理將有益于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總計數額較大的勞動者,原因是第一種稅務處理在此情形下將導致一個高于20%的稅率。
四、稅收征管
因為競業限制補償金是逐月支付而非一次性支付,若個人所得稅在起初已經計算并扣繳,則后期稅收征管將更變得復雜。
在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縮短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導致計算所依據的稅基減少,進而導致多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這意味著取得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個人需要申請退稅。鑒于多數地方稅務機關極少處理過此種情況,個人申請退還其多繳的稅款將耗時費力。
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時,并無其他補償金可用于支付應繳的全額個人所得稅,則前幾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款項將可能直接用于支付個人所得稅款。與此同時,其因受限于保密義務可能無法從事勞動賺取收入,而因支付稅款導致納稅人無法獲得基本收入的情形將是對納稅人的不公。
一些稅務機關采用了逐月計征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其基于累計已經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減去前期已支付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得出當月應付的個人所得稅金額。這種計算方法增加了稅務機關和用人單位雙方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負擔,但對勞動者是更為公平。
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明確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稅務處理,實踐中多數稅務機關將針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稅務處理適用于競業限制補償金。關于稅收征管方式,多數地方稅務機關以個人可能取得的補償金的總額為基礎一次性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出臺關于競業限制期間所支付的補償金的稅務處理和稅收征管程序的規定,以確保在全國范圍內,針對此類相同性質的個人收入適用一致的稅務處理,并確立一個稅收征管程序,以保護取得該類補償金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