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后可以修改嗎
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必備的材料,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前,應該要看清楚離婚協議書的相關條款,包括是否離婚、離婚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等。一旦離婚手續完成,離婚協議書就隨著相關文件進入檔案館存檔,再想更改是不可能的。下面由北京離婚律師事務所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 “一般都是勸和不勸離,但如果夫妻矛盾真的不可調和,在一起也是痛苦,不如和平分手。”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的情況是“結婚沖動,離婚也沖動”,提醒市民離婚要三思,如果真要離婚,那么千萬要慎重對待離婚協議書。
二、婚姻登記機關要求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離婚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作出了適當處理,因此,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存放在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書在事后是不能撤換的。
三、“有的人氣沖沖來離婚,恨不得馬上跟對方一刀兩斷、劃清界限,他們的離婚協議書很草率,離婚時財產怎么分,債務怎么分,小孩日后的醫藥費、教育費怎么付,這些都應該有明確的書面說明,光口頭協議是沒有用的。離婚后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當事人可以以離婚協議書為依據到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沒有交代清楚的離婚協議書,日后一旦產生糾紛,有理也說不清。”秀洲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相關負責人說。
四、“雙方協商離婚的時候,應該理智平靜,不要意氣用事,該得到的權益應該得到,該履行的義務也應該履行,這些都應該清楚地寫在離婚協議書中。”南湖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相關負責人說,“事后再想修改,或者加什么補充協議,都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想變更,那得到法院起訴推翻離婚協議。”
五、離婚后,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如果雙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