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償還與連帶償還的區別是什么(共同償還和連帶償還的區別)
共同償還責任和連帶清償責任的區別
法律分析: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系,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系;
2、共同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
3、對連帶債務,由于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混同、請求等,有絕對效力,而對共同之債,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的區別是
法律主觀:
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的區別如下:
1、債務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
2、共同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
3、對連帶債務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共同之債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同承擔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
法律分析:1、債的關系不同
形成共同責任的債源只有一個債的關系,因而是單一之債;連帶責任的債源可以是單一之債,也可以是復數之債。
2、產生依據不同
共同責任主要由法律規定或單方承諾,從根本上講,共同責任人之間有比較特殊的關系。連帶責任主要由法律規定或各方約定,在侵權責任中還存在法律擬制情形。
3、責任的牽連性不同
共同責任人在以某項財產承擔責任時必然產生聯動,單個責任人的不作為勢必不能產生給付責任完成之結果。連帶責任人中之一人的給付行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獨立導致連帶債務之消滅。
4、內部追償不同
共同責任主要是通過共同給付某項財產的方式加以實現,一般情況下,不再發生內部追償。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僅是因法律規定或約定來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其實際上并不是直接的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在承擔責任、償還債務后,有權向實際的債務人進行追償。
5、訴訟形式不同
對于共同責任的訴訟,應當是必要共同訴訟主。對于連帶責任的,以普通共同訴訟為常態,必要共同訴訟為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共同償還與連帶責任的區別
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系,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系;
2、共同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
3、對連帶債務,由于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系,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混同、請求等,有絕對效力,而對共同之債,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
如何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由于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要想通過法律明確列舉或指出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實屬難事也無必要。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點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雖然理論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比較明確,但是實踐中卻存在很多問題。表現在夫妻對外舉債時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國的社會傳統,很少有債權人會在舉債時要求明確該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的合意還是舉債人個人的主張,即使有口頭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書面上的證據而無法查實。另一方面,舉債完成后,舉債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產經營,屬于夫妻間的事務,作為外人,債權人更加無法查實。有鑒于此,最高院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綜合考慮93年的司法解釋和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二)》:
第一,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并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這樣,即達到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維護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償還責任與連帶償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在離婚的時候因夫妻共同責任償還的問題會有比較大的爭議,在處理爭議的時候你可以找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幫助。
共同償還與連帶責任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共同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一)連帶責任是指任一債務均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債權人既可以向所有債務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只向其中一個債務人提起訴訟。被起訴的單個債務人可以再向其他債務人追償。而承擔共同責任的所有債務人,只對其應該承擔的部分債務負清償責任,對其他債務人應該承擔的部分債務不負清償責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二)債權人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所有債務人,既可以同時起訴,也可以先后起訴;既可以起訴一人,也可以起訴數人直至全體債務人。因此主張連帶責任的訴訟以普通共同訴訟為常態,必要共同訴訟為例外。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可選擇債務人,債權人只起訴連帶責任人中一人或數人的,法院可不追加未被起訴之人為被告,但是為了便于調查取證,防止在執行過程中被起訴的債務人執行能力變化以致喪失,原則上應追加其余債務人參加訴訟,否則對未追加參與訴訟的債務人不得強制執行。而債權人對承擔共同責任的所有債務人,必須同時起訴全體債務人。因此主張共同責任的訴訟,應當是必要共同訴訟。
(三)承擔連帶責任的所有債務人中的一人對同一債權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時,就免除了其他債務人的責任。而承擔共同責任的所有債務人中的一人對同一債權人清償了部分債務時,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的責任。
(四)承擔連帶責任的所有債務人中一人死亡,不影響其他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而承擔共同責任的所有債務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除非有義務繼承人,其應承擔的債務也隨之消失。從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概念、聯系與區別可以看出,連帶責任一定是共同責任,但是共同責任不一定是連帶責任。在連帶責任的訴訟中,法院應判決各被告對原告連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不能在判決主文中確定各自責任承擔的先后順序。但對于補充責任的訴訟,則應先判決其他債務人尤其是主要債務人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
二、連帶責任的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同時式執行。即對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被執行人實行同時發執行通知書,又分為兩種方法,一是對各被執行人同時采取全額執行強制措施,然后合并被執行財產,完成法律文書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執行法,即按照法律文書指令的給付內容先分到各被執行人頭上,然后根據執行情況進行相加來完成執行指令。此種方式適合各被執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二)選擇式執行。即對一般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在查明各被執行主體的履行能力后,擇其易于執行的被執行人先執行,該方式執行效果明顯,執行周期短,實踐中較為常見。此種執行方式的后果是產生被執行主體之間的追償權,也是特別容易引發抗法和信訪案件發生的一種執行方式。
(三)轉換式執行。即根據具體案件靈活采取前兩種方式并據案情隨時轉換執行方式。
三、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三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賠償金,必須滿足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勞動者存在違法或違約行為,即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義務;另一方面是勞動者的違法或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共同支付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的危害行為,并且雙方都有過錯,需要共同向被侵權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同一個債務需要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那么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呢?下面就由為你介紹關于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的相關內容。一、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在債關系方面,形成共同責任的債源只有一個債的關系,因而是單一之債;而連帶責任的債源可以是單一之債,亦可以是復數之債。
第二,在責任依據方面,承擔共同責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規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責任人之間特殊的“血肉關系”,即所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這種責任事實上無需法律加以擬制,更談不上是一種加重責任;而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或為約定或為法定,在侵權責任中往往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加重責任。
第三,在承擔責任的牽連性方面,共同責任人在以某項財產承擔責任時必然是聯動的,單個責任人的不作為勢必不能產生給付責任完成之結果;而連帶責任人中之一人的給付行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獨立導致連帶債務之消滅。
第四,在內部求償方面,由于共同責任的承擔主要是通過共同給付某項財產的方式加以實現,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不再發生內部求償關系;連帶責任則會產生內部求償的問題。
第五,在訴訟形式方面,主張共同責任的訴訟,應當是必要共同訴訟;主張連帶責任的訴訟以普通共同訴訟為常態,必要共同訴訟為例外,例如涉及個人合伙的訴訟。
二、共同責任
共同責任,共同責任是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數量的不同而對民事責任分類的一種,即兩個或更多的民事主體共同承擔一項民事責任。
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
共同責任,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數量的不同而對民事責任分類的一種,即兩個或更多的民事主體共同承擔一項民事責任連帶責任是任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在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內部進行追償。而共同責任則不然。
三、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對于合伙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伙債務。
以上就是為你介紹的關于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什么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可以五個方面去區別,分別是債的關系,責任的依據,責任的牽連性以及內部求償方面和訴訟形式方面,若你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律師。
連帶和共同還款的區別
法律分析:共同償還與連帶償還的區別是:共同償還雖可準用連帶債務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系,連帶償還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系;共同償還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償還可以部分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共同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一、共同責任、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區別
1、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在責任承擔的分配方面與連帶責任有所不同。
2、連帶責任是任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在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內部進行追償。而共同責任則不然。
3、按份責任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賠償權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責任。
二、共同責任的分類
1、夫妻共同債務。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債務加入。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3、分公司債務由分公司與總公司共同承擔。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其資產屬于總公司。當其對外承擔責任時,一般先以分公司的財產賠償,不足的,由總公司繼續賠償。分公司與總公司系共同承擔責任。
4、在按份共同責任中,各債務人應按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5、連帶共同責任中,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即債權人可向任何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債務人在承擔全部債務后,扣除自己應承擔比例部分后,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6、連帶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共同點是:各債務人都應就全部債務向債權人承擔給付義務。
三、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講,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八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系而言,至于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伙中的相似,合伙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笨梢?,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企業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后的數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企業單位開辦的分支企業倒閉后,如果該分支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那么,應由開辦該分支企業的單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