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賠償責任和按份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和按份賠償責任區別)
連帶賠償和按份賠償
法律主觀:
一、連帶賠償責任怎么賠償
連帶責任是部分份額的,它是通過一個人全部承擔,然后向另外一個人追償,責任是根據責任認定書里確認的份額來進行分配的。
(一)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承擔連帶責任的特征
(一)它是一個整體的責任
(二)它給了被侵權人更多的選擇權
(三)它是一種法定的責任
三、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一)代理時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伙債務時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三)保證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 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四)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五)工程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區別
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區別:
1、定義不同。按份責任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連帶責任就是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2、責任比例不同。按份責任是按照已經定好的比例來承擔,連帶責任是可以要求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3、承擔者不同:按份責任是分別僅按各自份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的構成包括: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綜上所述,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連帶責任與共同責任的區別
法律分析:共同責任、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區別1、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在責任承擔的分配方面與連帶責任有所不同。
2、連帶責任是任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在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內部進行追償。而共同責任則不然。
3、按份責任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賠償權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區別
責任產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責任對產生的原因沒有特殊的要求,其產生的原因與一般民事責任產生的原因并無不同,都是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產生。責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責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權利人與各責任人之間的效力,而且各責任人均只對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份額負責,等等。
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區別定義不同,責任比例不同,承擔者不同。具體內容如下:
1、定義不同,按份責任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連帶責任就是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2、責任比例不同,按份責任是按照已經定好的比例來承擔,連帶責任是可以要求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3、承擔者不同,按份責任是分別僅按各自份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怎么區分
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區分如下:
1、定義不同:按份責任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連帶責任就是,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2、責任比例不同:按份責任是按照已經定好的比例來承擔,連帶責任是可以要求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3、承擔者不同:按份責任是分別僅按各自份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范圍有: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2、合伙中的連帶責任;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4、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6、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7、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8、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區別主要是責任產生的要求、責任效力、責任承擔的方式、有無共同目的等方面的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補充責任區別
法律分析:1、產生原因不同
連帶責任是由各責任人共同行為或共同義務而引起。補充責任的產生是由于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自獨立的行為,主責任人承擔責任是因為他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債務的出現,補充責任人的行為與責任無原因關系,僅是一般條件,或僅對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如一般保證),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因自己的行為產生責任。二者的行為各自獨立,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也非共同作用導致結果出現。
另外,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的行為雖各自獨立,無共同故意或過失,但二者的行為互相關聯,共同作用,對結果的出現有大小不同的原因力。而不真正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行為既各自獨立,又互不關聯,更非共同作用導致結果出現,故責任承擔方式不同,這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別。
2、有無先訴抗辯權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在權利人對于主責任人所有救濟手段及執行手段窮盡之后,仍舊不能全部實現債權時,才可向補充責任人要求承擔給付。補充責任人有催告的抗辯權與先訴的抗辯權。在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按份責任中,責任人均無上述二抗辯權,這是補充責任與上述幾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根本區別,也是在風險承擔上有所區別的原因所在。
3、能否追償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除因一般保證人清償債務后可向主債務人追償外,其他事由所致補充責任,因其責任范圍與其行為相應,也即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一特征與按份責任相同。連帶責任可進行內部追償。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非終局責任人在清償后可向其他責任人代位追償,終局責任人清償后,不能追償。
4、責任范圍與風險負擔不同
在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均應承擔全部給付。而補充責任在實踐中大多為部分給付,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在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在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注冊資金不足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這種補充責任在主責任人根本無清償或賠償能力或注冊資金不實的數額等于或大于債權數額的情況下,雖有抗辯權存在,也有可能最終承擔全部給付。不過這種可能正是風險負擔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連帶賠償責任和按份賠償責任
法律主觀:
一、連帶賠償責任處理方法是什么
(一)正確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凡是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一定是共同被告,這是由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特點所決定。對于有些判決判令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若不是訴訟主體確定有誤,便是實體處理不當。
(二)處理連帶責任應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判決
對于因保證而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件,應先查明是一般保證還是 連帶責任保證 ,只能判決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對保證范圍也應予以明確。對于合伙(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由于當事人各方一般是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那么,判決中應按連帶責任人的出資比例或約定明確他們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對于因共同行為,如代理、共同侵權等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各自責任的大小,應承擔的份額有待確定。審理此類案件,可先要求各連帶責任人就責任的承擔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大小,逕行判決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債務份額。應當指出,以上判決均應同時判令各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連帶賠償責任分類有哪些
(一)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
依連帶責任產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
(二)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
依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又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
(三)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依產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四)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確定后,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
三、連帶賠償責任的實現
實現連帶賠償責任可以依據下列四個步驟:
第一,確定整體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發生以后,首先必須確定整體責任。無論受害人請求一人、數人或全體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都必須確定整體責任。確定共同侵權行為的整體責任,應當依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形式,依照不同的歸責原則進行。對于一般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整體責任;對于地下工作物侵權、建筑物及其地上物等侵權、法定代理人侵權、法人的工作人員侵權、雇傭人侵權、定作人指示過失侵權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整體責任;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侵權、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環境污染、動物致害,適用 無過錯責任原則 確定整體責任。確定以上整體責任,應當按照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的不同要求,確定責任的有無乃至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的范圍。
第二,確定各行為人的責任份額。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確定之后,應當在共同行為人內部確定各自的責任份額。這種作法,并不是否認連帶責任的整體性,而在于公平地確定各共同加害人自己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確定共同加害人責任份額的基本要求,是各共同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將這兩個因素綜合判斷,確定各共同加害人各自的份額。具體方法是:第一,確定整體責任是100%;第二,確定各行為人主觀過錯在整體過錯中的百分比,按照故意重于重大過失,重大過失重于一般過失的標準,分別確定各行為人各自所占過錯比例的百分比;第三,確定各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亦用百分比表示,即全體行為人的行為總和為100%,各行為人的行為所占百分比;第四,某一行為人的過錯百分比與行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二,即為該行為人的責任份額。
需要注意的是,在根據過錯程度確定責任范圍時,應注意幾點:第一,依過錯程度確定責任范圍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要求。若在同一案件中,各個共同侵權行為人分別適用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則不宜以過錯程度來確定責任。因為在過錯推定中,是不能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的。第二,考慮過錯程度時,還應充分考慮各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行為人的利益得失。對因實施侵權行為而使自己喪失某種利益的人,可以適當少分擔賠償數額;對于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獲得一定利益的人,可以適當多分擔賠償數額。 第三,適當考慮各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和負擔能力,以便于責任分擔判決的執行。
第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確定各共同行為人責任份額的基礎,是連帶責任。因而,共同行為人各自責任份額是連帶責任的份額,而不是孤立的、單獨的責任份額。在整體責任確定和各自份額確定之后,各行為人應連帶承擔責任。無論賠償權利人向共同行為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提出賠償請求,連帶責任人均須向賠償權利人承擔總的責任。各個行為人均能承擔自己的份額者,各個承擔自己的份額以滿足權利人的賠償請求;其中一人或數人無力賠償或不能賠償,則由其他共同加害人承擔這些責任,以滿足權利人的賠償請求。
第四,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責任的追償。
根據法律的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人身損害賠償的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追償關系,適用這一規定。追償主要發生在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其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某個或數個共同侵權人因缺乏支付能力而未被受害人要求賠償,從而完全沒有承擔賠償責任;某個或數個共同侵權人僅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其已承擔的部分與其應承擔的部分不符合;某個或數個共同侵權行為人在訴訟時因各種原因未被起訴,但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區別是什么
按份責任和連帶責任區別定義不同,責任比例不同,承擔者不同。具體內容如下:
1、定義不同,按份責任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連帶責任就是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2、責任比例不同,按份責任是按照已經定好的比例來承擔,連帶責任是可以要求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3、承擔者不同,按份責任是分別僅按各自份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按份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詳解+案例)
1.定義不同:按份責任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連帶責任就是,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2.責任比例不同:按份責任是按照已經定好的比例來承擔,連帶責任是可以要求承擔全部或者超出其應承擔比例的責任。
3.承擔者不同:按份責任是分別僅按各自份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按份責任案例:甲乙兩人把丙打傷了,法院判決一共賠10萬,甲賠70%,乙賠30%,按份責任,則丙只能分別要求甲乙承擔7萬和3萬;
連帶責任案例:甲、乙合伙開了一個丙商店,對于丙商店的債務,債權人即可以向甲要求清償全部債務,也可以向乙要求清償全部債務。
擴展資料: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的對稱。又稱“分割責任”,是指兩個以上責任人分別僅按各自份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的民事責任。按份債務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原債屬于按份之債、責任人間不具連帶關系且標的具可分性為構成前提。
各按份責任人對共同承擔的同一債務僅就規定或約定的份額承擔清償責任,不負擔其他責任人的債務份額;債權人只能就各責任人應負的責任份額請求清償;某一按份債務的履行只引起該特定份額責任的消滅,不影響其他責任人各自按份責任的存在。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對于合伙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伙債務。
參考資料:
按份責任百度百科
連帶責任百度百科